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责”联动 加强“一把手”权力监督

市委组织部

按照“权责要对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的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各级“一把手”用人、用钱、用编三项权力的监督,制定和完善监督措施,明确规定“一把手”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选人用人责任、编制管理责任,实行人事、经济、编制“三责”监督措施捆在一起抓的整体联动,根据“一把手”履职表现和所在单位的人事、财务、编制管理具体特点,分别实行“三责联审”、“三责联报”和“三责联交”,实现了监督内容和监督领域的全面覆盖、相互配套和无缝衔接,提高了监督效率,促进各级“一把手”正确履职、规范用权、勤勉尽责。

对重点单位实行任期必审,定期开展“三责联审”。将那些管人、管钱、管项目、管审批的单位,特别是资金开支额度大、人事工作基础差、编制管理不规范,以及平时群众举报反映多、社会关注度高的单位,列为重点单位,将其“一把手”列为必审对象,每个任期内必须至少安排2次经济责任审计、选人用人责任审查、编制管理责任审核“三责联审”,由组织、审计、人社、编制部门派出专门力量,运用专门的监督方法组织实施。自2004年以来,共对1255名“一把手”实施“三责联审”,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137名,乡科级领导干部1118名。全市通过开展10年的“三责联审”,共查出违反财经法纪金额101266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60001万元,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交17人;发现和纠正不合规选人用人行为870多起,涉及1300多人次;发现和纠正不符合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375起,涉及640多人次。通过对重点单位实行“三责联审”,既编织了管控人事、财务、编制行为的“监督网”,又能保证把监督力量用在“刀刃”上,高质量完成重点任务。

对一般单位采取轮审,实施“三责联报”。将那些资金开支额度较大、具有一定的审批权、干部调整面不大、财务人事编制工作总体正常的单位,列为一般单位,其“一把手”列为轮流审计对象,任期内,每年都要开展一次自查,并且主动向纪检、组织、审计、编制等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报告一次履行经济责任、选人用人责任、编制管理责任,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对自查和报告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监督,根据报告和掌握的情况,轮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选人用人责任审查和编制管理责任审核。通过对一般单位实行“三责联报”和轮流审计,既增强了其“一把手”正确履职的责任感,又落实了上级关于“一把手”审计审核监督等制度性要求。

对离任单位采取抽审,实施“三责联交”。对各级“一把手”,离任时一律向接任者移交经济责任事项、选人用人责任事项、编制管理责任事项,纪检、组织、审计、编制等部门监督移交。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移交的具体效果,以及掌握的所在单位财务、人事、编制管理等工作状况,决定是否实施离任“三责联审”。对那些“三责”移交清楚、群众反响好、资金开支额度小、单位人事财务编制管理工作规范、任期内履职总体情况正常的离任“一把手”,一般不立即安排“三责联审”,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这些单位的具体情况,适时抽样安排 “三责联审”;反之,对移交活动有争议、群众反响大,以及任期内本应安排而未安排的单位及“一把手”,则应及时追加安排离任“三责联审”。自今年实施“三责联交”制度以来,已对12名县处级“一把手”实行离任“三责联交”。通过对离任单位实行“三责联交”和抽样安排“三责联审”,合理划分前任与后任的责任界限,为下一步“三责联审”提供依据,同时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实行抽样审计。这样既可避免在一些“麻雀”型单位投入过多力量,影响重点单位的审计审核质量,提高审计审核监督的整体效率,又可保证所有单位都始终不会逃避审计监督,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上述重点单位与一般单位的划分,以及“三责联审”与“三责联报”和“三责联交”配套实施的具体方式,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人财编相结合、工作基础与群众反应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提出建议,报市“三责联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最终以组织满意、群众满意、干部服气、不留死角为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