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待抚恤

 一、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 12月 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抚恤对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 (不含经济警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列人编制的人员以及参战民兵、民工等,由牺牲、病故人员直系亲属凭部队或所在工作单位发给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向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费。领取抚恤费的顺序:父母、夫妻、子女、16岁以下弟妹或抚养故人员长大又需要依靠其生活的其他亲属。2005年,孝感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 5026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2379人,发放抚恤金共 1872.9万元。

二、伤残抚恤

1950年 12月,内务部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对革命残废人员实行长期抚恤。抚恤对象: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和部队在编职工。依其致残轻重、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经医生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因战致残者,发给残废证,享受残废金和抚恤粮;因公致残者,发给优待证,享受优待金。1952年 7月,孝感专署发放转建军人残废金 (抚恤粮 )2.% 亿元 (旧人民币)。1990年,孝感地区开展革命伤残人员证件换发工作。至当年底,全区共有伤残人员2896人,换发新证 2708人;对因病死亡的123人停止抚恤,注销旧证,不再换发新证;其他65人因不符合相关政策未予换发新证。2004年 1月,根据民政部 《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孝感市开展在职伤残军人由领取保健金改为领取抚恤金工作。经调查,符合在职改在乡条件的伤残军人共有 1298人。其中,特等 1人,一等 5人,二等甲级 54人,二等乙级278人,三等甲级 411人,三等乙级548人。至2005年,全市享受抚恤革命伤残人员共有 3446人,全年发放抚恤金 1068.9万元。

三、优抚补助

    临时补助 1951年 1月 14日,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下发通知,从优抚费中分拨苏区救济费4亿元 (旧人民币,下同)、城镇生产补助费4亿元、城镇家属救济费 1.7亿元,用于解决苏区红军家属、抗日战争烈军工属棉衣棉被困难,以及修补破损房屋、开展生产自救等。城镇贫苦家属每户补助 10-30元。1951年11月,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下拨各县市烈军工属优抚救济粮7.5万公斤,全部用于城市重点贫苦烈军工属。1952年,省民政厅下拨孝感专署烈军工属补助费2.5亿元,用于城市失业烈军工属生产 自救和解决生活困难。同年8月,省民政厅下拨孝感专署烈军工属旱灾救济费 12亿元。1954年 12月,孝感专署下拨优抚救济费3亿元,用于解决灾区、老根据地贫苦烈军属、老区革命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1955年,全区先后下拨烈军属实物补助款 117.03万元,解决23 191户贫苦烈军属和复退军人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投资的困难。1980年、1981年,全区优抚对象享受临时补助的分别有53 477人 (次)、41 572人 (次 ),全年补助金额分别为 40.64万元、31.60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6年,大悟县在全区率先对孤、老、残、幼烈属及长期患病的荣誉军人和复退军人实行定补,标准为每人每月4一6元。该县当年定补对象274人,定补总金额 1.65万元。1963年6月,孝感专区对 7种优抚定补对象进行统计,全区享受定补对象5966户、1.54万人,每月补助款 3.61万元。1972年,全区有3596户优抚对象家庭享受定补,全年补助总金额31.60万元。2002年,对部分优抚对象换发新证,定补对象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至 2005年,4种定补对象为 3.20万人,年发放定补款4031.40万元。

四、群众优待

代耕优待 1949年10月至1955年10月,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代耕。代耕对象重点是无劳动能力的孤老、贫苦烈军工属。全区绝大部分地区沿用临时派工制、工票制,少数地方实行固定代耕制。至 1953年2月,全区代耕面积最多的地方达到烈军工属总土地面积的80%0 1953年4月,孝感地区专员公署下发 《关于春耕生产及春荒救济中开展优抚工作的指示》,要求将代耕面积控制在烈军属所有土地面积的30%以内。全年每个年满 18周岁至 50周岁的男女劳动力,代耕劳动负担不超过3个工。其时,全区代耕方式有三种:(1)包耕制。将代耕家属的土地,根据土地好坏、位置远近等,经群众评定工数,交代耕组 (户)固定耕种,约定产量,订立合同。非因特殊原因而减产的,由代耕组 (户 )负责赔偿;因精耕细作而获得增产部分,由代耕者处理。(2)互助代耕制。先确定家属应代耕土地,连同家属其他土地全部加人互助组。家属同群众一样评分计工,季终清工算账。其代耕土地工资由全乡应负代耕劳力共同负担。(3)合作社代耕制。一种方式是应付代耕的劳动力公摊股金,成立专门代耕合作社,由合作社购买牲口、农具,雇请农民承包代耕土地,费用从合作社运销收人中开支;另一种方式是合作社转包群众代耕的土地,合作社应得代耕工资,由应负代耕义务的劳力统筹负担。由于代耕政策落实,农村贫苦烈军属的生产生活得到保障。

