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案件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 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 10月 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1988年 10月 10日孝感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成立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到 1990年,全区法院陆续成立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后,孝感两级法院党组对行政审判工作高度重视,为了迅速改变行政审判举步维艰的状况,全区法院从提高审判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着手,通过试办行政案件,边学习、边实践、边摸索,办案中遇到具体难题再学习、再总结提高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大大丰富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知识,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对行政机关,全市法院则通过讲课的形式,把他们请进来,共同学习研究,掌握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提高各自的认识;另外,还通过新闻媒介以案讲法、公开开庭等形式大力宣传行政诉讼法,让人们了解法律,并敢于运用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市法院行政庭严格把握立案审查关,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立案受理,切实改变群众告状难的问题。通过审判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社会效果。通过上述方式,全市各法院的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并且能够正确、公正、合法地审理各类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认识也不断提高,不再认为败诉是一种失去威信的行为,而是一种纠正错误的有效途径;这比文过饰非更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广大公民亦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全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渐渐走上正轨,实现质的飞跃,打开新的局面,1988-2005年共完成 6000多件。

一、受案范围与管辖

孝感地区原辖孝感、汉川、应城、大悟、云梦、安陆、广水 7个县 (市 ),1993年撤地建市,辖孝南区、孝 昌县、汉川市、应城市、大悟县、云梦县、安陆市、广水市 (2001年划出 )8个县 (市 )区。孝感中院及各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行使相应的地域管辖权。

受案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孝感中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孝感中院作为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孝感中院有权审判各县 (市)区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各县 (市)区法院审判。各县 (市 )区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决定

二、行政案件审结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广泛深人宣传行政诉讼法、邀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座谈、与行政机关共同学习研究行政部门法规、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宣判等多种途径,迅速打开行政审判工作局面。

198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治安处罚行政案件3件,审结 3件,审结率 100%0 198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 13件,审结 13件,审结率为 100%0 1990年全市受理行政案件 34件,审结 30件,审结率为88.2%0 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国的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更加注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把审查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处理结果的依据作为重点,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发挥保护、维护和监督职能作用。当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46件,审结41件,审结率为89.1%; 1992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39件,审结 34件,审结率为87.1%; 1993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50件,审结41件,审结率为 82% 01991-1993年,这 3年行政案件一直在40-50件之间徘徊。199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 141件,审结 129件,审结率为91.4%,比前三年翻几番。19% 年,全市法院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严肃执法,敢于排除干扰,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的监督,注意工作方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同年 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孝感中院一方面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一方面对于出现的新类型行政案件进行探索性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199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 1400件,审结 1498件 (含往年旧存案件)。

进入21世纪,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制建设,国家不断完善各个方面的行政法规。2000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相继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2005年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随着国家各种行政法律的颁布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类行政案件逐步上升。1997-200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 5605件,审结 5605件,审结率为 100%。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涉及到的行政执法机关多,社会面广,难度较大。从 1987-2005年的 18年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涉及到公安、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税务、物价、工商、邮政、政府、劳动人事等20多个行政管理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全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秉公执法,审结大量的行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1995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孝感中院于当年 11月成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赔偿案件。为正确审理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6年、1997年分别发布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办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孝感中院于 1988年开始受案 9件。1988-2005年共受案 34件,审结 3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