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4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 《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简称低保 )的通知》。保障对象是家庭收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四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人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4)因天灾人祸,又无自救能力,短时期内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1997年6月,孝感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市低保制度建立工作。7月 1日起,实施孝感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7月 14日,在孝南区新华街举行孝感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首发式。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下发 ((关于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凡具有城市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均属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孝感城区广场街、新华街、书院街、车站街、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暂定为户月人均收人可达 120元,即:凡每月户人均收入在 120元以下的保障对象可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所需资金按财政分灶吃饭、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 (市)区财政承担,列人预算。财政部门按预算每季度向民政部门划拨一次,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户,补足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部分。孝感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保障对象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负担,市区交叉和无单位户,由市、区各负担一半。低保对象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2)社区人户调查;(3)街道核查;(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当年,市直、孝南区和广水市批准享受低保 1394人,支出资金28.6万元。1998年,全市低保工作全面展开。1999年7月 1日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0 1999年底,全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62 088人 (次 ),其家庭累计收人 202万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104元/人月,人均开支水平为71元 /人 (次),人均财政补助 69元,全年全市财政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426万元。1999-2001年,全市按 “三三制”(财政资金、社会筹集、企业自筹各占三分之一)的筹资原则,3年为28.1万人 (次)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1999年发放 1742.72万元,2000年发放 5014.1万元,2001年发放4243万元。到2005年底,全市享受低保人数10.13万人 ,支出资金 7185万元。

按照 “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全民纳人、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低保对象按家庭困难程度分成三类 :一类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 “三无”对象,实行全额保障,每年核查一次;二类对象是家庭因病、因残、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实行重点保障,每半年核查一次;三类对象是收人很低、且不稳定的对象,实行一般保障,每季度核查一次。2004年以前,孝感城区市直的低保对象由市民政局直接管理,从 2004年 1月 1日起,孝感城区的低保对象全部由孝南区统一管理。

低保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补贴,地方财政按当地上年度一般性财政收入的0.8%一1.5%的比例配套预算。保障线标准:1997年孝感市区定为户月人均收人 120元,其他县市在 100 - 120元;2002年孝感市区调整到 140元,其他县市 120-140元。低保资金的管理,2002年 6月以前,低保资金实行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账户,民政部门按月 (季度 )将保障金拨给街道办事处 (乡镇 ),由民政办公室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2002年7月以后,低保资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当年7月,孝感城区率先实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12月底全市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即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低保资金发放名册,财政部门据此将资金拨人代发银行,低保对象凭存折直接到银行领款。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教育、劳动、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措施,保障低保对象享受子女人学、就业、经商办店、医疗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从 2004年起,低保对象到定点医院和惠民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检查费,药品费优惠 15%,住院费优惠 50%。对因病、因灾子女上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临时进行现金救助。同时,对低保对象中的突出困难户,实行年底慰问制度,保障他们过好春节。每户发 5斤鱼、5斤肉、5斤食油、5斤鸡蛋、50斤大米。2003-2006年,全市获得年底慰问的对象有5.6万户 (次),支出资金 9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