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困难户救助

一、农村困难户救助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区各县对困难户救济,主要采取照顾生活、安排生产和政府救济相结合的方法。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对贫困户优先分配 “胜利果实”,进行 “填坑补缺”,解决部分困难户的生产生活用具和住房。结合农田水利建设,孝感县 1950年下拨粮食58.34万公斤,安陆县 1952年下拨粮食 250万公斤,用“以工代贩”的形式扶持困难户。同时,对于孤老残疾及个别人口多缺乏劳力户,国家发放款物实施救济。1951年,省拨给孝感专署大米 108万公斤,小麦 12.5万公斤。1954年,省下拨救济款88 795万元 (旧人民币 ),用于非灾区无生产能力的孤老残幼和主要劳力长期患病,以及贫困山区群众和船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救济。农业合作化以后,实行土地统一经营,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少数生活仍有困难的,集体适当补助工分或粮食,或从公益金中提取补助费。对集体无力补助的困难户,由国家给予救济。对既缺衣被又缺钱无法过冬的困难户,政府每年拨出款物进行寒衣救济。1982年以后,寒衣救济作为临时救济,不再单列项 目。

1982年,对农村困难户的生活,主要通过扶贫解决,政府和集体仍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1986年8月,成立孝感地区行政公署山区建设办公室,孝感地区民政局主管的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正式移交,但对农村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工作仍由民政部门负责。1989-2002年,国家给孝感地区下拨临时救济款 192.8万元。2003年 10月 13日,大悟县被确定为全省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试点。同年 12月 1日,全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试点工作会议在大悟县召开。12月 10日,召开全市农村特困户救助暨城乡特困群众生活安排工作会议,部署全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正式启动孝感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此项救助坚持 “政府救济、社会救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救助未享受五保待遇,生活特别困难的鳄寡孤独家庭;因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等原因,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不救济就无法生存的家庭。审批程序为: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标准为月人平 10元,享受特困待遇的家庭,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可获得专项救助。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上级财政拨款和县级财政预算。2003-2005年,救助人数逐年增加,资金支出逐年加大。2005年救助人数达到 10.78万人,救助资金 1054.87万元。

临时救济,不再单列项目。

二、农村贫困户扶持

孝感地区的扶贫工作,是从 1977年开始的。首先在孝感县季店公社、黄破县塔耳公社、安陆县李贩公社进行试点,其后在各县相继展开。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各地都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扶贫措施:从劳力和生产技术上进行帮助和指导,使贫困户种好责任田;因户制宜,分别从技术、资金、种子、苗木等方面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副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经群众评议酌情减免义务工、提留和派购任务,照顾口粮和食物;依靠集体和国家扶持,帮助贫困户解决建房、购置生产工具等生活、生产方面的特殊困难。至 1981年底,全区有 88个公社开展扶贫工作,扶持贫困户 13 339户。国家拨款 1068 310元,集体扶持 396 336元,帮助建房2910间,添置衣被 8897件,购置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8408件。基本脱贫的3960户,占扶持户的29.7%

1982年 3月23-27日,经地委、行署批准召开全区扶贫工作座谈会,各县民政局长、农会主席参加会议。黄破县塔耳公社、摄口公社许庙大队,应山县余店公社、余店公社杨岭大队、蔡河公社联合大队等五个单位在会上介绍经验。会议着重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开展扶贫工作的问题,并对扶持对象进行明确界定:扶贫户是指缺劳力、缺资金、缺技术,遭受天灾人祸,生产、生活极度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的突出困难户。会后,孝感地委下发 《关于稳定完善包干到户为主的联产责任制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中对扶贫工作作具体规定,从而推进扶贫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1983年4月 8日,召开全区扶贫工作会议。此后,随着经验的积累,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开展扶贫工作的局面。各级政府都把扶贫工作纳人议事日程,建立扶贫档案,使扶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基层都成立包帮小组,实行群帮群扶。普遍实行五定责任制 (定人员、定对象、定脱贫时间、定扶持项目、定期检查评比),要求党员干部做到包劳力、包技术、包资金、包脱贫。同时,县 (市)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促进扶贫工作深人开展;财政部门为扶贫户下拨扶持金和周转金;农业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优先收购农副产品,供应农用物资和良种苗木;农技部门给扶贫户传授生产技术、培训技术骨干,提供技术资料和农业信息;交通、电力和邮电部门为贫困地区提供交通、电力和通信设施;教育、卫生部门为扶贫户治病,子女读书提供资助。

