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一些县市开始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安陆市 199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560人。按试行办法每人每年 500元的标准,实行市级承担 20%、乡镇40%、村40%的比例统筹,除去个人收入部分即344元 (人均收人),人均补助 156.00元。2000年,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457人,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及 “三级”分担比例,减去个人收人后,人均补助 165.65元。孝昌县 2004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助农村特困家庭和人员。2005年初,该县纳人农村特困救助对象3106户、5803人,月救助资金5.7万元。同年6月,在原有农村特困救助人数基础上扩面 50%,新增农村特困救助对象2111户,4444人。年底,共有农村特困救助对象5217户,10 247人,月发救助资金 10.2万元,全年累计发放 12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