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程序。新中国成立迄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运用审判职能,在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历次政治运动 “左”的影响,致使审判工作亦曾出现过一批 “左”的偏差,少数不该判的案件判了。为此,人民法院依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方针,对确属错判的冤、假、错案,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从而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以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审判监督工作从无到有,渐趋完善和成熟。

解放初,孝感地区司法机关由于法制不健全,审判人员少、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人民法庭办案人员主要由土改中的积极分子担任)、审判任务繁重,加之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蒙骗,致使在大张旗鼓地严厉镇压反革命的同时,出现少数误判。为此,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和省政法会议指示精神,1953年7月23日,省政法委在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召开全区政法部门负责人会议,传达中央、省以及地委的指示精神,布置检查处理错捕、错押、错判 (即 “三错,’) 案件的任务。

1953年7月底,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成立 “处理三错案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年 8月 1日正式办公。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其对象主要是 “三错”案件,进行复查纠正。至9月底,全区初步发现错判的案件有 218人 (含完全错判,轻罪重判)。对于上述人员,全区法院均作好平反昭雪的善后工作。

1956年底至次年 2月,孝感地区根据省委 “查深、查透、查明”的指示精神,结合 “清案”工作,对1955年第二次 “镇反”以来所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在 1955年 1月至 1956年6月全区所判的7107件案件中,经复查纠正,释放 3570人。

1961年 6月,根据省政法会议对案件复查工作的指示精神,孝感地区于同年 9月召开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布置对 1958-1961年4年来所判案件的复查任务。区、县两级公、检、法机关抽出干部 104人,先后成立复查案件办公室。其方法步骤是:先内后外、先近后远,分区分批紧密结合内部甄别平反工作进行。同时采取分类排队,阅卷调查的方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报党委审批定案处理,至 1963年3, 4月基本结束案件复查处理工作。经查,1958-1961年共判 11 076人,有各种问题的案件有 1471人,占13.42%。对有问题的案件,全区法院遵照党的方针政策,都作认真处理。其中平反释放80人、教育释放 458人、提前释放 182人、改判402人、撤销管制 192人、其他处理 94人。在处理善后工作中,既注意恢复本人政治名誉,也注意解决这些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困难。据统计,孝感地区发放生活补助、补发工资、冤狱费计 14 270元。通过这次复查,发现4年所判的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执行政策上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从而扩大打击面。

1964年 7月上旬至同年 10月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和省委批复省政法党组 “关于复查死刑案件工作的意见”,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 1958-1963年所判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由于复查死刑案件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工作责任性强且业务素质要求高的工作,故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由任荃林院长亲自挂帅,组织一支 18人的精干复查队伍。经过近4个月的时间,将全区在此期间所判的死刑案件全部进行认真的复查。通过复查 6年以来的死刑案件,可以肯定全区人民法院在运用审判职能,“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方面,成绩是主要的。其具体表现在:(1)对罪大恶极、血债累累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惩处,保卫了党的中心工作,维护了社会治安;(2)弘扬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犯罪。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检、法组织被砸烂。此间,尤其是 “文化大革命”中的头七年,审判案件实行的是以 “公安六条”为依据,以 “群审群判”“群众专政”为样板,大搞逼、供、讯,对干部和无辜群众横加罪名,滥施刑罚,致使大量冤、假、错案发生。为此,根据全国第八次和全省第九次司法工作会议精神,1978年 9月至 1980年底,孝感地区两级人民法院对 “文革”以来所判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此次复查党委非常重视,地、县委先后成立有组织、纪委、财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 “复查冤假错案工作领导小组”。全区法院系统亦先后建立复查工作专班,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共抽出三分之一以上的干部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由陈心发副院长牵头负责,组织一支精干的8人复查专班。在工作方法上,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相结合,分头阅卷,集体研究,领导把关的制度;在工作安排上,分别轻重缓急,先复查反革命案、后复查普通刑事案件,先复查 “三类”案和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的案件、后复查其他反革命案,先复查申诉案、后复查一般案,先复查在押服刑案、后复查刑满案。在复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派工作组赴汉川县法院进行检查指导,省政法办及省院也曾3次派工作组赴本区检查指导;孝感中院亦先后派工作组赴各县查阅 “文革”中所判反革命案。据这次全区法院复查情况统计,共查处 “文革”以来所判的各类刑事案件6329件6947人,其中,对判处的反革命案 661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和部分错案562件 (其中冤假错案451件,部分错案 111件 ),占85%;普通刑事案4419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 244件,占5.5%。

