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登记

1984年新颁发的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每年 12月31日前年满 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9月30日以前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孝感市 (地区)对每年 12月 31日以前年满 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均在 9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 (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暂未登记;被羁押正在受审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刑、拘役、管制、服刑的,以及依法正在被劳教、管教的暂不登记)。各县 (市)区在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摸清适龄男性公民的人数和政治、文化、身体状况,填写 《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确定预征对象。

兵役登记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强,各单位按照兵役登记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做好以下工作:(1)逐级召开会议部署任务,落实力量,制定本级的实施计划,印制各种表格和证件。(2)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填写 ((兵役登记摸底情况统计表》。(3)开设兵役登记站,填写 《兵役登记表》。兵役站的设置因地制宜,农村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城镇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适龄青年比较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单独设站。(4)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国家的兵役政策和兵役登记的重大意义,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和光荣感。(5)县 (市)区兵役机关审批预征对象,填写 《预征对象登记表》。(6)乡镇街道办组织对预征对象人选的体格目测和政治初审,推荐预征对象,上报 《预征对象登记表》和 《兵役登记情况统计表》。(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应征公民、预征对象发证,张榜公布应征公民,预征对象和免服兵役人员名单。(8)组织验收,逐级总结,进行评比上报。

2001年 5-9月,军分区对全区 1648名预备役军官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其中军事干部 535人、政工干部 304人、后勤干部 658人、技术干部 151人;团以上干部 386人、营以下干部 1262人;后备人才干部54人;退出预备役 20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