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影响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

2011年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自2012年1月选择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不小差异,因此这项改革对交通运输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本文将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背景及动态,以及改革对交通运输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产生的影响作初步分析。

一、营改增的背景及动态

2010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2011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 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7月25日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二、征收营业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以现代经济的眼光来看,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直接后果是引致纳税人想尽办法避税,以求仅在最后的销售环节交一次税,承受一个环节的税负。这种在经营者看来合理、合法、有利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提高专业化分工、促进市场交易却有着非常负面的影响。在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带来的弊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利于税负公平

商品从生产、批发、零售到最终消费领域,都离不开运输这一流通环节,交通运输业作为物资生产流通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具有基础性作用,虽不像工业企业需要将资金投入到原材料的购买中,从而创造新的价值,但由于其劳动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等价值转移,因此交通运输业也有增加值,对其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是一种重复征税的行为,且在交通运输业中不允许抵扣外购货物、劳务和运输工具、设备等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

(二)不利于税收征管

征收营业税时规定,企业外购运输劳务按照运费7%进行抵扣,然而对于开票方而言,由于其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上缴营业税,且不存在抵扣概念,故同一笔经济业务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却实施着不同的税种征收,这个漏洞让增值税纳税人有了更多偷税空间,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上游企业影响

1.遏制上游企业乱开发票的现象。按照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采购方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销售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采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开票信息资料(包括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名称、账号),而一旦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即便拿到了发票也不能抵扣和报销,因此很多交通运输业企业车辆驾驶员为了减少麻烦,不愿意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征收营业税时交通运输业在购进货物时不存在税款抵扣,在业务交往中往往不积极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双重因素导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所反映的销售额可能失真,例如上游企业中的加油站乱开发票的现象非常严重。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索取,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上游企业乱开发票的现象。

2.促使上游企业尽快完善财务制度,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用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审核外来原始凭证的过程中,对于可作为抵扣项的成本支出,更加注意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每一笔可作为抵扣项的成本都可以产生有效的进项税额。在日常运营中,企业在选择油品等供应商时,更加关注该类合作供应商是否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另外从企业角度认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不但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多数经营管理都较正规,所供应的商品质量都有保证。基于此,相关上游企业应尽快完善财务制度,向一般纳税人转变。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1.短期税负略有增加,长期优势体现。营改增在上海试点期间,大部分列入试点的企业税负明显下降,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超过40%。而从交通运输业来看,改革试点的名义税率为11%,同时在税制安排上明确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实际税负要低于11%的名义税率,并且下一道环节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将由原来的7%增加到11%,但在交通运输业却出现了税负明显增加的情况,究其原因交通运输企业需要的一些大型运输工具和大型经营设备,例如飞机、船舶的购买价格非常昂贵,如果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设备都是在改革之前购置,就会在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另外过路过桥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从长期来看,我国肯定将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建立更加完善合理的税制,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比重,以保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内在机制有效运行,这也符合营改增是通过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税收改革,来减轻企业负担的初衷。

2.营改增后纳税申报的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即用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开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对比。一般纳税人需填报以下五张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三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申报表主表填报纳税人本期经营的整体情况和计算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附列资料一填报纳税人本期的销售情况;附列资料二填报纳税人本期的进项税额情况;附列资料三填报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准予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情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报纳税人本期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

交通运输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对比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对比。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下游企业的影响

1.促进下游企业分工细化。增值税实行道道征税,每一道流转环节应纳增值税等于该道环节销项税额减去上道环节已纳税额。因此,若是上道环节不纳税或者少纳税,则该道环节增值税就不能抵扣或者得不到充分抵扣。虽然试点之前允许企业外购运输劳务按照7%进行增值税抵扣,但仍然抵扣不充分,许多企业基于外购运输服务的营业税负担问题,不愿意将运输环节从本企业分离,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运输服务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发展。试点之后,由于外购运输服务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一些生产制造企业向外分离运输等业务的意愿越来越强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深化专业分工、提高创新效率的激励和引导效应正在逐步显现。

2.有利于下游企业产品价格下降。“营改增”实施之后,下游企业及消费者也可能得到实惠。比如物流公司,如果征收营业税,就是直接把营业额乘上税率。如果这一年企业买了一辆车子,虽然车子本身已经交过增值税,但也没法抵税。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车价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就可以扣减,这就意味着企业成本会下降。对老百姓来说也有好处,即服务不重复征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减轻,产品的价格也就有了松动的空间。

四、结语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十分明显,大部分参与“营改增”试点的行业都得到了税负减轻的实惠。更重要的是,营改增还将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吸纳着最多的就业人口,服务业比重则是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识之一。在当前我国工业化的速度远远大于城镇化、第二产业比重远远大于第三产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推动城镇化进程、增加城市的就业承载能力,不二的选择就是发展服务业和壮大中小企业。无疑营改增对此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从“营改增”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影响政策发挥效应的关键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取得。虽然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财政补贴的措施,对税负上升的纳税人予以一定程度的补贴,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彻底解决“营改增”后税收对各行业或者是企业个体间产生的不公平影响,在于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构建完整的增值税链条,从而将“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效应最大化,即继续扩大“营改增”的适用范围乃至在全国实施,使得增值税覆盖经济生产更多的甚至是所有的行业,建立起完整的增值税链条,是确保“营改增”政策效应完全显现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