劳动日优待 1955年 10月以后,随着全区农业合作化的推进,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个体 (家庭)土地报酬,农民按照劳动日工分计酬。在这种分配原则下,原来建立在个体农业基础上的代耕制度不适应。于是,由个人负责代耕变为集体负担优待劳动日。优待劳动日的对象是:革命烈士,现役军人中军士、兵(包括病故和失踪的革命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烈士、军人抚养的 16岁以下的弟妹;曾经抚养烈士、军士、兵长大而又须依靠其供养的其他亲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力的复员军人。优待劳动日的标准,以保证被优待者生活达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为原则。其计算方法,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劳动规划,计算每人平均所得的劳动日数;被优待对象自做劳动日数也按人口平均,达到全社人均所得劳动日数,不予优待,达不到的,其不足部分由农业社给予劳动日优待。以上方法基本上以农业社为单位平衡负担,但在一乡之内社与社之间负担悬殊过大的,由乡人民委员会召开主任联席会议,进行适当调剂,使其大体平衡。1963年,孝感专区 16个县共有优抚对象95 676户、368 185人,优待对象32 014户、132 139人,自做工分9997.13万分,优待工分4169.33万分。“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优抚制度被打乱,群众优待劳动日工作也处于混乱状态。1974年以后,人民公社生产队妥善安排优抚对象的生产活路,帮助他们开展正当的家庭副业,使之增加收人,改善生活;结合分配,优待工分;减免义务工,使群众优待工作逐步恢复和落实。

现金优待 1981年以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生产和分配形式发生改变,优待劳动日逐步改为现金优待。1981年,全区享受群众优待的有 36 856户、126 971人,优待劳动日455.15万个,优待粮食 38.17万公斤,优待现金 38.68万元,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略高于或不低于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从 1982年冬季征兵开始,结合征兵工作同步开展现役军人家属优待评定工作。1982-1983年,全区享受优待对象户平均金额分别为 85.57元、113.51元。1984年,学习贯彻 《兵役法》,群众优待逐步推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筹负担。由乡镇按人平数目分配下达到村、组、户,夏收和秋收统一提取兑现,优待标准逐步达到当地 1个整劳动力全年平均收人的 1/2以上,优待金额户平 183.91元。是年 11月,全区结合征兵工作开展1985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评定工作。1985年,全区人伍4500人,优待710人,优待金额 121.18万元,人平327.43元。从 2003年起,优抚对象优待经费由乡镇民政办公室登记造册,于每年 11月底前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于同年 12月底之前足额拨付到各乡镇代发银行,优抚对象持优待证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2005年,全市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 6388户,优待经费769.59万元,户平优待 1204元;优待城镇义务兵家属 1658户,优待经费62.11万元,户平优待375元。

五、烈士褒扬

授证垂史 1950年,根据内务部公布的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规定: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孝感专区及各县均成立烈士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新中国成立前各个革命时期牺牲的烈士实行调查登记。根据 1952年统计,全区16个县共有烈士 13 514人,当地政府分别向烈士家属颁发 《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和 ((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此后经过逐年调整核实,至2006年,全市革命烈士共 15 100人。其中,大革命时期牺牲42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牺牲7462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 2059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 1178人,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牺牲797人,1954-2006年牺牲 319人,失踪或牺牲时间不详的3243人。1983年,孝感市境内的革命烈属全部换发和补发新的 《革命烈士证明书》。

