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案件检察

孝感检察机关从成立到 “文化大革命”开始,在开展批捕起诉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贪污案件的侦查工作,但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1954年,孝感专署检察院直接办理贪污案 1件。1956年,全区检察机关按照县 5人抽 1人,7人抽2人,9人抽 3人的规定,积极参与刑事案件侦查工作。1958年,全区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贪污案犯 179人。1959年,自行侦查终结刑事案件 257件,其中逮捕贪污犯 45人。1962年,全区检察机关参加整顿社会秩序和反对商品走后门,向隐藏在国营企业、财贸部门采取内外勾结,内盗外销等手段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违法犯罪分子开展斗争,共批准逮捕318人。1966-1978年,“文革”期间,孝感检察机关被撤销,停止所有业务工作。

1979年2月,全省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 “要积极开展经济检察工作”。按照会议要求,全区各级检察机关陆续建立经济检察机构,重点查办贪污受贿、破坏森林、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偷税抗税等经济案件。组建初期,在立法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摸索经验,全区受理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案件17件,其中贪污 9件、破坏森林 4件、破坏捕捞水产3件、投机倒把 1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刑事和其他处理。

1980年是全面实施 “两法”的第一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抓好经济检察干部的配备和机构的建立,全区8个县院有 7个县院成立经济检察科,配有经济检察干警 60名。8个县院重点对供销、粮食、邮电、社队企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共发现和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线索 154件,其中,立案侦查 79件 87人,结案 73件,依法逮捕、起诉 34人,免予起诉 4人,不起诉 2人,建议作其他处理 33人,追回赃款 58 800余元。

1981年,继续把查办贪污受贿、盗伐滥伐森林、偷税抗税、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等案件作为重点,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辟案源,查处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76万元,推动经济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 《紧急通知》和两个 《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布后,全区检察机关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3月份,分院召开全区经济检察工作座谈会,对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进行具体部署。6月,孝感分院召开全区检察长座谈会,重点研究打击经济犯罪问题,统一思想,迅速把检察工作的中心放在打击经济犯罪上。全区检察机关充实办案力量,将原有的经济检察干警 68人增加到99人,分院领导先后 10余次到各县检察院检查指导办案工作,各县检察院领导亲自上阵带头办理大案要案,保证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顺利进行。

1983年,掌握经济犯罪的新特点,继续抓紧查处一批经济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3万余元。

1984年,全区检察机关把坚持 “两打”一起抓作为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没有放松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全地区经济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供销、粮食、银行三个系统的经济犯罪活动比较严重;(2)存在 “死角”“死面”;(3)“顶风”作案的经济犯罪分子增多。全区检察机关通过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42.89万元。

1985年,认真学习 “两高”文件,贯彻省院经济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狠抓 “打经”斗争,提高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252.8万元,协助有关单位收回各种欠款 371.4万元,全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初步打开局面。分院领导经常到各县检察院指导工作,多次向地委、地委政法委汇报打击经济犯罪的情况,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分院检察长直接抓经济大案的查处,及时催办和指导,对各县检察院检察长办理的大要案件,做到一一落实,限期结案,分院还先后派出 10人 (次 )协助安陆、孝感等县院办理经济案件7件 12人。

1986年,坚持 “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积极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孝感分院和县检察院主动出击,深人调查,摸排经济犯罪线索。全区检察机关共抽出干警236人,组成 115个调查组,深入到400多个基层经营网点进行调查摸底,共调查出各类经济犯罪线索 132件,其中大案 32件,通过分类排队,选择重点,为全区查办经济犯罪打开局面,全年通过办理各类经济案件挽回经济损失 585万余元,结合办案协助乡镇企业和有关部门收回欠款246万余元。

1987年,继续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来抓,打防并举,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223万多元。1988年,牢固树立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服务的思想,集中力量重点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和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全区全年共立案侦查经济案件 127件,其中查处贪污受贿等重大特大案件 46件 56人。通过办案追回赃款299.12万元,追回骗占资金428.29万元,查补偷漏税款 173.91万元,共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901.32万元 。根据省院下发 《关于我省检察机关办理 自侦案件试行 自我制约机制的通知 》精神 ,分院要求全区检察机关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移交刑事检察部门,解决 “一竿子”插到底带来的弊端 ,保证办案质量 。

