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预审与监所管理

一、预审工作

1950年 1月,孝感专区预审工作由侦讯部门管理。专署公安处预审工作由新成立的侦讯科 (后改为政保科 )执行股负责。1954年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对收集证据、预审期限、提请起诉、实行退查、补查等程序都作出明确规定。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经过一年试行,于 1956年普遍实施 ((条例》。同年4月,政保科内设的执行股撤销,增设预审科。全区多次召开预审工作会议,以会代训,组织预审干部学习 《条例》,执行 《条例》,结合实际,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预审工作制度。1959年 10-12月,根据中共中央特赦罪犯的规定,全区公安预审部门结合特赦工作实际,按照审批程序,全区特赦工作分3批完成。

1961年9月,全区政法 3家抽出104人,对 1958年以来逮捕、判刑的案件进行复查。1963年 8月复查结束,查出冤案捕判71人、错案捕判723人、“两可案”(可捕可不捕、可判可不判 )215人、判刑畸轻22人、判刑畸重424人、事实不清 16人。复查后无罪释放 80人、教育释放458人、提前释放 182人、改判刑期 403人、撤管 192人、其他处理 94人。1964年4月,劳改科与预审科合并为劳改预审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受到冲击,预审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2年 12月,公安机关职能开始恢复。地区设立预审检察科 (简称预检科 ),1978年 12月,预检科改为预审科,检察业务交由检察院办理。各县公安机关预审机构也随之进行调整。

1978-1982年,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复查 “文革”期间案件、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精神,全区公安机关先后 3次开展清案复查工作。1978年9月至 1979年 11月,全区复查政治案件 569件,发现冤、假、错案 335件,占复查数的59%;复查刑事案件2237件,发现冤、假、错案 28件,占复查数的1.3%0 1980年3-5月,全区清理因刘少奇问题受株连造成的冤、假、错案 68起,全部予以平反纠正。1982年,全区公安机关对 “文革”期间案件,再次进行复查。复查各类案件 431起,其中政治案件363起、刑事案件43起、其他案件 25起。平反纠正冤假错案43起,对错戴 “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帽子的4139人,亦予纠正平反。

1983-1989年,全区各级公安预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预审工作。尤其是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大力开展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治攻势和法制教育,实施政策兑现。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在起诉意见书里写上他的立功表现,作为法院从宽处理依据。对表现不好、隐瞒自己罪行、包庇袒护同案犯者,也将其表现写在起诉意见书里,作为法院从严处理的依据。在检察院和法院的配合下,依法严惩一批顽固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办结,处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1990-1999年,全区各级公安预审部门,充分发挥预审职能作用,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深挖余罪、防止错漏案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997年5月,撤地建市后的孝感市公安局机构改革,预审科改为预审监管支队,下设预审科、监所管理科。1997年7月,实行侦审一体化,预审监管支队内设预审科划归刑警支队统一管理。随之,各县 (市 )区公安局 (分局 )预审科 (股 )划归刑警大队。1998年、1999年,全市公安机关以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对预审办案年审结率、办案合法率、起诉合格率都有明确的目标考核规定。把预审办案目标作为刑警破案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与破案目标同步考核,认真实行侦审合一。

二、监所管理

看守所 1949年,孝感地区及各县 (市)先后设置看守所。1964年撤销孝感地区看守所交由孝感县管辖。1990年 3月 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理。全区设置孝感、汉川、应城、云梦、安陆、广水、大悟 7个县级看守所。1993年 6月,随着孝昌县的设立,设置孝昌县看守所。1993年 10月,原县级孝感市看守所划归孝感市公安局,由预审科管理。同时,设立孝南区看守所。1997年5月,孝感市公安局机关机构改革,孝感市看守所更名为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增设孝感市第二看守所,各县相继设立第二看守所。2000年 8月,广水市看守所划归随州市管辖。2003年4月,撤销孝南区看守所。2005年 9月,根据公安部 《关于撤销县级第二看守所的通知》和省公安厅的要求,除保留孝感市第二看守所外,全市县级第二看守所全部撤销。2005年底,全市设看守所 7个、第二看守所 1个。