粉碎 “四人帮”后,1977-1978年间判处反革命案 88件,平反纠正69件,占78.4%;普通刑事案 1161件,平反纠正 117件,占10.1%。通过复查,共平反纠正反革命案 631件 668人,占所处反革命案总数的84.2%。经复查纠正的反革命案中,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而被错判的 “三类”案件有 124件 131人;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案件有 122件 136人。与此同时平反纠正普通刑事案件361件 379人,占所处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6.5% (冤案 4件,错案 357件 ),其中宣告无罪 134件 136人,免予刑事处分29件29人,减轻刑罚 156件 171人,改变案件性质而未变刑期的42件43人。与此同时,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央 〔1980)71号文件精神,在党委领导下,还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至 1978年所处死刑案件进行全部复查,整个复查工作结束后,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党的有关政策,配合党委及有关部门,对平反昭雪的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进行认真的落实。据统计,对因冤狱而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或生活上确有困难的282人,给予经济补助计 38 380元。此外,对原是干部职工复工复职的计 169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孝感地区两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央、省委关于落实统战政策的指示,在党委统一领导和上级法院具体指导下,与统战部门密切配合,于 1985年 12月至 1987年 10月间,由陈心发副院长牵头负责,组织专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区法院所判统战方面的案件进行彻底的复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此次复查的主要对象是 “五类”案件,主要有投诚起义案件、民主党派宗教人士案件等。为了保障党对统战方面政策的贯彻执行,争取做到不漏清、不漏查、不错查,保质保量完成该项复查任务,全区法院先后组织90余名干部共查阅历史档案55 581宗,从中发现属统战方面的案件有 263件263人。这次复查工作,对落实党的统战政策,促进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孝感地区各法院在进行统战方面的案件复查的同时,着手查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老案。鉴于这项工作不够彻底,有些案件还留有 “尾巴”,为此,自1986年 8月下旬,全省法院 “九宫山”会议后,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非常重视,分别召开两次各县 (市)法院分管刑事的院长和刑二庭庭长碰头会,地、县先后成立复查专班,从清理来信来访着手,共查阅信访件 19 323件,从中列人这次复查范围的刑事申诉案件计 726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案件250件,普通刑事案件476件。案件找出后,又及时指导各县复查工作,促进复查进展,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学明带头赴各县 (市 )法院,调查了解复查情况,查阅典型案件,研究措施,就地解决复查工作的疑难问题,并召集孝感中院审判委员会及时讨论案件。经过艰苦努力,在较短时问内审结大量的历史案件。据统计,在列人复查范围的726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审结 703件,其中维持原判472件、改判 231件。在改判案件申,宣告无罪207人、不追究刑事责任27人、免予刑事处分 10人、减轻刑罚 15人、按既往不咎政策对待9人。通过复查工作,落实了党的政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988年 10月,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增设告诉申诉庭,作为处理申诉复查案件的专门部门,其主要负责审理各类申诉案件,审查历史案件申诉的立案,处理非诉讼信件,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处理上级法院交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承办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等,同时负责督促全区两级人民法院的告诉案件的审查工作,对辖区内案件的管辖予以协调。从此以后,孝感地区的审判监督工作逐渐步人正轨。

1998年 3月,孝感中院将告诉申诉庭更名为审判监督庭,同时增设立案庭。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的设立,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孝感中院的审判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随后,孝感中院辖区内的各基层人民法院都先后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全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全面步人正规化、专门化阶段。

1999年7月6日,孝感中院印发 《1999年度 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其中对孝感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后每年的工作目标中都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促进各类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具有规范性作用。

从 1998年审判监督庭设立至2005年底,孝感中院共办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1720件。2005年孝感中院提出 “以科学的机制要队伍的素质与形象,以规范的管理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的工作思路,加大审判、队伍、司法政务的规范管理,对审判流程各个环节实现全方位监督,并在全省率先成立案件评查管理办公室,从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有效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