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案件审判

一、刑事审判政策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党关于惩治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历来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解放初期,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司法科依据 《共同纲领》第七条精神制定该项政策,当时称为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其主要内容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1950年和 1955年,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两次 “镇反”“肃反”运动中,基本上正确地贯彻执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依照 “从严惩治、少杀长判”的方针,对各种反革命犯罪分子给予罪刑相适的处罚。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956年党的 “八大”会议上,将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称为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其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将功折罪、立功受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孝感中院在审判实践中,依照党的这一刑事政策,配合斗争的需要,分别针对不同案件情况,正确惩治各类犯罪分子。1963年,由于国内外紧张激烈阶级斗争的影响,反革命分子暴露较明显。根据全国政法会议决定的 “边暴露、边打击”的方针,孝感中院在严厉惩治犯罪的同时,注意区别对待:(1 在处理反革命案件中,对受国(海 )外派遣,潜伏较深,罪恶严重且新生的反革命分子和未改造好的反革命分子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坚决依法从严惩办;对其中投案自首,有主动表现,罪行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误入歧途的,则依法从宽从轻处理;(2)在处理普通刑事案件中,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大盗窃犯、大贪污犯以及各种集团的首要分子,坚决依法从重惩办,对罪行不十分严重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犯罪,则一般依法从宽处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8年,孝感中院被实行 “军管”,审查、起诉、审判程序被所谓 “群审”、“群判”所代替,刑事审判政策被破坏,刑事审判实行所谓 “一竿子插到底”的错误做法。1973年,孝感地区法院恢复后,逐步纠正 “一竿子插到底”的错误做法,重申 “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刑讯逼供、禁止肉刑”的审判原则。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确立,孝感中院逐步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办理各种刑事案件。1983年,根据党中央 “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强迫和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七个方面的罪犯进行重点打击,实践中坚持对主犯或首要分子从重,从犯从轻,对教唆犯从重,投案自首或坦白检举从轻等一系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打击犯罪和教育公民的效果。1983-2005年,根据上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进行多次 “严打”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的侵财犯罪等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主要刑事案件审判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罪,1997年刑法修改前称 “反革命罪”,惩办反革命罪犯 ,历来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

解放初期,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除黄9、黄安 (今红安 )、礼山 (今大悟)边区以及随南 (今随州南部)一部分地区为抗日民主根据地,稍有群众基础外,其余地区反动势力根深蒂固。因此,阶级矛盾错综复杂,敌我斗争十分尖锐。此间,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司法科及其所辖各人民司法机关根据 《共同纲领》之精神,依法镇压一批罪大恶极、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

1950年底至 1951年底,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遵照中央 “镇反”指示及中南司法会议精神,配合土地运动,在全区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一场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审判大批反革命案件。孝感地区公署司法科及其所辖司法机关仅在 1951年度受理的各种反革命案件就达 13 000多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85.5%。运动中惩办的重点对象主要是恶性难改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审判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视其罪行轻重、民愤大小等区别对待。

1955年,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遵循中共湖北省委紧急政法会议精神,开展第二次 “镇反”运动和内部“肃反”运动,按照 “正确、合法、及时”原则和 “少杀长判”政策,依法惩处一大批反革命分子。据不完全统计,孝感中院及其所辖法院仅于当年 1月至 11月,审判反革命案件就达3194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3.3%。此次运动中打击的重点主要是:坚持反动立场,进行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经宽大处理后仍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逃避第一次镇反打击,伪装隐藏,有严重血债和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对其中少数罪大恶极、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坚决依法处以极刑。同时,对坦白、自首、立功的罪犯一律从宽处理,充分体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两次 “镇反”运动以后,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57年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反革命案件 1592件,只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7.9%,比1957年下降89.6%0

1958年后,由于党的指导方针失误和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亦出现 “左”的倾向,尤其是在审判反革命案件中,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扩大打击面。据统计,1957年和 1959年审判反革命案件2035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31.8%0

