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收养

1991年 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孝感市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大多为公证收养。之后 ,依照法律,一律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一、国内收养

按照民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国内收养包括中国内地公民收养,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的收养和华侨在中国内地的收养。1993-2005年,全市共办理国内收养登记 592件。其中,男 121人,女471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儿童 108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儿童484人。大陆公民收养 577人,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 巧人。

二、涉外收养

1998年 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颁布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由被送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全市民政部门坚持 “涉外工作无小事”、“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原则,“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量涉外送养”,认真做好涉外送养各项工作。经省民政厅批准,全市共有7家社会福利院为涉外送养社会福利机构,分别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社会福利院。至2005年底,7家社会福利机构共涉外送养弃婴、比利时、荷兰、瑞士等 16个国家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