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案件检察

1950-1952年,湖北省检察署孝感专区分署成立初期,未开展刑事检察业务。1953年,孝感专区成立以 “公、检、法”三家为主的 “处理三错委员会”,各县 “公、检、法”相继成立 “处理三错办公室”。全年共依法监督错捕 145人、错押 18人,共审查反革命案件27件,均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1954年,在省检察院派员指导下,孝感分院开始试行中国检察业务制度,开始审理各县报送案件。是年,全区 16个县检察院都开展批捕、起诉业务。1955年,全区实行公安、法院、检察院联合办公,检察院中心工作是配合公安、法院,积极参与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检察院组织法,进行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起各级检察机构,首先担负起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1956年4月,通过复查、清案工作,纠正过去在 “镇反”工作中的偏差和错误。复查并处理错捕、错判案245件;清案工作中查出冤案 338件、错案 1002件、“两可”案 1216件、量刑悬殊440件、事实不清 1042件,处理冤案219件、错案576件、“两可”案624件、量刑悬殊的改判案 110件、事实不清重新调查的811件。1957年,原属孝感地委的批捕权下放到各县。1958年,由于受 “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政法工作大跃进,检察业务工作也大大简化法律手续,出现追求数量和速度的不正常现象。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共2905名,其中历史反革命833名、现行反革命 816名、刑事犯 1256名。1959年,完成第一批特赦任务,提倡开展社改检察批捕权收归地委。全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 1833件 (反革命 659件、刑事犯 1174件 ),审查终结 1734件,其中批准逮捕 884件、不批准逮捕 684件、发还补充侦查 166件、公安机关自动撤回1件。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 1094件 (反革命 433件、刑事犯661件 ),经审查决定起诉 1015件、不起诉 40件、免予起诉 18件、发还补充侦查 18件。

1960年,全区各检察院抽调干部专门办理 “新三反运动”中的案件。全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 4796人、批准逮捕4056人、不批准逮捕 536人。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4400件,其中决定起诉4126件、不起诉 112件、免予起诉 29件、退查 133件。1961年,全区检察机关贯彻全省政法会议精神,克服主观臆断,摒弃 “浮夸”作风,重新健全恢复 1957年前行之有效的办案程序和必要的法律手续,开始执行 “先放后打”“四宽四严”以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少捕、少杀、少管等方针政策。1962年,配合公安处成立专署清理案件办公室,开展清理案犯工作。1963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省委 ((关于内部审查批准逮捕、审判案件的试行规定》,孝感分院试行内部审批制度,一般案件由检察院自行审查批捕,把握不准的案件报地委决定。1964年,根据省委、地委指示,坚决有力地打击反革命阶级报复和流氓强奸案件这“两股黑风”。11月 10日至 12月 25日全区逮捕反革命阶级报复的罪犯 63人、流氓强奸犯 198人。

1966-1978年,受 “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全区检察机关被砸乱停止工作,批捕起诉职能被撤销,直至 1978年 11月,孝感检察机关重建后,重新开展批捕起诉业务。1979年,孝感检察分院和各县检察院陆续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承担批捕、起诉任务。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点打击现行反革命、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好事实关、定性关和执行政策法律关。各级刑事检察部门坚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做到不枉不纵,有错必纠,保证办案质量。如孝感县检察院对陈某某流氓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县公安局认为陈某某的流氓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大、影响坏,提请县检察院复议。经县检察院再次认真审查研究,采纳公安机关的意见,撤销原不批捕的决定,重新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健全机构,举办培训班,认真学习 “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提高干警业务水平。在整顿社会治安秩序中,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准确、及时地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全年复核县检察院有争议案件20件 30人,通过复核,维持县检察院决定 13件 18人,变更决定 5件 7人,未结案 2件 5人。

1981年,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坚持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开展打击盗窃耕牛犯罪专项工作。根据省检察院精神,孝感检察分院要求各院将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有关疑难案件呈送分院办理。

1982年,坚持以整顿城乡社会治安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为重点,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年共出庭支持公诉 901件 1365人,发表公诉词的有708件 1100人。安陆县检察院检察员樊秋阳在出庭公诉被告胡某某、杨某某贪污案时,发表公诉词深刻揭露二被告不择手段进行的犯罪活动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深受教育,安陆县委还将公诉词转发全县组织学习。