“文化大革命”时期,审判工作出现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局面。此间,审判反革命案件完全按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体炮制的 “公安六条”和 “防扩散”的规定进行。1979年经复查,有 117件予以平反纠正,并妥善安排善后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亦开始全面步入正轨。1980年刑法和刑诉法颁行后,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反革命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此间,孝感地区的反革命案件由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在定性上着重研究反革命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严格把握行为人是否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该反革命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则以反革命定罪,否则就不能以反革命罪论处。据统计,1980年刑法颁行后至 1995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前身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共宣判反革命案件33件,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自由权等权利。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狠衰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罪、破坏选举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罪名。此类犯罪历来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解放初,不仅政治性破坏活动严重,而且 “黑社会”组织流氓、盗匪勾结地方反动势力,横行乡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亦十分猖撅。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遵照惩罚犯罪、保护群众的指示,在镇压 “五类”反革命分子的同时,依照 “确实而又迅速”的办案方针,重点打击一批杀人、抢劫、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刑事罪犯。1950年5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孝感中院利用 “黑板报”形式,大力宣传贯彻执行新的婚姻制度,广大妇女亦纷纷挣脱封建婚姻的枷锁,争取婚姻自由。但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被侮辱残害、殴打虐待乃至无辜被杀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全区人民法院依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依法惩办一批虐待、残害妇女的罪犯,并结合案情就地公开审判,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制,支持妇女解放,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

1955年,当社会主义改造进人高潮时,一些犯罪分子乘机大肆进行破坏活动,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以及破坏工农业生产的案件接连发生,农村社会治安情况一度紧张。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在镇反中打击刑事犯罪加强审判工作的指示”。根据指示精神,孝感中院在打击现行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时,依照 “既合法、又敏捷”“从严惩治、少杀长判”的精神处理;在执行政策上严格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过失与故意的界限,依法打击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分子。

1957年,全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服务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为中心,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破坏农业生产和危害农村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据统计,从孝感中院在当年审判的普通刑事案件类别来看,强奸、凶杀案就有 17件,其他刑事案件有35件。1958年以后,由于 “大跃进”左的影响,全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曾发生一些不应有的失误。“文革”期间,孝感两级法院判处一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分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全党全国进行拨乱反正和工作重点的转移,但是由于 “文革”十年内乱的毒害,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严重败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各种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孝感全区人民法院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通力合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 ,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分子在国家恢复国民经济时,大肆进行破坏活动,存在大量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偷税,公然违抗国家法令的现象。为此,党中央 1952年开展 “三反”“五反”运动。孝感中院 (当时为湖北省人民法院孝感分院)贯彻党的方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严厉惩处破坏国家经济的不法分子。在审判中,孝感中院主要采取就地审判和巡回就审的方法,在城里抓典型,进行公判,如孝感县城关不法资本家李保章偷漏税案。

1953年后,全国开始进行三大改造,孝感中院的审判工作以保卫互助合作化运动为中心,派出巡回法庭,深人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了解和掌握情况,就地办案,审判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对于此间的经济犯罪分子,巡回法庭依据 《全国农业发展纲领》草案和 《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开审判。仅据 1955年不完全统计,在保障互助合作化运动中,孝感中院及其辖区各人民法院审理了破坏合作社和农业生产案件 517件。

1954-1955年间,刑事审判的工作重心是以服务党的统购统销运动为中心,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运用巡回法庭的作用,选择破坏统购统销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公开审判。如武昌县不法地主王俊杰破坏统购统销案。据 1954年不完全统计,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及时处理各种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案件 522件,打击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安定社会,保障统购统销运动的顺利进行。

1963年 5月,孝感地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即小四清 ),并于次年开展一次以清政治、清思想、清经济、清组织为内容的 “四清”运动。至 1965年结束,在 “四清”运动中,共有政法干部 259人参加,主要负责查证运动中揭发出的需打击处理的案件。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运动中运用审判职能,惩处一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据统计,1963-1965年,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共审判经济犯罪案件 108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21%0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会”判决经济犯罪案件 400余件。1982年 1月,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分则的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决定》,强调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必须从重从快惩处。为贯彻执行上述决定,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把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作为头等任务来抓。审判实践中,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严格遵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划清一般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注意掌握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理,主要依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度,按非法所得数额大小,依法惩处。据1982-1995年不完全统计,审结经济犯罪案件 20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9.9%0
三、主要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投机倒把案件  解放初,投机倒把案件在孝感偶有发生,但为数不多。之后,由于在审判实践中片面理解党的有关政策,将调剂地区间余缺、贩运一般物资的行为亦当作投机倒把处理,因而投机倒把的案件大幅上升,仅 1963年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各人民法院审判投机倒把案就达 136件,占当年经济犯罪的2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政策进行调整,为了对内搞活经济,国家允许长途贩运活动。此间,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严格依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注意掌握投机倒把和正当贸易及一般违反工商、市场管理规定的界限。在对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同时,为了在经济上对其惩罚,一般都并处、单处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对于党的政策允许和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贸易,不仅不以投机倒把罪论处,而且还给予支持和鼓励,至于在经济贸易中有一般违法情节的则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1982-1990年,孝感中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共审判投机倒把案件 69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3.45%0 1991年后孝感地区没有再审理投机倒把案件。