修建纪念建筑物 1950年,经湖北省人 民政府1952年建成的孝感地区烈士祠批准,孝感专署在孝感城关修建孝感烈士陵园。随后,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力量发掘、保护革命文物和革命遗址,修建纪念性建筑。孝感市共修建革命烈士陵园5处、革命烈士纪念碑 10座、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5处、纪念亭 (塔 )2座、烈士祠 2处、烈士公墓 1处、烈士墓 12处。每年清明节期间,各学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前往瞻仰、祭扫。孝感城区每年4万余人接受教育。鄂豫边区革命烈士陵园被列为“全国百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孝感市革命烈士陵园、鄂豫边区革命烈士陵园、丰王店歼灭战烈士纪念碑、大山寺保卫战烈士纪念碑、宣化店革命烈士纪念碑、徐海东亲属烈士墓、熊贩烈士墓、宋斌烈士墓被列为“湖北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编纂英名录 1980年,孝感地区民政局参与编纂 ((湖北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共 10卷 27册,将孝感地区16 514名 (1982年统计数,含应山县烈士数)烈士基本情况载人史册。1996-1997年,开展 《中华著名英烈》丛书组稿工作,孝感市辖区30名著名英烈书中有名。1997-2000年,开展 ((湖北省革命烈士英名录》续编工作。收录对象:(1)民主革命时期作战牺牲和被杀害,1982年漏编的烈士;(2)处理中原突围历史遗留问题中追认的烈士;(3)处理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肃反错杀人员历史遗留问题中追认的烈士;(4) 1983年以来部队因公牺牲和地方上为保卫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牺牲,经部队军以上政治机关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追认的革命烈士。全市续编革命烈士 372名。

六、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981-1984年,全区集中处理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掉队人员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调查、登记、复查、复议,确认全区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掉队共 8504人。其中,在职国家干部职工 (包括退休、离休和病故 )584人,归队后又离队的在乡人员446人,一直未归队在乡7474人。全区各级专班认真把握 “实事求是”、“积极慎重”、“妥善处理”的方针,坚持 “粗一点、宽一点”的原则,对于在职干部职工中连续计算参加工作时间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从宽解决;对于归队又离队的在乡人员一部分改作离休、退休安置,一部分生活困难的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于一直未归队的在乡人员中确实是中原部队战士或地方脱产人员,中原突围时离队有正当理由,离队后无大的政治问题,本人自述情节清楚,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并取得必要证明和 “三老”座谈材料的,承认其身份,但恢复党籍、追烈、评残等案件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处理。1984年 4月,全区集中处理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掉队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基本结束。584名在职国家干部职工中,有正确结论无遗留问题的 39人;有结论有遗留问题需复查的512人,复查后修改原结论的401人,116人恢复党籍,改从第一次参加革命时计算工龄的325人;过去无结论需复查作出结论的33人,复查后 7人恢复党籍,改从第一次参加革命时计算工龄的28人;446人归队后又离队的在乡人员中,改作离休安置的64人,改作退休安置的6人,属错处理回家后病故的5人,属退职或动员回家的343人;有30人恢复党籍,有 15人撤销原刑事处分。复查后仍维持原处理的20人。其中,维持原判刑处理的 11人,维持原开除公职处理的9人。需查证待结的 12人。7474名离队后一直在乡的人员中,在鄂发 〔1981〕 44号文件下发前解决 1011人。其中,追烈 540人,评残35人,承认为复员军人 436人。在鄂发 〔1981〕44号文件下发后,经审查结案的6463人。其中,追烈 50人,评残43人,承认其为退伍红军老战士2人,承认其为复员军人478人。恢复党籍 13人,承认其为地方脱产干部 581人,军队掉队后病故986人,投敌叛变、开小差离队210人,尚待进一步查证未结案的13人。

1985年 2月至 1987年 9月,根据国发 〔1983) 91号文件和鄂发 〔1985) 11号文件精神,全区开展处理 “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肃反中被错杀人员问题”工作 (简称 “两处”工作 )。全区坚持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宜粗不宜细”原则,开展调查摸底、核查取证、督办验收工作。经过两年多努力,基本完成 “两处”工作。全区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列人复查对象792人。承认或恢复党籍112人,被追认为烈士46人,作为复员军人看待432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肃反中被错杀人员列人复查对象 2004人,承认或恢复党籍 441人,按因公牺牲对待 1337人,平反昭雪的工农积极分子 156人,恢复烈士称号补发烈士证明书的143人,幸存者按红军失散人员看待的301人,查否的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