1989年,明确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任务和检察工作重点。加强侦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对自侦案件全面实行侦查与逮捕、起诉分开。对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分级管理。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简称 “两高”《通告》)发布后,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 “两高”《通告》精神,掀起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高潮。先后出动宣传车 100多台次,印发张贴 《通告》2000多份,形成强大政治攻势。广水市检察院行动快,措施得力,效果明显,《通告》发出25天就有经济罪犯 11人投案自首。两个半月,全地区共先后有300名违法犯罪分子到检察院自首,交待违法犯罪金额310余万元,退出赃款和赃物折款共 220余万元。在办案中,孝感分院和县 (市 )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注重指挥和参与办理大要案。云梦县检察院在侦破该县工商银行义堂办事处出纳张某某贪污 11.2万余元案件中,正副检察长与办案小组一起侦查,一起破案,受到省检察院的表彰,荣立集体二等功。

1990年,抓紧反贪污贿赂专门侦查机构的建设,孝感分院和各县 (市 )检察院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分院于4月5日成立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各县 (市)检察院也陆续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各县 (市 )结合实际情况就反贪局的成立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影响,以专门机构的建设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人发展。全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巩固、发展 “两高”《通告》以后的好势头,狠抓一批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孝感市检察院反贪部门查微析疑,快速反应,适时搜查,很快侦破桂某某贪污 43万元案;应城市检察院针对被告人事先串供情节,选准突破口,获取关键性证据,仅用4天时间破获龚某某、龚某某共同贪污 7万元案。

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检察机关第二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把反贪污贿赂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不断在求深化上下功夫,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深人发展。全区有 9名检察长参加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反贪污贿赂专业的学习,并选调年轻力壮、基础较好的人充实反贪污贿赂力量,以老带新,让新手在办案实践中学习,提高侦查队伍的整体水平。全区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牢固树立 “办案就是服务,办案的过程就是服务的过程”的思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保持良好势头。通过办案,深挖 “蛀虫”,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取得明显成效,全区查处企业内部贪污贿赂案件涉及 87个单位,58家生产经营得到较快恢复和发展。通过办案直接追缴赃款及赃物折款 512万元,追回流失资金600多万元。汉川县检察院查处汉川县纸箱厂马某某等 10人共同贪污受贿 17万余元的特大案件;孝感市检察院查处工商银行王家岗分理处 5名工作人员共同贪污挪用 28万元案。

1992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统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全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把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检察机关第一位的任务。全区检察机关查办万元以上大案共129件 135人,占立案数的45%。有影响的案件有:大悟县检察院破获大悟粮食局城关中心粮站收购组张某某采取销货不人账、开空头收购联单等手段贪污公款 13万余元大案;云梦县检察院查办户籍民警以假乱真,为他人办理农转非户口85人,收受贿赂 10余万元案等。全区检察机关还积极配合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立案查处 5件构成犯罪的假冒商标案件,实现此类案件查处零的突破,税务检察部门积极办理偷税抗税案件 35件 35人,有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1993年,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在立办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 183件 186人,比上年的 129件 135人分别上升41.86%和38.5%。典型案件有:广水市原城建委主任张某某受贿 3万元案 (判处有期徒刑 5年 ),汉川县农行马口信用社会计王某某挪用公款80余万元案 (判处有期徒刑 12年 )、汉川县城陛信用社会计段某某贪污受贿 7000余元、挪用公款30余万元案 (判处有期徒刑 10年 )。

1994年,全年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 612件 630人,立案 301件 335人,其中贪污案 80件 82人,受贿案71件73人,受贿案比上年上升 184%,查办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内经济犯罪案件30件 30人。通过办案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 96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达 4000余万元。

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 “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检察工作方针,大力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全年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03件,决定立案侦查249件272人,其中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 5件 5人。在立办的案件中,属 “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54件 55人,与上年相比,上升50%。其中,党政机关 9件9人、行政执法机关 13件 13人、司法机关 10件 10人、经济管理部门22件23人。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把服从与服务经济建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年反贪部门结合办案为国家、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各县 (市)区检察院还采取与企业建立联系点帮助企业预防犯罪、用建章建制等形式为企业服务。孝感市检察院通过办理孝感市粮食局彭某、杨某、容某某受贿案,为国家追回损失260万元。在办理金贸商场总经理周某某受贿案时,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与市政府领导赶赴北京,与金贸商场合作伙伴中国糖业烟酒总公司负责人座谈,宣讲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与服务经济建设的关系,讲明检察机关查处周某某个人犯罪问题不影响法人的正常业务活动,取得对方的信任,确保中糖公司在孝感市一笔 1400万元投资业务的顺利运转。

