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原国民党宽释人员救助

1983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对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由劳动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赡养有困难的,给予定期社会救济。救济标准:安置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 20元;安置在城镇的,每人每月 18元;安置回农村的,每人每月 15元。医疗费每人每月 2.5元。至 1989年,除广水市外,全区享受救济的原国民党宽释人员有 117人 (孝感 58人、汉川5人、应城 18人、云梦 19人、安陆 2人、大悟 15人)。2005年底,全市原国民党宽释人员有20人 (汉川 5人、应城 1人、云梦 9人、大悟5人 )。救济标准:1995年3月,每人每月提高 25元,分别为40元、44元、47元 (农村、城镇、城市 ); 2000年 7月,救济标准提高16一19元,分另d为56元、62元、66元 (农村、城镇、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