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初步建立

中共中央从1953年开始,领导全国人民贯彻实施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一化三改”,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此同时,通过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制定颁布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宪法来建立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并为之服务。

中共孝感地委和孝感专署遵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从1953年年初开始,在全区开展自下而上的基层普选工作,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使民主权力,参加普选。3—5月,各乡遵循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分片选出出席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召开乡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民主选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选出乡长、副乡长和乡委员会委员。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民主选出樊作楷等19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选举县长、副县长及县人委委员,完成全区的基层普选工作,建立了乡、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为建立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了贡献。

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在北京隆重举行。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个重大贡献,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颁布之后,中共孝感地委和孝感专署立即组织全区广大党员和干部认真学习,并通过多种途径,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通过学习和宣传,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明确了宪法的两大原则,即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