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1986年 5月,成立由行署办公室、经工部、农工部、政法委、教委、文化局、财办、公安处、检察院、中级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工商局、武警支队、军分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局、孝感报社、地直机关党委、工会、妇联、团委共 23个单位组成的 “孝感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 1名,委员由23个单位的党政副职担任。1993年地改市后,更名为 “孝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政法委书记、人大 1名副主任、政协 1名副主席兼任;成员单位增加至35个,委员由单位主职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5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铁路护路联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流动人 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综治办与政法委合署办公,综治办原为副县级单位,2001年 9月机构改革时升格为正县级单位,内设综合协调科、基层指导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