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行政检察

孝感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1988年开始在汉川县检察院进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992年 6月,孝感分院在汉川召开全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县 (市)区检察院尽快建立机构,机构一时批不了的要落实专人负责迅速开展工作。1992-1993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 32件,孝感分院由指导办案开始转向自行办案,由单一的口头建议转变为书面建议,并为抗诉工作积极准备。

1994年,孝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正式成立,有 5个县 (市)区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科,配备 10多名人员。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3件,比上年上升43.7%,其中民事案件7件,经济案件 13件,行政案件 3件,结案 19件,接待来访人员40余人。

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克服困难,积极办案,全年共接待来访 77人 (次 ),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33件,比上年上升43.5%,经审查,决定抗诉 7件,息诉 26件。孝感市检察院对市养路费征稽处申诉一案提请抗诉,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由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996年,除孝昌、大悟两县民事行政检察机构还未建立外,孝感市其他县 (市 )区均已成立民事行政科。全市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 53件,受案数比上年上升 60.6%,结案45件,其中立案审查 9件,县级检察院建议和提请抗诉 8件,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1件,建议孝感市中级法院再审 1件,息诉 35件。

1997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 121件,已办结 116件,各县 (市 )区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 19件,孝感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11件,建议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 1件,受理数、办结数和提请抗诉数比上年分别上升 107.5%, 157.7%和137.5%。孝感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3件,法院已改判 2件。如:汉川县公路段路桥工程处工程队诉原汉川县分水日杂五金建材经贸部和荆门市青山水泥厂产品质量赔偿一案,荆门青山水泥厂不服汉川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孝感市检察院经审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得到改判,保护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还获取汉川县分水法庭孙某某在办理此案中受贿 1000元人民币的违法事实。该案改判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抗诉精品案例收集在高检院编发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中。

1998年 5月,孝感市检察院召开全市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和经验 ,孝感 电视台进行专题报导。全市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57件,已办结 127件,提请上级院抗诉 16件,建议上级院提请抗诉22件,申诉人自动撤诉、动员息诉及作其他处理89件。孝感市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6件,比上年增加一倍。省高级法院发还市中级法院再审15件,市中级法院发还基层院再审7件,法院已再审4件,其中改判3件,维持原判决 1件。

1999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 215件,同比上升36.9%,立案 51件,同比上升 30.8%,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提出抗诉 37件,法院再审 26件,改判 6件。

2000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10件,立案审查 55件,同比上升7%,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8件,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59件。11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形势,研究深化改革、规范办案工作、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领导的具体措施,孝南区检察院在会上介绍经验。会议要求,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必须做到 “七不准”,即不准非法插手经济民事纠纷;不准包揽诉讼,作当事人的 “代理人”;不准借联系群众为名,设立任何形式的办案点;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不准干预异地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不准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案件受理费,通过办案搞 “创收”;不准对当事人蛮横霸道,敷衍塞责。

2001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217件,立案68件,提请抗诉 27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4件,法院改判和重审 11件,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 155万元,在办案中追缴赃款 14.5万元。全市检察机关全年印发民事行政宣传资料2000余份,撰写各种稿件 20余篇,走访国有企事业单位 310余家,进行以案说法宣传活动。如:由孝感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杨某某因遗产分割纠纷申诉一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其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再审获及改判。孝感市检察院运用这一典型错判案件,在报纸、电视进行广泛宣传,《湖北卫视》制作成以案说法专题节目播出。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对 1997年以来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未进行再审的16件案件进行逐一清理,开展查抗诉案件下落、查结果、查原因、查效果的 “四查”活动,主动与法院联系,督促法院依法进行审判。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不予审理的案件,及时向人大、各县 (市 )区党委汇报,取得党委、人大的支持。如:孝昌县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的黄某某申诉一案,1998年 3月抗诉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孝昌县法院再审,该院久拖不审、申诉人久诉不息,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多次派人、发文督促孝昌县法院进行审查,均没有结果。为了解决这一案件审判问题,市检察院专门派人到孝昌对该案没有审查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向市人大、孝 昌县委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引起孝昌县法院的重视,对该案依法进行处理。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严格按照省检察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 103件,审查处理45件,其中立案29件,息诉 12件,移送其他检察院2件。建议提请抗诉 7件,提请抗诉 12件,提出抗诉 5件。法院再审7件,其中法院改判4件,调解 1件,维持原判2件。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不服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 67件,立案 37件,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8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11件,提出抗诉 8件,法院已再审7件,其中法院改变原结论 5件,抗诉案件再审 1件,法院维持原判 1件。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 4件。为群众答疑 36件,做息诉工作26件。

2004年9月,最高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分工,将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交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初查和侦查。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 69件,立案审查40件。共受理抗诉案件 13件。经审查,提出抗诉 7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10件,提出检察建议 10件,不抗诉 2件,组织和解 3件。如:孝感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建筑物上搁置物坠落致受害人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由原审判决被告赔偿 13.7万元提高到赔偿29.18万元,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付某某 (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法制 日报》、《楚天都市报》等多家报刊对此案作了报道。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立案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1件,提请、建议提请抗诉 30件,孝感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6件。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8件。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8件。如:申诉人周贤高与安陆市某信用社抵押贷款纠纷一案,经孝感市检察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陆市法院开庭再审,撤销原判决,申诉人周贤高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向安陆市人民检察院送了一面写着 “依法监督,纠正错判”的锦旗,并深情对办案检察官说:“是检察机关为我讨回了公道。" 2005年 11月4日,((孝感 日报》以 《法律监督,让天平不失衡》为题作长篇报道,《检察日报》也刊发此案的消息。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还强化侦查意识,积极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共发现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受贿、挪用诉讼款的线索 5件,已初查 2件,调查处理 3件。如孝感市检察院在办理汉川市马鞍乡农金会接管中心与胡培清、刘菊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汉川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该案的审判长严某某在审理这个案件中,在原、被告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伪造庭审笔录,未经法庭审理,作出 (2003)川民初字第 1035号错误的民事判决。孝感检察院对严某某枉法裁判的问题进行调查,引起孝感市中级法院和汉川市法院两级领导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