1983年,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 “严打”),作出 “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全力以赴投入严打斗争中,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协同作战,有力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嚣张气焰,维护全区社会稳定。8月 18日,全区检察机关共抽出246名检察干警参加第一战役第一网收捕的统一行动。在 “严打”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突出办案重点,深挖犯罪团伙。孝感城关以谢某某、李某某为首的 10多人流氓强奸轮奸团伙,强奸轮奸狠裹妇女 30余人,快捕快诉后,一个月的时间就依法处决首要分子,震动很大。黄破县挖出 “八大金刚”“十三太保”和 “四十八罗汉”等犯罪团伙。

1984年,继续坚持把 “严打”斗争作为工作重点。

1985年,全区 “严打”斗争进人第二战役,注重在办案实践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把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分院加强对业务的指导,审查答复县 (市 )检察院请示的重大疑难案件5件7人。孝感分院组织出庭观摩、交流出庭经验等形式,推进出庭公诉工作健康发展,省检察院在汉川县检察院制作出庭录像并向高检院进行推荐。

1986年,全区 “严打”斗争进人第三战役,全区审查批捕部门坚持 “稳、准、狠”的原则,集中力量及时审批,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批做到 “两优两快”,即优先安排人员,优先安排时间,快捕快诉。孝感市检察院在办理郭连生奸淫幼女一案时,在案情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快速组织力量,加班审查 500多页案卷材料,仅用2天时间就作出批捕决定。孝感分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通过追诉漏犯、提出抗诉和提出纠正意见等形式防错防漏、纠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汉川县熊家信诈骗60万元案,孝感中级法院判处被告熊家信有期徒刑 巧年,通过抗诉,省高院改判为无期徒刑。

1987年,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保持 “严打”声威。7月,根据中央十七号文件和省委政法委紧急会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投人 “大搞”夏季社会治安行动,通过 3次统一行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严厉地打击。为了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全区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共评选优秀公诉人 9人,其中2人被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

1988年,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为检察工作重点,在继续坚持 “严打”斗争的同时,积极参与各项专项打击活动,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车匪路霸”等严重刑事犯罪。6月,根据省检察院下发 《关于我省检察机关办理 自侦案件试行 自我制约机制的通知》精神 ,全区检察机关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部门办理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实行侦查与审查批捕、起诉分开办理。各级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在任务加重的情况下,认真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人制度,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参与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和预审,对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989年,狠抓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保持 “严打”声威,旗帜鲜明地投人制止动乱,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及时批捕 3名反革命及打砸抢分子,起诉 1人,免诉 2人。全区两级检察机关还先后派出 185人 (次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打击 “车匪路霸”、“扫黄”、扫除 “六害”等专项斗争和区域性治理。

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加集中打击统一行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继续坚持对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危害大、影响坏的重大恶性案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大大加快办案速度。全年在审查起诉环节提前介人案件 159件,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快审快结,快捕快诉。

1991年,在全国性的反盗窃专项斗争中,认真按照中央政法委和省、地委的部署,一手抓宣传发动,一手抓消化处理,积极参与反盗窃专项斗争。孝感分院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直接受理的可能判 “死、缓、无”案件 99件 244人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案件都做到提前介人。孝感分院起诉的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分院认为不具备缓期执行条件,应当依法严惩,及时提出抗诉,省高院依法改判刘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1992年,以确保第二届全国农运会安全为契机,切实开展反盗窃斗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审查起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和挽救,对青少年犯罪,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持免诉或不诉。如应城籍孝感技校91级学生肖某等 5人合伙在应城陈河中学抢劫一案,犯罪性质严重,但鉴于 5人均系在校学生,在校表现较好,又属偶犯,应城市检察院决定对他们作出免诉决定,使他们重新回到学校。孝感分院狠抓出庭公诉工作,公诉人的出庭水平普遍有了较大提高,公诉词的法律性、逻辑性、针对性更强,出庭答辩的灵活性、准确性、说服力更大。全区有 2人被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其中1人同时被荣记二等功。部分县 (市 )检察院开始出席少年法庭公诉工作的尝试。安陆市法院联合市团委、市妇联举办首次少年法庭开庭审判,公诉人精心准备,在庭上沉着冷静,从容答辩,发表法情并茂的公诉词,受到合议庭的好评。汉川县检察院认为汉川法院对黄某某以强奸罪判刑 1年偏轻,依法提出抗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 3年。

1993年,根据市委政法委、综治委的统一部署,不停顿地开展专项斗争,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先后开展打击 “车匪路霸”、卖淫缥娟、反盗窃和 “破大案、挖团伙、追逃犯、抓防范”等活动,为全市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和撤地建市的平稳过渡作出贡献。是年,孝感市检察院改审查批捕科为审查批捕处,改审查起诉科为审查起诉处。

