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退休管理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规定,凡参加革命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国营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因公致残或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者,人事部门予以办理退休手续。此规定在孝感专区于 1953年正式贯彻实施,当时申请自愿退休的干部、职工较少。到 1955年 8月,全区经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129人。其中,老弱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 107人。至 1957年,全区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职工 442人。

1958年,国务院颁布 《关于工人、职工退休退职处理规定》,对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实行统一退休条件和养老保险制度。全区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36人,办理退职手续 645人。次年,办退休手续27人,办退职手续 103人。1961-1962年,国民经济大调整,紧缩机构,精简人员,全区退休、退职人员明显增多。全区各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精简人员5400多人。其中,退休96人,退职1934人。1989年,办理退休手续48人,提高遗属生活补贴标准手续 57人。1990年,15 434名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补贴和退休生活费,776人办理到龄退休手续。

1991年,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逐步健全。全区设县市、部门、乡镇三级管理服务机构 291个,建立退休干部 “自我管理服务小组”39个,退休干部 “到龄即退”制度基本形成。是年,举办 “离退休干部老有所为成果展览”。1992年,117人办理到龄退休手续。

1993-1995年,贯彻离退休人员管理新政策,坚持 “到龄即退”制度,全市退休率达到 100%。落实政治和生活 “两个待遇”。全市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活动室近400个。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每年春节、重阳节等节日,召开各种形式的茶话会、座谈会、表彰会、庆祝会,推动全市敬老活动开展。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部分离退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996-1998年,对到龄应退休的人员实行直接发到龄应退通知书,对应退未退人员按退休人员调整工资。3年审核办理孝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 528人。同时,对退休人员的 “两费”落实情况进行2次调查。为退休人员 2次增加退休费,每人增加退休费 60元。

1999-2001年,共审批办理孝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493人。退休人员 3年 5次增加退休费。1999年 3月至 8月,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挥作用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全市退休人员继续发挥作用的4729人,占退休总人数的30.1%0 2002-2005年,共审批办理孝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手续426人。同时,做好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