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超标小汽车清理

1995年,市纪委监察局召开市直机关清理小汽车工作会议,先后 3次向各县 (市 )区发传真电报,部署清车工作。全市清理出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超标车 34辆,其中,1992年 7月 1日前配备的 20辆可继续使用,对另外的 14辆进行妥善处理。同时,纠正违规使用的28副违规使用军警牌照。1996年,继续抓超标车的清理。市纠风办对 14辆超标车全部作了处理,其中,变卖 3辆,调换 8辆,退还企业 3辆,同时还清理出超范围使用的公安、军警号牌 42副,全部予以收回。199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3辆超标小汽车作了调剂变卖处理。2002年,全市超标配备小汽车 13辆,其中市直 8辆,县 (市 )区 5辆,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03年起,在全市开展清理超标小汽车工作,下发 《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和 《关于对市直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至2004年,市直单位共清理出超编超标小汽车 74辆,均按要求处理到位。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巩固清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