1994年,全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投人大部力量参与夏季治安攻势和严打整治行动。7月,孝南区发生一起特大团伙盗窃案,被告余某某、候某某、陈某等21人在孝感市城区和京广铁路肖港至孝感立交桥地段运行的火车上盗窃作案 130起,被盗单位及个人 60余处,赃物达 100余个品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由于孝感市检察院批捕处提前介人,当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10日内便审结此案,批捕 19人,不捕2人。是年,孝感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开始启动,针对公安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问题,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积极开展立案监督。主要做法是:(1)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立、破案情况逐案登记造册,确定专人督办;(2)采取定期到公安机关了解重特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和收审释放人员情况、深人发案多、立案少的乡镇调查以及接待控告申诉等途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意从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中,深挖办案人员询私枉法案件;(3)对政法几家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及时提交政法委进行协调,争取支持,依法处理;(4)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予采纳的,经省检察院同意后直接立案查办。孝感市检察院对吴某某故意杀人案、杜某某盗窃案,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二审依法将吴某某 由死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杜某某 由有期徒刑 13年改判为无期徒刑 ,两件抗诉案件均胜诉 ,在全市产生很大的社会反响。

1995年,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加各类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6月,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取缔非法组织 “门徒会”(旷野窄门)集中统一行动,有力维护社会治安。孝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贤华出庭公诉大悟县柳某某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6年。对汪某某特大故意杀人案提前介人,孝感市检察院在起诉环节仅用 3天就起诉到法院。汉川县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提前介人 ,仅用 2天时间就对 7个诈骗团伙 26名犯罪分子作出批捕决定。

1996年,中央作出在4-6月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 “严打”统一行动的决定,全市检察机关迅速行动,积极投身 “严打”斗争。在集中统一行动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 1164人、批准逮捕 989人、不捕53人。全市检察机关还积极参加 “冬季攻势”、整顿龙头企业周边治安秩序等专项斗争,铲除一批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

1997年,坚持把立案监督工作纳人执法监督的总体部署。各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扩大宣传,疏通渠道,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定期到公安机关了解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通过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案件线索;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对公安机关报捕中注明在逃、另案处理的案件登记造册,实行跟踪监督,从中发现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案件线索。全年共建议公安机关立案37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0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发出立案通知书 23件,公安机关立案 19件 24人。按照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 “严打”斗争,重点打击暴力犯罪、侵财犯罪、涉毒犯罪以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和危害一方的流氓势力。对重特大刑事案件适时提前介人预审阶段41件次,保证依法快批捕,快起诉,使依法 “从重从快”的方针在检察环节落到实处。孝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孝感市金贸商场总经理周某某受贿案,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经孝感市检察院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周某某有期徒刑6年。孝感市检察院对一审判处死缓的邹某某故意杀人案提出抗诉后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改判邹死刑,立即执行。

1998年,认真贯彻执行修订 (改 )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教育整顿为契机,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加大办案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 “两高三部一委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在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逮捕执行监督工作,建立以审查批捕部门为主,起诉、控申、监所检察等部门积极配合的监督网络,实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双重监督机制,对公安机关在逮捕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逮捕执行监督力度逐步加大。6月,云梦县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左某某等 16名犯罪嫌疑人盗窃生猪、耕牛特大系列案。该犯罪团伙于 19%年 12月至 1998年4月期间,先后在云梦、应城、孝感等地作案 66次,盗窃生猪 110头、耕牛 13头以及其他物品,总价值 12万余元。审查中,云梦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16人中的14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另外 2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应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的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追捕,对涉案的另外6名犯罪嫌疑人,按照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加大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在抗诉工作中,重点加强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如唐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唐死刑缓期执行,孝感市检察院起诉处认为唐某某因生活琐事,光天化日下,手持利斧,将他人活活砍死,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判处死缓属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后,省高级法院改判唐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1999年,积极投入到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 “质量年”“素质年”活动,树立以质量为本、以法为本、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重点打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及重大盗窃犯罪,共批捕这类犯罪分子 875人;严厉打击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批准逮捕涉及“法轮功”犯罪案5人;积极参加打击盗抢机动车、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专项斗争,共批捕这类犯罪分子 47人。全年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 9件,经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5件,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件3人。如:广水市检察院批捕科得知一女青年吴某被人强奸,公安机关查而未立案,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情况后,迅即开展调查工作,在掌握确实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被起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汉川市检察院起诉的该市化肥厂谢某某贪污案,因其是省劳模名气大,又拒不认罪,该院便指定省优秀公诉人、起诉科副科长徐玲利出庭支持公诉。为制服被告人,她与办案人员冒着高温先后调查走访 10多个单位,询问证人 20人 (次 ),提取证据 15份,由于指控有力,证据充分,法院采纳公诉人的意见,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 5年。

