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违纪建私房清理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是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1981年以来,地委、地纪委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过3次集中清查,局部清查也有多次,也处分一批党员干部,但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建私房者中,有的凭借职权,巧取豪夺,大量侵吞国家和集体资财;有的无偿征用单位和农村劳力,任意使用国家和集体土地;有的住公房,却建私房搞转手倒卖,从中牟利,等等。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1981年 10月,地委常委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客观地分析党员干部进城盖私房问题。地委决定,由地委副书记兼地纪委书记谷涛带领调查组,会同汉川县委县政府开展清理建私房工作的调查研究,取得经验 ,在全区铺开。

10月中旬,谷涛率领的调查组进驻汉川后,即协同县委抽调400多人组成清理专班,以城关镇为重点,展开清查工作。通过摸底,城关镇从 1978年以来,在 897户建房的干部职工中,有 8名镇委以上干部、48名科局长、10名部委办负责人、5名县委委员和3名县委常委。经两个多月的工作,这些领导干部的问题基本查清。乱建私房人员退出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 8万多元,收归公有私房面积 1200多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40多处。对不择手段大量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建私房的县经委 1名领导干部和破坏公共设施乱建房的纺织科 1名副科长,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的处分。

在汉川办点的同时,地委向各县发出立即刹住少数干部乱建私房的紧急电报。1982年 1月,地纪委召开全区查处干部非法建私房座谈会,部署全区清房工作。会后,各地由纪委牵头,成立清查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2246名干部开展清查工作。6月初,地纪委以地委名义向各县发通知,要求对前段清查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验收,以保证清查质量。中旬,地委纪委总结孝感县清房工作的做法,及时通报全区,指导面上工作。8月,地委纪委就继续抓好查处干部非法建私房工作,提出意见,凡是查处工作没有全部结案的单位,思想不能松、专班不能散。问题多的地方,要派人帮助、加强领导。已查清的案件,要抓紧结案,恰当处理,经济处理要严,该退的一定要退。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全区清查出干部非法建私房5840户,占地面积 50.7万平方米。其中,县委常委 3人、县委委员7人、县直部办委负责人 13人、正副科局长109人、公社党委正副书记 63人、公社党委委员 135人、一般干部职工 5510人。查清5666户,给予各种处分 196人;共查出贪污、侵占、挪用国家和集体公款 117.7万元,退赔 111.6万元;房屋折价归公 236套,责令自行拆除59栋。

1983年 10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 ((公开信》,坚决纠正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孝感地区对多占多住公房的问题进行查处。各级党委纪委组织专班,依靠群众,在普遍清理丈量的基础上,全区查出超住公房的干部 667户,面积 6427平方米。已有 653户退出多占多住的公房 1085.4平方米,按规定补交1-6月份加收房租费 3228元 。在多 占住房干部 中,县 团级干部 120人 ,多 占面积 1928平方米。按规定必须退房的37户,已退 33户,面积 995平方米。同时,鉴于全区少数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之风又有所抬头的情况,地委决定再次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省纪委、省委整党办公室的通知精神,于 1985年 10月,发出 《关于在整党中查处违纪建私房问题的意见》,要求目前正在整党的单位,违纪建私房问题没有解决的,整党不能转人整改和党员登记阶段。清理工作从 1985年 2月开始,至 1986年 11月结束。全区各级纪检机关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共清查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在城镇违纪违规建私房1675户,其中,县级干部 18人、区局级干部 278人、一般干部 1379人。清查出违法占地 20.7万平方米,经济问题 165万元。已退赔 159万元,追缴税费70万元。对 98名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其中给予党纪处分 83人、政纪处分 15人。

