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役安置

一、复员军人安置

1952年 1月,孝感专区及所辖各县均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孝感专员公署转业建设军人接收安置工作于 1950年正式开始 ,至 1957年底 ,大规模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基本结束,以后仍有少数复员军人陆续回乡。孝感专区遵循 “以农业为主、及时就地妥善安置”原则,对家在农村的复员建设军人,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各县人民政府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动和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对于没有土地又未分得土地的,在本乡公地内调剂;如在本乡范围内无法调剂的,由县人民政府转至本县有多余土地的乡安置,或者帮助他们从事其他生产。家住城市复员建设军人,如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专门技术,劳动、人事部门在分配、介绍员工时,给予优先就业的便利;如参军前有社会职业,当地人民政府帮助恢复原有职业;如介绍或恢复原来职业确有困难时,帮助他们从事其他生产。1951-1957年,孝感专区共接收复员建设军人 25 928人 (缺通山、汉川数据),安置 25 909人。其中,农村安置 18 693人,工矿企业安置777人,学校安置374人,未安置 19人。(详见第十四篇第八章 “人事工作”)

二、退役士兵安置

1954年 11月 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1957年服役期满的义务兵开始陆续退出现役。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各级民政部门遵循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采用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社会统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当年回乡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分配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或系统进行安置,父母或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下达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安置到有关单位。从2002年起,由于企业改组改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出现很大困难。孝感市推行自谋职业、助学安置、技能培训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据统计,1993-2005年,城镇退役士兵 21 464人,安排工作20 602人,自谋职业 862人,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1598.29万元。农村退役士兵从部队退伍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后,由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回人伍前所在乡镇报到,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住房和生活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给予建房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1993-2005年,孝感市共接收农村退役士兵23666人,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是从 1979年部队开展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开始的。各地建立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对军地两用人才进行登记,建立人才档案,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人才推荐及劳务输出活动,介绍退伍军人到有关单位和外地就业。1993-2005年,全市共接收军地两用人才 11 918人。其中,开发使用 10 130人,开发使用率为 85%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从 1954年开始,至 2005年经历4个阶段。1954-1958年,对军队供养干部接收安置;1958-1965年,对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1982-2004年,按批次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2005年后,按年度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孝感市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 234人。其中,1981年底前接收安置军队供养干部和退休干部 6人;1982-2004年分5批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 202人;2005年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6人。同时,全市共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2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