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助

60年代初期,贯彻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国家有计划分期分批精简部分职工。在被精简职工中,家庭生活无依靠者,不发退职补助费,而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 30%的救济费。1965年 6月,根据国务院 《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区开展调查摸底和审查评定工作。工作未结束,“文化大革命”开始。1965年7月起,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30%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一律改为按原标准工资40%发放。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 2/3,本人负担 1/3。其家属不能参加生产自救或参加生产自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再给予社会救济。救济标准,城市按每人每月6一9元 (粮、菜、油、盐、燃料 5种基本生活物资及其他生活必要的开支)扣除其收人后,对其差额进行救济。农村的救济标准,原则上低于城市。1981年底,全区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精简退职老职工 307人,全年救济金额7.45万元,全年2/3医疗费金额 8160元。另外,临时救济 22人,全年救济金额 612元。1982年,重申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1961-1965年 6月9日精简退职的;(2)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3)精简当时和现在都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4)精简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根据省财政局、民政局 ((关于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的通知》精神,孝感地区从 1982年 11月至 1983年 4月,开展 “补办40%”救济工作。全区精简退职老职工 7.81万人,其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2.37万人。审批 1856人 (不含原享受的307人 ),每月享受金额为4.41万元。其中,40%救济费3.73万元,副食补贴 3712元,医疗补助费 3094元。

1982年 11月,省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对于不符合 40%救济条件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精简退职老职工,采取临时困难生活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其经费来源:企业单位精简的,由原单位在福利费或留成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精简的,由原单位在包干经费中支付;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支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小学精简的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按实际需要拨给民政部门办理。

2005年底,全市精简退职老职工中享受原工资 40%救济的 (通常称 “双符合”)1143人,不符合40%救济条件但生活困难的 (通常称 “单符合”)1150人。他们的救济补助标准不断提高。1995年,“双符合”人员每月增加40元,“单符合”人员每月增加20元。2000年,“双符合”人员每月再增加 20元,“单符合”人员每月增加 12元、13元、14元 (农村、城镇、城市)。2005年执行标准为:“双符合”人员每人每月 80元,“单符合”人员每人每月分别为 42元、45元、48元 (农村、城镇、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