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五保户供养

1956年 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 ((一九五六年至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三十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鳄寡孤独社员,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安排,使他们能参加力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 (燃料)、保教 (儿童和少年 )、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从此,农村 “五保户”供养制度在孝感地区正式建立。因为当时大多数五保对象可以从事轻微劳动,所以合作社采取补助劳动日的办法解决其供养问题。据黄破、云梦、嘉鱼、汉阳、通山、应城等6县统计,1956年对 14 822户 (20 727人 )五保户补助劳动日折款675 012元,人平32.57元,加上自做工分所得,人年平收人达到 60元,生活有保障。

1957年,落实 ((湖北省实行 “五保”暂行办法 (草案 )》,对农业合作社内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即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以稍低于本社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又能保障生活为原则,供养经费由农业合作社负担,从公益金中开支。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生产队开办食堂,五保户生活由食堂供给。不久食堂停办,五保户生活则由生产队每月发给口粮 15公斤,零用钱2-4元,柴草按需供给。

1964年,((湖北省关于五保户供给和困难户补助工作试行办法》出台后,五保户供养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年人平供养金 144元;分散供养的按中等劳力靠工分,每人每年 1500-2000分,参加生产队夏季预分和秋季分配,年供给原粮300公斤、柴草 1000公斤、食油3公斤,一年一套单衣,两年一套棉衣。医药费大部分由生产队报销,丧葬费由集体负担。此办法一直延续到 1980年。

1981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有些地方出现应保未保、供给不落实、让五保户吃 “派饭”等问题。1982年,全区有3507个五保对象分责任田350.67公顷,占五保户总数的22%0 1983年 3-6月,全区开展首次农村五保户普查工作。通过普查,摸清底数,落实供养政策,明确供养办法,解决实际问题。全区落实五保户 15 737户,18 078人。其中,集体供养 14 571人,亲属代耕土地包养 23%人,其他方式供养 1 111人。对所有的五保户都发五保证;对亲属包养的五保户,都签订供养合同。对年老体衰的五保老人,由生产队派人照料 2431人,包户小组照料 5544人,亲属照料 2675人。

1984年,建立乡镇政权的同时,建立镇、村委员会,五保供养经费从村提留中解决。当时供养标准年人平 144元。其中,集中供养240元。1987年,按照 《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全区对五保户供养经费开始实行乡镇统筹。具体做法:按照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一般村民实际生活水平的原则,乡镇政府统一确定供养标准,根据五保户总人数确定乡镇统筹总量,年初由民政助理员做出预算方案,经乡政府审批后按人口数量或土地面积纳人公益金统一提取。统筹的资金、粮食拨到乡镇民政办公室,建立专账。五保对象凭证到信用社、粮管所领取现金和粮食。1987年 7月,孝感地区召开五保工作会议,大悟、云梦、应城、安陆四个县市介绍实行五保供养经费乡级统筹的经验,推动全区五保工作开展。到 1988年,全区150个乡镇中,有 105个乡镇实行供养经费乡级统筹。至 1993年,全市 115个乡镇实行五保供养经费乡镇统筹,部分乡镇实行村或管理区统筹。集中供养 2876人,年人平供养金额 459元;分散供养 14 232人,年人平供养金额405元。

1994年 1月23日,国务院颁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国开展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通过普查,全市符合五保条件的 19 586人,普查前享受五保的18 204人,普查后落实五保的19 232人。其中,老人 17567人,残疾人955人,孤儿719人。1994年,全市五保供养总金额 1034.18万元,人均538元。其中,分散供养 16 322人,供养金额 850.71万元,人均521元;集中供养2910人,供养金额 188.29万元,人均647元。

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工作面临新形势。2003年4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对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据统计,全市共有五保对象 21 095人。其中,孤老 18 678人,孤)L 527人,残疾人 1890人。实行集中供养 7274人,分散供养 13 821人。集中供养年人均生活标准 1312元,分散供养年人均生活标准 867元。至 2005年底,全市五保对象 22 495人。其中,分散供养 5414人,年人均供养标准 958元;集中供养 17 081人,年人平供养标准 1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