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争议仲裁

1993年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全市配备和聘请兼专职仲裁员61名;学习贯彻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举办培训班5期,培训243人 (次);协助市工会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 792个,接待来信来访咨询3%人 (次)。

1996-1998年,按照 “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调解、重在执行”的方针,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年检单位 3年达到 13 860家。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26起,结案率 98.1%;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 730余起。

1999-2001年,建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调机制、劳动标准体系、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全市建立县级以上 (含县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个,专职和兼职劳动仲裁员 40多人。

2002-2004年,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40多件,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2005年孝感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9起,时效内结案 20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