1985年 6月 22日,孝感地区成立苏区建设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此后,对扶贫工作进行一系列改革:扶贫目标由治标 (解决温饱 )到治本 (治穷致富);扶持方式由对一家一户的扶持转变为扶持经济联合体与单户扶持相结合;扶持资金由无偿投放到有偿周转;扶持范围由扶持贫困户到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条件。

1977-1986年,全区累计投人扶贫资金 2625.32万元,创办 “双扶”经济联合体 388个,扶持贫困户91 519户。经过扶持脱贫的66 157户 (含成为富裕户的2963户 ),占扶持总户数的72.3%

三、城镇困难户救助

组织生产自救  新中国成立初期,孝感地区各城镇坚持 “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就地生产”的原则,主要是开展拾遗补缺、修旧利废、服务加工等投资少、容人多、收效快的生产项目。以安陆县为例。1954年,各街道建立卖糠组、洗衣店、麻纺组、家禽生产组、运输队等生产自救组织,共安排 1100人。1959年,创办铁木厂、修配厂、草包厂及纺织、蛋品加工、绞绳、缝纫、弹花等 24个生产单位,从业 685人,年创产值29.94万元。1963年,号召城市困难户 “三自四带”(自筹资金、自学技术、自找门路,老厂带新厂、大厂带小厂、集体带分散、老手带新手 )进行生产自救,单位增加到39个,人数达到 1198人,年创产值 104.1万元,人平年收入 579元。1952年,应城县政府号召各界和社会群团捐款 1.42亿元 (旧人民币,下同),在城关镇开办 “家属工厂”,招收职工 62名。厂内设缝纫、染织两个组,有织布机 23台、导纱机 26台、摇纱机 1台、打袜机4台、缝纫机 13台。从 5月开始生产,至年底纯利 11 680.5万元,人月平工资 18万元。1955年,据孝感县城关镇、应山县广水镇、武昌县金口镇、应城县城关镇和长江镇等5镇统计,开展生产自救的项目有纺线、织布、印染、整米、种菜、推销、运输、烧窑、捕鱼、编芦席、打草包、打草鞋、捡破烂、锤砖渣、运河沙等 20多项,参加生产的贫民3543人。孝感县城关镇 1955年参加生产的贫民483人,产值 147 850元,人均月收人 25.5元;1956年发展到754人,产值 268 143元,人均月收人29.63元;1957年增加到 812人,1-9月,产值为 219 297元,人均月收人 31.5元。通过生产,提高贫困户生活水平,节省财政开支。该镇下拨救济款逐年减少,1955年7200元,1956年3200元,1957年1-9月1000元。1957年,据孝感县城关镇等 12个镇统计,组织起来生产的有6200多人,生产项目30多个。

困难户临时救济 1953年,主要对四种对象进行临时救济:(1)失业工人。全区向失业工人发放救济款 39 466万元 (旧人民币),重点解决老弱缺劳力户的生活困难。(2)贫困渔民。孝感、汉川等 13县有渔民3.75万人,一年中有 3-5个月是淡月。为了解决贫困渔民生活困难,政府下拨救济款2000万元 (旧人民币)。(3)城市贫民和流人城市的乞讨人员。除对城市贫民实施临时救济外,对 171个无家可归的乞讨人员,政府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在生活上给予适当救济。(4)少数民族。孝感地区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家居城市者,以小商小贩居多,靠宰羊杀牛过活。对他们的困难,政府给予银行贷款和生活救济;对适龄儿童人学和成年业余学校学生给予公杂免费。1954-1955年,对全区17个镇共发放临时救济款 12.34万元,救济 8842户,4.14万人。

困难户定期救济 50年代至 60年代初,孝感地区城镇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主要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贫民、失业工人和知识分子、归国华侨中的困难者以及收容教养的游民等。对这些人的生活,人民政府最初是发放粮食,继而是发放现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1953年的救济标准是每户每月 3万 一9万元 (旧人民币 )。1962年以后,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为:城市 (镇 )居民中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孤老残幼;主要劳力长期患病或者死亡且家大口阔者;完全没有收人或收人微薄的家庭等。“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区城市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70年以后,救济工作逐步恢复和完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城市 (镇 )定期定量救济标准不断提高。1979年以前,居住城镇救济对象每人每月6元。1980年以后,救济标准进行过多次调整:1980年起,城市每人每月 16元,城镇每人每月 14元;1988年起,城市 26元,城镇 24元;1993年起,城市46元,城镇44元;1995年起,城市 66元,城镇 64元;2000年,城市 92元,城镇 90元。2001年以后,城市 (镇)定救对象都列入城市低保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