树立现代执法理念 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树立现代执法理念  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国志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发展是各级检察机关殚精竭虑的问题,而执法观念是事关检察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由于不良执法观念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大众性、潜在性、反复性的特征,注定了改变它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持续性。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基本理论认

知不够,在“树立怎样的执法观?为什么要树立这样的执法观”等问题上感到茫然,转变观念缺乏内在动力和自觉性。本文试图从现代宪政思想和检察基本理论的角度,就检察机关端正执法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动工作科学发展作一赘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从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和履行职责的现状着眼,奠定树立正确执法观念的思想基础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项规定清楚地表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不同于立法、行政和审判权的一种独立的权力。因而通说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这些权能都从属于“法律监督职能”。

但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方面又确实存在缺位、越位和错位的情况。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监督,包括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缺位问题主要表现在诉讼监督方面,对公安机关的留置、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处分决定和对人民法院的调解、执行等领域还是监督的盲区。在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对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检察机关还无力监督。这里有具体法律规定不详尽、不完善的原因,但不能否认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缺失。越位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越权办案。有的对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违反规定直接立案侦查,有的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抢办”案件,有的还插手经济纠纷,这一问题在近几年已有明显改观,但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其次还表现在服务大局过程中,脱离职责搞服务。有的成立专班搞招商引资,有的派专人清收欠款,有的还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参与拆迁等“中心”工作。错位问题的表现之一是执法不力。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履行,实际工作中办案力度不大、监督不力。有的因缺乏应有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在执法中心中无数,底气不足,不会监督,不会办案;有的主观不尽责,工作消极懈怠,不想监督,不愿办案;有的不能坚持执法原则,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精神,维护领导权威重于维护法律权威。表现之二是执法过头。有的不依法办案,刑讯体罚,超期羁押,随意限制证人自由,侵犯公民人权;有的不文明办案,作风霸道,态度蛮横,动辄逞强抖狠,蔑视公民人格;有的不节约司法资源,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明知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已经消失,非得等到法定期限届满才撤销或变更措施,对本来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侦查或审查终结的案件,也要拖到期满才作出决定。上述问题,既是不良执法思想的反映,也是对检察机关性质、职责认识不清的结果。

 检察工作要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在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的认识上正本清源,进而树立符合检察工作性质和职责特点的执法思想,按照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性开展工作。

二、以民主、法治、人权、服务为基础,构筑现代执法理念

 民主是现代执法理念的基石。民主是现代观念的旗帜,它是有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民主的执法理念要体现人本主义的原则,保障公民和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一是要公开透明。纠正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倾向,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公开法律规定和工作规定,公开办事、办案程序,公开办案结果。完善和落实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二是要接受监督。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增强检察权的公信力就必须树立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公安、法院的制约。三是要便民利民。一个繁琐的程序,即使再透明,也会访害公民权利的实现。对人民群众的上访申诉,要及时办理,及时答复,不仅要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还要给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机会和自由,不能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当事人。

法治是现代执法理念的精髓。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法治被历史潮流推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检察机关是法治的执行者、维护者,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尤为重要。一是要坚持宪法至上。法治的核心是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依宪治国,执法工作中必须依据宪法精神,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确处理保障人权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关系、保障人权与打击违法犯罪的关系,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实体不公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正,则是全部社会制度正义的普遍性丧失。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实现。三是要正确认识法治的功能。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但不是唯一方略,法并不能代替一切。因此,检察机关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包打天下”,不能把法强调到不适当的地位。

人权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人权,即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基本归宿和终极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应是执法过程中不能逾越的红线。检察机关必须树立人权的执法理念。一是要树立公民权利至上观念。辩证地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公民的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保障。决不能只强调国家利益,轻视公民利益,更不能以维护“公权”为理由,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力肆意侵犯。二是要树立切实保护人权的观念。检察机关一方面在工作中要注意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和公民权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和法律监督职能使人们能实际的享有人权,使权利被侵害的人得到司法救济。三是要树立司法人性化的观念。司法人性化的实质就是体现对人的尊重,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认可,应该体现在对人真实的、公正无歧视的对待上。司法人性化还应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上。司法人性的形式同样不容忽视,要有具体的形式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关怀。

服务是现代执法理念的特色。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全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国家管理的一切活动,包括法治都要与一个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相适应。因此,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执法活动必须具有服务性,即为实现国家的根本任务服务。检察工作为国家根本任务服务,应强化以下几种观念:一是辩证的大局观。大局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和时间性的特点,是由各个系统和不同层次所组成的,具有相对性。因事物在发展变化中,大局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面,处于中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在检察工作中一定处理好检查工作与大局的关系,摆正位置,正确定位,不断增强服务、协作、合力意识,在服务大局中体现和实现检察工作的价值和作用。二是正确的服务观。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不能脱离职责搞服务。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最直接、最有效地手段就是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来实现。三是科学的发展观。检察工作要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中实现自身发展,做到服务经济发展与实现自身发展兼顾。要在清醒认识大局的基础上,条线与地方兼顾;打击与保护兼顾;监管制约与配合协作兼顾;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兼顾。

三、以现代执法理念为指导,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要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以民主、法治、人权、服务的执法理念为指导,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要大力推进检察业务工作。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业务工作是全部检察工作的中心,大力加强业务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价值必然要求。以现代执法理念指导检察业务工作,要体现在业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总体部署,克服畏难消极情绪,切实承担起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重任。要在抓办案中既要重视提高大要案、有影响案件的比重,也要重视查办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注重以质量为前提的办案数量、结构、质量和效果的同步提高和协调发展。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要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始终作为首要任务,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起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诉讼监督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方式,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和形式,依法监督国家权力正确行使,保障人权。要强化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机制,落实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要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围绕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执法理念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进一步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现代执法理念教育,教育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用好检察权;进一步加强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坚持从严治检,完善队伍监督和管理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办案纪律,保证公正执法;进一步依法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要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吸收各类法律专业人才,择优选任检察官,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要大力推进检察改革。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改革中既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又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先进理念和经验;既要积极推动不符合现代执法理念的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的改革,有要把改革的力度、速度与社会的可承受度统一起来。要紧紧围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着眼于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缺位、越位和错位的问题,积极推进检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