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机关

一、机构沿革

1949年7月,湖北省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设司法科,作为专署的内设机关。司法科租用孝感县城关大东门北正街 15号 1幢500平方米的私房办公。1950年 9月 15日,司法科正式改组为湖北省人民法院孝感分院,作为湖北省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3个机构。1952年*春,孝感分院院址迁往孝感县北门外喻家湾 (现孝感驻军大门附近)二层楼办公。1954年 10月,改名为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此,孝感中级法院不再是湖北省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并建立由院室领导人组成的行使院最高审判权的审判委员会。1959年 11月,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迁往汉口北京路。1961年 5月,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得以恢复,办公随之搬 回孝感城关。

1967年 2月,受 “文化大革命”冲击,法院组织陷入瘫痪。9月,孝感地区成立政法组。1968年8月,孝感地区两级人民法院实行军管,与此同时,撤销政法组,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简称 “军管会,’)。公、检、法工作合并,下设侦破组、政工组、审批组。1973年初,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制正式恢复,并组建审判委员会,下设秘书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0年 1月,增设司法行政科,改秘书科为办公室。2月,组建审判委员会;11月,撤销司法行政科,其工作移交孝感地区司法局,同时,改刑事审判庭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和第二庭;12月5日,增设经济审判庭。

1984年 7月,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实施机构改革,撤销办公室,恢复秘书科,同时增设政治处。1986年 1月,恢复司法行政科。6月,成立纪检组。1988年 8月,增设告诉申诉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1989年 12月,增设监察室。1990年 2月,秘书科更名为办公室。1991年 3月,增设执行庭。10月,正式组建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孝感地区分部,属科级事业单位。1993年4月,湖北省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新院印。11月,增设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司法警务工作、庭审值庭、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并负责法院机关安全工作。1994年3月,成立直属开发区长征人民法庭。1995年 11月,成立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96年2月,内设法医室更名为司法技术科。1997年 1月,经济庭一分为二,设立经济审判第一庭和经济审判第二庭。3月,成立研究室。1998年 2月 17日,正式启用告诉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印章;4月,增设立案庭,并将告诉申诉审判庭更名为审判监督庭。

进人 21世纪,市中级法院相继撤销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孝感分部、长征法庭、研究室,将原来的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和民事审判第三庭。2000年 1月 9日,孝感市法官协会变更为法人社团组织。2002年 4月 15日,市中级法院废止原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征法庭、研究室、政治处、告诉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司法技术处、全国法院干警业余大学孝感分部 9枚印章,同时启用政治部、执行局、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司法鉴定科 7枚新印章。至2005年,市中级法院内设 10个审判业务庭和 7个综合科室,在职干警 158人。

二、审判权地域管辖

1949年7月至1951年7月,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司法科及改组的湖北省人民法院孝感分院管辖孝感、黄破、礼山、应山、安陆、云梦、应城、黄安、随县等9县基层人民法院。1951年7月,汉川、汉阳2县划人,同时,黄安划归黄冈专署管辖,随县划归襄阳专署管辖。此时,管辖原有的孝感、黄破、大悟、应山、安陆、云梦、应城、汉川、汉阳和另增的武昌、咸宁、蒲忻、嘉鱼、崇阳、通山、通城共计 16县基层人民法院,直至 1965年 6月。其间,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1959年 11月至 1961年 5月并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63年7月,江南 7县划归咸宁专署管辖,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孝感、黄破、大悟、应山、安陆、云梦、应城、汉川、汉阳9县基层人民法院。1975年 12月和 1983年 11月,汉阳县法院和黄破县法院先后划归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93年 6月,孝感撤地建市,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孝感市人民法院改为孝南区人民法院,增设孝昌县人民法院。孝感市人民法院辖孝南、孝昌、应城、汉川、大悟、广水、安陆、云梦 8个县市区法院。2000年 12月 28日,广水市法院划归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至此,孝感市人民法院辖孝南、孝昌、应城、大悟、汉川、安陆、云梦 7个县 (市 )区法院。

三、法官及法官队伍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孝感中院的法官队伍建设经历一个由创建、发展、后由破坏到恢复和全面发展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司法与行政合一,法官编制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受同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1949年 7月,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司法科设立。其科长及各审判人员均由行政区专员公署即同级人民政府任命。1950年 9月,司法科改组为湖北省人民法院孝感分院,根据当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分院的院长、副院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即孝感行政专员公署正、副专员任免。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根据规定,孝感中院院长的产生,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负责报告工作,副院长的任免由湖北省人民委员会 (即省人民政府 )决定,副院长对湖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正副院长每届任期 10年,连任未作限制;审判员由湖北省人民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文革”期间,人民法院遭到破坏,审判人员不仅被遣散,审判员职务也被取消。

1979年,国家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1980年,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经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6年 12月以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副院长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正副院长的任期为5年,连任未作限制。1983年 9月,审判员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司法机关任免。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 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管理进人法制化轨道。根据规定,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孝感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 由院长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