1996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进一步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力度。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立办案件中 “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54件 66人,其中党政机关 29件 29人、行政执法机关7件 8人、司法机关 8件 12人、经济管理部门15件 17人,“三机关一部门”查办人数比上年增长20%。典型案件有:孝南区检察院查办的朱湖农场四汉信用社职工饶某、易某挪用公司资金320余万元案;应城市检察院查办的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科技开发公司王某某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案,涉案数额达 1.5亿元。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发生在金融证券领域的犯罪案29件32人,查办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件。如:安陆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的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等虚开增值税发票 1.6亿元案,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主犯徐某某、郑某某被一审判处死刑,马某某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此案是孝感市检察机关几年来查办的经济案件中,处刑最高的一例。

1997年,为了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普遍加强立案前的初查工作,严格执行高检院 《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防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同时依法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注重把握从初查到立案的转换时机,严格遵守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 12小时规定;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力度,强化侦查措施,注意用新刑事诉讼法规范侦查行为,转变执法观念,加大初查力度,改变侦查方法,讲究侦查策略。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有较大影响的有:孝感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李某某受贿案,大悟县丰店镇樊某某贪污扶贫资金案,应城市地税局征管员王某贪污案,汉川市公路段小罗渡口管理站 23名职工集体私分公款案。当年,孝感市检察院反贪贿赂局设立预审处 (2002年底,改为综合指导处 ),部分县 (市)区检察院相继在反贪局下设立预防综合科,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单位,按要求配备专职预防人员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预防工作寓于各项检察业务之中,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类罪、重点人员,采取职能预防和社会、群众预防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向党委、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预防决策依据,主动向案发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活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部门积极参与,群众关心支持,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1998年初,针对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少数干警思想上存在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管用的畏难情绪,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坚持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结合教育整顿,组织干警深人学习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转变执法观念,进一步强化初查意识和证据意识,改变过去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打击轻服务、重口供轻证据、重强攻轻智取的做法;慎重处理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难以区别的疑难案件,按照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严把立案关;认真落实 “检务公开”制度,全面实行办案监督卡和案件回访制,进一步加大指导、督办案件力度,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有:原人民银行云梦支行李某某受贿案,建设银行孝昌县支行胡某挪用公款 450万元案 ,人民银行应城市支行刘某挪用公款 130万元案,工商银行大悟县支行张某某贪污41.5万元案等。

1999年,始终把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放在突出位置,按照 “稳中求深、准中求好”的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上半年,按照省检察院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对 1998年以来办理的不诉、撤案等案件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办案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九条卡死”和省检察院 “四个一刀切”规定,积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把 “四关”(即把住初查关,不立凑数案;把住立案关,狠抓办案程序和证据的落实;把住权力关,狠抓廉政建设;把住追赃关,狠抓 “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落实)。通过案件质量检查,规范办案行为,办案质量明显提高。8月 18日至11月26日,孝感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 “百日办案战役”,战役中,两级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65件,占全年立案总数的41%,全市有 18名正副检察长亲自办理大案难案 23件,有4名贪污贿赂分子慑于法律威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比较典型的案件有:孝南区地税局刘某某贪污受贿 35万余元案;孝昌县工商局魏某某受贿 13万余元案等。

2000年,紧紧围绕十五大确立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按照省检察院提出的 “稳中求深、准中求好”要求,以领导干部和 “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检察改革,侦查水平和案件质量得到提高。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1180余万元。比较典型的案件有:市财政局崔某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挪用公款和该局陈某挪用公款 1388万元案;孝昌县公路段肖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等。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查办案件中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法,查办窝案串案成效显著,共立案侦查窝案串案 87件。如市检察院与广水市检察院联合查办的省铁合金厂 8件 8人贪污受贿案,安陆市检察院在该市财政局查办的3件 3人受贿案等。