在前两次清理之后,违法建私房的歪风又起,且呈蔓延之势。1989年4月,孝感行署办公室组织专班对 7县 (市 )党员、干部职工建私房情况作了为期 1个月的调查。情况表明,全区党政干部建私房的速度呈 20%上升,有的县高达 30%。在这些建房者中,违法违纪呈 “并发症”“综合症”,既有过去违法违纪的反复,又表现出新的特点:有的领导干部借负责单位基建工程之机,搞 “母子楼”,营建私人小住宅;有的以单位名义征地,分给个人建私房,手段更隐蔽、更巧妙。为此,地委行署决定对党员干部职工在城镇非法建私房进行第三次清理,下决心根治这一 “顽症”。4月25日,地委行署召开全区清查干部职工违法建私房工作会议,成立清房领导小组。各县 (市 )亦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从各有关部门抽调得力干部组成工作专班,仅纪检系统直接参加清房工作的干部达670人。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橱窗等宣传工具,把清房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政策等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为发挥群众监督的强大威力,清房工作实行自查自报公开,检查结果和改正进度公开,组织处理公开,解脱公开。全区设立举报电话 312部,举报箱 1400多个。清房期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2000多人 (次 ),处理来信 500余件。这次清房以乡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对那些建房面积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对遗留问题多、清房难度大的地方,地委、行署领导开“小灶”,加强督办。此次清房至 1991年 5月基本结束。据统计,全区自1986年 1月以来,在城镇乱建私房的干部职工有 8220户。其中,县级干部44户、乡局级干部 897户、一般干部 3087户、职工4192户;党员 3917户。总占地面积69.6万平方米,折合 1045亩;总建筑面积 89.5万平方米,房屋总造价 9380万元。收缴上交财政的各类有问题资金 624.93万元。其中,少交漏交各项税费347.77万元、挤占侵占国家计划内建材补差 102.51万元、没收高价出售出租房屋非法所得和超占土地面积罚款 105.76万元、追缴贪污受贿款10.36万元、收回贷款挪用款 58.53万元;拆除围墙 1293户,收回土地 3.65万平方米;查退公房2402户,面积 9.72万平方米。共立案 240件。其中,县级干部5件、乡局级干部60件、一般干部职工 175件。给予党纪处分 102人。其中开除党籍 3人、留党察看 22人、撤销党内职务 9人、党内严重警告 68人。给予政纪处分 49人。其中,开除公职 1人、开除留用 2人、撤销行政职务 16人、降职降薪 4人、行政记大过26人。同时,按有关规定,把一些在建私房中有问题的干部坚决调离领导班子,全区有 34名各级领导干部调出领导班子。其中,县级干部 10人、乡局级干部 24人。

1992年 6月,根据群众举报,孝感地区和孝感市纠风办与土地管理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孝感城区4个街道办事处个人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情况进行为期 20天的调查,共查出个人违法建私房80多户。其中,干部职工 27户,本地与外地农民33户,总占地土地面积7206平方米、建筑面积 5147平方米。这些户主均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审批和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有的利用各种关系求得有关职能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个别领导暗中认可即建,有的托亲朋好友找村组干部协商同意或直接与责任田承包户私下成交。问题查清后,立案查处 2件,补办建房手续40户,征收占地费 6万元。

1994年 10月,按照市委意见,市纪委发出 《关于立即停止用公款在城区兴建单门独院住宅楼的通知》,引起各地重视并进行认真清理。全市清理用公款兴建单门独院住宅 226套。其中,县级干部 18户、科局级干部 125户、一般干部 83户。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收回产权作商品房出售的有 23套,改变结构一户变多户的30套、收回产权归公 9套、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处理 164套。追缴退款 203万元,对违纪的7人分别进行查处。

19% 年,全市集中开展清房工作。自6月起,经过自查自报、检查自纠、交叉检查3个环节,属清理范围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12 176人参加自查 自报。共清出住房超职级、超面积的人数 3250人,公款装修在5000元以上的31人,多占住房的247人,违规建私房的353人。各地均按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其中,停建、缓建或改建8个不符合政策的在建工程,清退 55套领导干部多占的住房,立案查处 3起违纪案件。

1997年,继续开展清房工作。据统计,全市有 7898名干部补缴各种款项 1374.57万元。515名干部退出多购多占住房515套,其中16名县处级干部退出多占住房 17套。有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县级干部4名。是年,孝感市被评为全省清房工作先进单位。

2000年,全市清理出副科级以上干部多占住房 135套,责令全部退出。超标准装修住房226套,补缴超标装修款 142.78万元,停建住房 14家。

2003年,重点清理领导干部购买两套以上房改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20套,全部处理到位。市粮食局李某因多报工龄而少交房改资金4913元,受到查处。

2005年 3月,市纪委监察局对市直机关开展干部职工多购多占住房的清退处理工作,用40天的时间完成全部工作任务。按政策规定处理住房 1506套,其中清退处理多购多占住房 378套,规范集资建房 858套,上缴超面积补款 131万元;处理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270套,收缴超标装修款 102.7万元。各县 (市)区也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开展清房工作。共清退处理多购多占住房 1662套,规范集资建房 3027套,追缴违纪违规资金41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