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作为政法工作的 “第一道防线”,是其他工作所不可代替的,它还被外国媒体称为 “东方经验”。1954年,国务院颁布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在新中国确立人民调解制度。1981年司法行政恢复重建以前的人民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管理。1989年5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发布实施以后,孝感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队伍发展壮大。

自1985年撤社 (公社)设区建乡镇机构后,适时调整完善调解组织。1986-1990年,以 “五有”(有班子、有房子、有章子、有登记、有调解员)、“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 )的基本条件为标准,开始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1991年,全市2000余人参加司法部、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 “人民调解知识竞赛”,使竞赛成为全市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活动。在知识竞赛中,有 1人获二等奖,2人获三等奖。孝南区三汉镇李巷村民调主任李三九在第三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被司法部授予 “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光荣称号。1994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报告的通知》,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高度。1986-1995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2万余起,调解成功 21万2千余起,调解成功率为95.5%,促进社会稳定。

随着形势的发展,“三边”(边界、边邻、边区)地区矛盾纠纷不断显现,且解决棘手、难度大,形成民调工作的断层状态。为有效解决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全市各县 (市 )区陆续在县 (市)区、乡镇、村(厂 )间开展联防联调、联治联安工作,有效地维护边界社会稳定。自此,调解组织做到纵向到边,横向到底,连同周边一起形成网络格局,有效地解决民调工作面广、量大、战线长等诸多问题。在民调工作中坚持贯彻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1997年 3月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暨表彰会议。传达贯彻全省第五次人民调解工作暨表彰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孝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下阶段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奖励一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调解集体、先进调解员和先进调解管理人员。

1998年 8月,针对防汛抗洪救灾期间民间纠纷突出的特点,市司法局及时制定 《关于加强抗洪救灾期间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保障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同年,汉川市民乐乡调解主任李仁杰被司法部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孝感电视台 《治安纵横》栏目记者对其进行专访,其事迹在该栏目中播出。

2000年 7月 14日,在汉川召开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现场会。这次会议侧重研究农村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高州讲话精神和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工作经验。11月23日,市综治委全会讨论通过 《孝感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暂行办法》。

2002年 9月 24日,国务院批转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9日发布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司法部于同年9月26日发布 《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与设置、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人民调解工作任务、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人民调解工作指示管理等作出新的规定。2004年,市司法局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转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成为一个时期全市民调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05年初,孝感市推荐上报的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光荣称号。

至2005年,全市建各类调委会 3715个,调解人员 14 241名。1996-2005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02 153起,调解成功 195 472起,调解成功率为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