贪污案件  解放初,国家在恢复国民经济时期,由于旧社会遗毒,贪污国家、集体资财的犯罪活动比较猖撅。对于各种贪污案件,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司法科都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当时典型的贪污案件是 1950年初孝感专署税务局人员整训时移送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司法科的金某某、田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熊某某、唐某某、曾某某等 7名税务人员利用职务贪污案。1954年,当自然灾害严重威胁农民生产和人民生活,党和政府为受灾地区下发救灾款项及寒衣等物资,一些混人一定岗位的不法分子,乘此机会,利用职务,大肆进行贪污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孝感中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及时公开审理,典型的如应城县乡财粮干部汪某某贪污案等,法院对贪污犯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通过公开审判,不仅有力地打击贪污犯,震慑其他不法分子,还进一步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障生产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1959-1965年,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共审判贪污案件299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13.1%。  1982年以后,全区法院审判贪污案件409件,占同期经济犯罪的34.8%。自此,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依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把贪污犯罪同损公肥私占小便宜、违反纪律、请吃送礼的行为加以区别,把贪污犯罪行为同其他罪加以区别,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定罪,对于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较重的罪犯,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此间典型的贪污犯罪案件如倪某某贪污案。

诈骗案件  诈骗案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有的伪造证据冒领款物,有的以推销产品、购买物资为名,骗取公私财物等。孝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严格划清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占小便宜而骗取他人少量财物、危害不大的一般违法分子,不以诈骗罪论处;对于没有诈骗目的,因客观原因未能认真履行合同的,则按经济纠纷处理;对于向他人借钱、借物,不按时偿还或委托代管、代购,违法擅自挪用,一时归还不了,如行为人不赖账、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则按民事纠纷处理。解放初,孝感全区法院受理的诈骗案件较少,1959年以后有所增多。据统计,自1959-1965年,全区法院共审判诈骗案件 134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总数的5.9%; 1982-1995年,全区法院共审判诈骗案件 591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总数的29.5%; 1995-2005年,全区法院共审判诈骗案件 191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 15.6%0

盗窃公物案件  解放初,盗窃国家、集体财物的案件在孝感地区时有发生。1953年农村开展互助合作化运动时,盗窃合作社财产案件较为严重。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照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和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惩治在合作化运动中的盗窃分子。1959年以后,盗窃案件大幅度上升,至 1965年,全区人民法院共审判盗窃国家、集体财产的案件 1506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66.1%a 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实施后,审判盗窃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的案件,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按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惩处。对其中盗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从重论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审判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主要包括流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贩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物品案件的审判以及邪教组织等犯罪活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始终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治安的刑事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解放初 ,各种流氓组织、反动势力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十分猖撅,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上级指示 ,从各个方面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55年,一些犯罪分子乘社会主义改造进人高潮的时机,大肆进行破坏活动,各种破坏工农业生产的案件不断发生,农村治安情况一度紧张。1957年,全区法院审判工作以服务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为中心,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破坏农业生产和危害农村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据统计,孝感中院当年审判的破坏农业合作化、农业生产的案件就有 58件。审判时,人民法院根据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指示精神,分清敌我,明辨是非,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1958年以后,由于 “大跃进”的影响,全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亦曾一度发生一些失误,突出地表现在处理治安案件上,打击面过宽,判了一些不该判的人。1961年底,孝感地委召开各县 “三长”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关于打击现行犯罪从严的方针。孝感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破坏社会治安的现行案件的指示,及时研究措施,迅速建立专门班子 (全区法院共确定 49名干部负责审理现行案件 ),按照先急后缓、先现行后一般、先大要案后小案的工作方法,将大要案进行排队,及时审理,并结合公审公判大会,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震慑不法分子,教育群众,安定社会秩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受 “文革”内乱残毒思想的影响,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严重败坏,各种破坏社会主义治安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社会治安处于非常状况,严重危害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并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79年底,根据中央和湖北省委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迅速有力地打击各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犯罪。1981年 6月以后,根据中共中央转批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 《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和湖北省治安座谈会议精神,全区人民法院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活动,并于 1983年8月中旬开始,遵照党中央 “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为期 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战役行动,在社会上形成 “严打”的强大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