2001年,在办案过程中落实预防犯罪 “四个一”措施:每办一起案件,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悔过书,与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提出一份检察建议,督促发案单位进行一次整改。在企业中办案坚持 “四不”做法:不随意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不中断企业生产;不堵企业供应、销售渠道;不随意查封企业账户。全年共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 139份,同时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和调查研究,在职务犯罪预防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方式方法上进行积极探索;会同市纪委等有关部门开展 “责任重于泰山一一依纪依法惩治和预防读职犯罪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与金融系统一起召开职务犯罪预防研讨会,加强行业预防进行探索;到案件多发单位或多发系统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共讲座 40场次。7, 8, 9三个月,全市检察机关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开展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统一办案战役 “利剑行动”。在这次行动中,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案 59件 69人,占全年立案数的43.1%。孝感市检察院查办原云梦县烟草专卖局柯某某巨额财产393万元来源不明案,此案是全市立办的首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269件。立案侦查 138件 153人,其中副处级要案 5件,贪污贿赂 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 10万元以上大案 20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比较典型的案件有:湖北省蓝天盐化厂赵某某受贿案,市公路段陈某某受贿案,孝南区劳动就业局夏某某受贿 17万元案,汉川市国税稽查局程某某挪用公款200万元案,湖北省银光公司罗某某、汪某某、万某某受贿窝案。

2003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案件质量呈现出 “两升两降”的良好态势 (移送起诉率、起诉率上升,撤案率、不诉率下降 )。办理的典型案件有:孝商集团吴某某等 6人涉嫌贪污、挪用、集体私分、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犯罪窝案,原安陆市国税局潘某受贿、挪用、滥用职权犯罪案等。全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初步建立起 “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外部工作机制。与金融、电力、交通、粮食、安监、质监、教育、卫生等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起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通过个案预防,达到 “办好一案,治理一方,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在重点预防方面,全市检察机关对投资较大的交通、市政工程等重点基建工程进行同步预防,推行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 “双合同”制,预防犯罪发生。如 :安陆市检察院应安陆市政府邀请 ,对该市 “第一中学拆迁”“金秋大道建设”“白兆山公园扩建”等几个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既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又协助政府节约投资 4000余万元。各院在成立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形成以反贪、读侦、公诉、侦查监督部门为主,其他业务部门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

2004年,孝感市检察院配备专职预防人员担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积极申请犯罪预防处的机构设置。反贪局原综合指导处不再担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点:(1 个案预防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共结合67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个案预防,提检察建议 52余份,分析发案原因,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2)专项预防进一步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共对 13个投资较大的交通、市政工程等重点基建工程进行专项预防,推行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双合同制,减少 “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3)系统预防进一步拓宽。与石油、邮政、电力、医药等系统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4)预防调研进一步深化。共撰写职务犯罪预防调研文章 12篇。市检察院撰写的 《当前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预防文章,被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到有关部门在开展企业改制工作时参考。4-6月,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开展 “金虎行动”办案活动,行动期间,市检察院注意整合反贪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督办,全市立案数呈逐月上升的趋势,改变案件大幅下降的局面。行动中,全市检察机关立案贪污贿赂案件56件71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90件 103人,同比下降 10.9%,侦查终结82件94人,其中移送起诉75件 85人,移送不起诉 5件7人,撤案 2件 2人,撤案率为2.4%;立案查办 “三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 36人 ,占立案总数的 30.8%,其 中党政领导机关 15人、行政执法机关 15人、司法机关 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733万元。有影响的案件有:安陆农业银行袁某贪污 68万元、挪用公款 92万元案;孝南区开发区周某某受贿30万元案等。是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职能化、制度化、规范化迈进,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 《湖北省职务犯罪预防条例》。围绕 “监督”、围绕 “职务”、围绕 “犯罪”开展预防工作,力度更大,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好。以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为体系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与经贸委、税务、交通、石油等系统联手开展的系统预防成效明显,多家单位被评委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在孝襄高速公路建设等 8个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 “工程合同、廉政协议”同签,“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同创专项预防活动,充分发挥监督、支持和服务的作用。针对查办的72起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发案原因,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 56份,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强化管理,消除犯罪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