2000年,侵财型犯罪突出、重大暴力型犯罪下降和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上升是刑事犯罪的主要特点,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532人,占批捕总人数的44.4%;批捕杀人、绑架、强奸等重大暴力型犯罪 114人,同比下降 13%;批捕金融诈骗、走私等破坏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76人,同比上升90%。在综合整治和专项斗争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孝感市检察院和孝南区检察院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集中整治孝感城区发展环境活动,共批捕 “四霸六强”犯罪嫌疑人 39人,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斗争中批捕 94人,在反假币斗争中批捕21人,在 “扫黄打非”斗争中批捕 12人。同时为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注意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适用法律,共批捕涉及 “法轮功”人员 22人,起诉5人。全市检察机关还普遍设立 “青少年维权岗”,着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对有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落实好帮教工作。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年共发出立案通知书21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件24人。公安机关立案 19件22人。7月 19日,一交通肇事被害人池某的父亲来孝感市检察院举报肇事司机肖某某的情况,要求检察机关对此实行立案监督。收到此举报后,孝感市检察院批捕处对此进行调查,并向市公安局提出对肖某某说明 “不立案理由”,市公安局收到此意见后,于同月23日对肖某某正式立案侦查。9月,孝感市检察院完成64名主诉检察官资格考核工作,全市64人参加考试,42人考试合格,确认主诉检察官 24名。

2001年,全市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和办理 “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全年共受理提请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 63件 9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6件63人,提起公诉 29件 51人;认真、慎重地批捕涉及 “法轮功”的犯罪案 30人,起诉 5人。10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处 (科 )统一更名为侦查监督处 (科 ),审查起诉处 (科)统一更名为公诉处(科 )。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49件,同比上升 226.7%,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3件,上升 175%,公安机关直接立案 12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1件,上升 135.7%,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 21件,对不应当立案但已立案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 11件次,纠正 11件次。经立案监督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移送起诉后,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其中有 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以上。

2002年,严格执行法律政策,严厉打击 “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共批捕 “法轮功”顽固分子 23人,起诉 “法轮功”骨干分子 14人,对不宜以犯罪论处的8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作劳教处理,全年积极开展 “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同时,为促进刑事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刑检改革力度。应城市检察院试行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该院举办首例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时,主动邀请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监督,增加不起诉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执法的公正性。大悟县检察院在积极试行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开展庭前证据公示,将两项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收到很好效果。该院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20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9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26.5% 0

2003年,把恶性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毒品犯罪、“两抢”犯罪,重大盗窃犯罪等危害社会安定的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全年共批捕杀人、绑架、强奸等暴力案犯232人,“两抢”案犯163人。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 “百日战役”活动。在战役中,全市检察机关积极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共办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案件 13件 13人,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53件,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立案 22件 35人,公安机关立案 38件 39人,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5件。

2004年,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共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贩卖毒品等八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 361人;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案件犯罪嫌疑人440人;批捕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 68人。孝感市检察院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金额达 1137.2万元的涂某、杜某依法批捕。全年重点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在专项活动中共发现刑事案件线索20件 20人 (次 ),经审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3件 6人,批捕 3件6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件。比较典型的有汉川市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某油厂承租人杨某某、许某某购买潜水油 290余吨,勾兑到食用菜油中销售牟取暴利案;汉川市某公司销售假化肥致使 300余农户的2400余亩棉田受损案等。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积极进行公诉引导侦查工作试点,将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放在自侦案件上,以此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办案质量。对孝感市首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8月 26日,孝感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盗窃、转移赃物、销赃罪,依法对胡某某、张某某等12名被告人盗窃耕牛马匹 130头侵害 120户农民利益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全市检察机关在 “稳、准、狠”地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还运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证据存有疑问不宜起诉或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61人;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人;对依法应从轻处罚的,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2005年,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促进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平安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创建优秀 “青少年维权岗”“妇女维权岗”活动,2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省级优秀 “青少年维权岗”。慎重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在跟踪帮教、考察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依法对 13名未成年人决定不起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安防范漏洞,提出检察建议 16份。按照 “加大力度,围绕重点,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增强效果”的立案监督要求开展工作,继续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云梦、孝昌、应城3个基层检察院成立 “引导侦查检察室”之后,安陆市检察院也成立 “引导侦查检察室”。在部分县 (市)区检察院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投诉机制试点单位,重点抓好侦查活动监督投诉机制的落实,规范侦查行为,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