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案件审判

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设立之初,经济审判业务处于探索、试办阶段,发案少,受理也少,1982-1984年,全区仅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591件,到 1985年,全区受理990件,是前 3年受案数总和的 1.7倍。1986年的案件受理数比1982-1985年4年案件受理数的总和还多。1986-1993年,经济纠纷处于一种均衡状态,1986年受案数上下波动幅度不大。1994-1997年,经济纠纷又飞上一个新台阶,超过5000件,此后至 2001年则稍有下降。2002年全市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达到此前的历史最高峰,逾万件。1982-2005年,孝感中院及其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81 743件,审结 79 903件,结案率为 97.75%,诉讼标的额为 44.5亿多元。

一、受案范围与管辖

全省各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成立之初,受案范围处于探索阶段,范围不一,在实际执行中,多数经济庭只受理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个别县的经济庭同时还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有的既受理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经济案件,又受理自然人与法人的经济纠纷,做法很不统一。

孝感中院及其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文通知 “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不再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之前,确定具有本地区特色的受理范围,灵活执行有关政策,对于经济纠纷较少的县 (市 ),适当放宽范围,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又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对于经济纠纷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县 (市)法院,则稍严控制,一般只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对经济犯罪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受理。

孝感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案件中,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即在管辖问题上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之分。按照级别管辖,由各县 (市 )经济审判庭管辖其辖区内的第一审经济案件;孝感中院管辖本地区内的第二审经济案件及涉外经济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两类第一审经济案件。从经济审判庭的审判实践看,经济庭成立之初,由于在级别管辖上不明确,造成各县(市)人民法院经济庭受案多少不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无案办的现象。在地域管辖上,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全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地域管辖上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

1982-2005年,全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经济审判业务,审理大量经济纠纷案件,其中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之间因为签订、履行合同而产生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在孝感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为数最多的一大类案件,一直占整个经济纠纷案件的90%以上。孝感中院及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比较突出的有四大案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这四大类案件的审结数占经济纠纷审结总数的一半以上。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  购销合同是指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支付价款的协议。由此引起的纠纷就是购销合同纠纷。孝感全区人民法院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主要依据 ((经济合同法》(1999年以前 )与 《合同法》(1999年以后 )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合同履行地,严格审查合同约定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质量标准、数量、包装、交货方式和付款方式、期限、价格、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此时期的购销合同案件特点:(1)标的额逐年增大,20世纪 80年代初期在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至 1984年后,百万元、千万元案件不鲜见。(2)利用购销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诈骗巨额财产、买空卖空,非法渔利。(3)倒卖国家计划物质和紧俏商品,因超越经营范围使合同无效。(4)滥订合同,设立虚假公司。典型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如 1984年的河南许昌地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与孝感地区机床厂的购销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因一方或双方违约而发生争议,需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节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1980-1985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6件。1985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增加,1986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收案 15件,1988年收案 31件,1989年收案27件,1990年收案 43件。1986-1990年,全区两级法院共审结初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36件,占同期审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5%,是 1980-1985年审结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9.8倍。1990-2005年,共审理此类案件 1276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发生和增加的主要原因:(1)随着基本建设投资增加,各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纷纷上马,带来经济过热发展,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后,一些单位的建设项目,不得不下马停工,由此带来大量建筑工程合同纠纷。(2)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要求。(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依法执行合同。开工没有预算,竣工没有决算,造成工程款纠纷。(4)建设使用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虽已使用但迟迟不进行验收,造成工程无法决算,拖欠施工单位工程费用。(5)建设方和施工方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不按国家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造价,而是故意抬高,中饱私囊,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各金融机构以及法人将其所有的货币借贷给法人以及公民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借贷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引起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节而形成的诉讼案件。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银行贷款规章制度比较严格,到期执行回收手续也比较健全,主动权控制在国家银行方面,很少发生借贷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一般也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调解,人民法院极少受理。1979年以前,全市两级法院只受理过 1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981年又开始出现借款纠纷案件,但借款纠纷案件发生的不多,至 1985年总共收案只有 14件。1986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工商企业以及 “两户一体”(个体工商户、专业户、联合体 )纷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向银行借贷不断增加,在银行管理制度不甚完善、企业及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很强的情况下,借款合同纠纷大量出现。1986年收案 328件,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第三位;1987年收案771件;1988年收案猛增到 1369件,上升为第二位;1989年收案下降为 573件。1989-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初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2 661件。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因一方或双方违约引起争议,需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节的诉讼案件。自组建经济庭以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80-198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80件,占同期审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6%,占同期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的4%a 1985年以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1986年,全市审结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74件,比上年增加42.3%; 1987年审结 153件,比1986年增加108.1%0 1986-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1092件,占同期审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8.5%,占同期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的7.2%,是 1980-1985年审结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13.7倍。这一时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成因及主要特点:从纠纷主体看,加工方多是国营或集体企业,承揽方多是乡镇企业。随着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而振兴的加工业也蓬勃发展起来,但由于乡镇企业成立时间短,技术力量不足,管理跟不上等原因,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后,容易形成纠纷。从案发原因看,主要是国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在接受定做物时不能及时结算加工费用。从标的物看 ,主要是国营企业用于生产的配套零部件。有些是为参与国际经济循环承揽的 “三来一补”项目。参与国际竞争产品,由于生产企业管理部门或是外贸出口部门缺乏宏观控制和预测,造成生产过热,在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的情况下形成纠纷,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其他经济合同纠纷还有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租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