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机构

1949年 7月,孝感专员公署设民教科。1950年6月,专署将民教科分为民政科和文教科。民政科设科长 1名,科员 6名。民政科主要任务:接管旧民政机构和救济单位;支前;拥军优属及复员军人安置;废除保甲,试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建立区公所和调整行政区划;资遣、安置战俘和散兵游勇;收容流窜人员、难民、乞丐;改造娟妓;禁烟禁毒;进行冬令救济、救灾救济、失学人员救济;统一救济机构,成立生产教养院;民间组织登记与管理;婚姻登记;民事调解;人事、华侨等事务管理。1953年,人事工作交孝感专员公署人事科负责。1958年5月,孝感专员公署民政科改民政局,重新负责人事工作。其时,民政局业务范围:(1)追认烈士,发放烈士证和优抚金,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2)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抚恤。(3)烈军属就业及生产指导,烈军属特殊困难补助。(4)拥军优属,慰问伤病员,接待过境部队,支援驻军,招待过路军人、军属。(5)接收安置复员建设军人。(6)社会救济工作。(7)民间组织登记审查。(8)人事、华侨事务工作,外国侨民管理。(9)行政区划调整及街道居民组织管理。(10)婚姻登记。

1960年 1月,孝感专员公署民政局并人武汉市民政局。1961年4月,孝感专署与武汉市分家后,成立孝感专员公署民政劳动局,人事工作职能划出。1968年 6月,日常民政工作由孝感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组下设的 “民卫组”负责。1971年 11月,成立孝感地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卫生局,下设民政组。1972年 12月,民政卫生分家,专设孝感地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78年 10月更名为孝感地区行署民政局。1984年2月,侨务工作职能划出;是年6月,土地管理工作职能划出。1993年5月地改市后,更名为孝感市民政局。1997年 7月,残疾人工作职能划出。

1973年以前,民政机构内只有简单的人员分工,没有设立内部科室。1973年始设优抚科、民政科、办公室。1982年撤销办公室,成立人秘科。1984年4月增设双退安置科,12月增设人事科,人秘科更名为秘书科。1985年增设 “农救科”,双退安置科更名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1988年增设基层政权科。1989年增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科、计划财务科、婚姻登记管理科、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孝感地区办事处。1991年增设民间组织管理科。

2001年 12月,孝感市人民政府印发 《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民政局设 12个职能科 (室 ):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科、优抚科、复退军人安置科 (挂孝感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救灾救济科 (挂孝感市救灾储备中心办公室牌子 )、基层政权建设科、区划地名科、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低保科。至2005年底,孝感市民政局机关共有干部职工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