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大病医疗救助

2004年 11月 11日,全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会议召开,传达全省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作为全省试点单位的大悟县介绍经验。由此,全面展开孝感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经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济的对象。医疗补助范围:急性脑出血;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急腹症 (重症胆管炎、肝硬化,肝、脾破裂、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烧伤;经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审批程序:救助对象凭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 (镇、场、街道)民政办审核,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基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资金。

孝感市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 (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超过 1000元时,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3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 “三无”人员和 “五保户”患病,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不超过 300元时,全额救助;患上述重大疾病,医疗费超过 3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2004年,全市享受医疗救助的735人,救助资金 125.65万元。2005年,全市享受医疗救助的765人,救助资金 151.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