拘留所  又称行政拘留所。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机关未设置专门的拘留所,将违法人员放在看守所里,只是与其他在押人员分监关押,区别对待。1957年 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应当在看守所外设置行政拘留所。“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行政拘留所被撤销。1980年开始,全市公安机关先后在治安部门恢复拘留所建制。1985年 10月,公安部颁布 ((行政拘留所工作制度(试行 )》,规定行政拘留所隶属于区、县公安局治安科 (股)。1990年 1月,公安部颁布 《行政拘留所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拘留所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998年11月,公安部发出通知,调整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规定行政拘留所由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管部门统一管理。2005年 9月,根据公安部 《关于撤销县级第二看守所的通知》和省公安厅的要求,全市县级第二看守所撤销后治安拘留所均为单独设置。2003年 2月,撤销孝南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孝感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成立。2005年 12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全国治安拘留所统一更名为拘留所。孝感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更名为孝感市拘留所。

戒毒所 1995年 12月 ((强制戒毒办法》颁布后,明确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1997年 10月,孝感市公安局与孝感市康复医院联合在康复医院内开办强制戒毒所,公安局禁毒部门派民警负责安全管理。1999年 1月,根据公安部调整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通知,强制戒毒所划归监管部门管理。2002年 11月,按照公安部 《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强制戒毒与孝感市康复医院脱钩,决定强制戒毒的人员送武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2005年 10月,孝感市公安局在孝感城区黄破西路 (市拘留所隔壁 )新建强制戒毒所。

特赦  新中国成立初期,孝感公安监所条件简陋,但是管理教育工作不松懈,改造、感化、挽救一些战争罪犯和刑事犯罪分子。1959年 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决定在庆祝新中国成立 10周年时,特赦一部分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的战争罪犯,以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根据此精神,专署公安、检查、法院抽调 14名人员组成 “特赦办公室”,检察长任荃林任主任,公安处劳改科杨玉林任副主任,下设材料、宣传等 3个组,各县劳改农场亦成立专门办公室。全区于 9月 20日至 12月中旬,分 3批共特赦罪犯 254名。

劳动改造 1951年 5月 巧 日,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提出 “组织劳动改造”工作。1951年 7月,公安处增设劳改科。劳改科下设直属劳改大队 (股级)。各县设有劳改机构。1956年 1月,公安处接管由省公安厅下交的赵李桥劳改茶场 (亦称鄂南第一劳改茶场 )。1956年7月,公安处筹建柏墩劳改茶场 (亦称鄂南第二劳改茶场)。全区各劳改单位认真贯彻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加强对劳改犯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发给劳改犯人零花钱,技术津贴费,在吃、穿、住、医疗卫生、劳动安全、休息等方面给予保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958年,柏墩茶场对认罪守法、积极从事劳动生产的犯人分别给予奖励,犯人中减刑5名,提前释放 1名、记功 132名、撤销处分30名、受到物资奖励201名。1959年11月,孝感专署并人武汉市,劳改茶场交由武汉市公安局管理。1961年 5月,地、市分开后,孝感地区公安处复设劳改科。1962年上半年,根据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撤销县一级劳动改造队和专、市属劳动改造队定型及其有关问题的意见 》,全区撤销各县劳改队。1964年4月,劳改、预审科合并,“文革”期间地区劳改机构撤销。

宽释安置 1975年 12月,地区成立 “宽大释放安置办公室”,公安处与民政局、劳动局联合组成专班,开展对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 (团)级以上和县 (团)级以下党、政、军、特工人员的安置工作,1984年初结束,共安置宽释人员 234名,其中县 (团 )级以上 44名、县 (团 )级以下 190名。进人 20世纪 90年代后期,全市监所向规范化、科学化目标迈进。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率先实行等级管理。1997年4月 9日,公安部出台 《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全市看守所立即行动起来,以等级化管理为主导,狠抓硬件建设,强化软件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1999年 12月,应城市第一看守所首次被公安部评为一级看守所,2003年 3月,新的 《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颁布实施后,由于提高评定标准和条件,被降为二级看守所。在开展治安拘留所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孝感市拘留所 2003-2005年连续 3年被评为全国治安拘留所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城市拘留所 2004-2005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国治安拘留所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