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清末民初,扩充兵员,一般实行募兵制,而地方政府按部队对兵员身体、年龄等条件的要求,悬示布告,进行招募,将应募合格者,集中交付部队,并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额的募金给其家属或本人。

民国22年 (1933) 7月,国民政府颁布 《兵役法》,废除募兵制,实行征兵制。凡年满20 - 25岁男子,除按规定实行免役、缓役、禁役、停役者外,均应服常备兵役。并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在实施中,国民政府为内战需要,变抽丁为抓丁,不分年龄、不分籍贯,见人就抓,称之为 “抓壮丁”。民国35年 (1946)国民政府修正 《兵役法》,放宽征兵年龄,在实际征集中,将 18-35岁的男子都列入应征范围,并改三丁抽一为二丁抽一。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群众自觉投人到翻身求解放的斗争行列,兵员征集实行志愿兵役制。

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实行志愿兵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地方武装或正规部队,完全根据本人自愿。新中国成立后,兵役制度经历县 (市 )志愿兵役制一义务兵役制一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的三个阶段。

志愿兵役制  新中国成立到 1954年,孝感市沿袭战争年代的做法,认真落实志愿兵役制度 (公民自愿参军并较长时间在部队服役 ),采取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参军参战的办法招收兵员。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愿意为保卫祖国而献身的青年都可参军人伍。对志愿参军青年的身体、文化、年龄的条件要求不严,文盲和已婚者均可参军。

义务兵役制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1955年7月30日正式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决定实行义务兵役制。自此中国武装力量的兵员补充改为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的实行,有利于为战时储备质量较高的后备兵员,而且可以减少国家经济负担,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都有好处,不足之处是,士兵服役期短,难以掌握军队复杂的军事技术,不易保留足够的技术骨干,对军队作战、训练任务有一定的影响。

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78年 3月 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中规定 “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队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1984年 5月 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进入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1998年 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删除 “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对一些重要问题作了重大修改。调整兵役制度,缩短义务兵服役期限,改革志愿兵服役制度,完善预备役制度,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强化优抚安置的法律措施,明确对违犯兵役法规行为的惩处规定。把三、四年服役期一律缩短为两年服役期,同时为鼓励有文化、有技术的士兵留在部队服役,将志愿兵役制改为士官制度。对士官实行初 (一、二 )级,中 (三、四)级,高 (五、六)级管理。一、二级服役 3年,三、四级服役 4年,五级服役 5年,六级服役 9年以上。部队中各类作战、训练、管理、通信等其他技术兵都纳人选晋士官范围。士官制度规定:士官的工资待遇比志愿兵大幅度提高;士官还可以享受军官的各种津贴 (职业、伙食、生活、房租、住房公积金等 );高级士官,同样可以享受住房分配,家属再就业,子女人托、人学等生活待遇。此外,高级士官中的五级士官待遇与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待遇与团职军官待遇相同。士官的安置方面,也进行重大改革,初级士官可以作复员安置,对服役满 10年的中级士官或高级士官将作为转业安置,原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对服役满 30年或55岁以上的高级士官,将作为退休安置,本人自愿的,亦可转业安置。这对国防建设和稳定部队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