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工资福利管理

一、工资制度

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2年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国家形势基本稳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分期进行的。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废除旧的工资制度,建立新的等级工资制度;统一 “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并统一 “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改革旧的计件工资制,建立奖励工资制度;适当提高供给制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资水平。1954年 6月,实行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其供给制津贴标准与伙食、服装的供给标准合并包干,标准提高。合并后行政人员标准仍为二十九级,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改为四等八级。1955年 7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供给制津贴标准的全部实行工资制。其中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先行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

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需要,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争取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任务,国家决定进行全国统一的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工资分,实行直接按货币规定的工资制度;统一和改革工人工资等级制度,不同岗位 (工种 )实行不同的工资等级制和技术等级标准;改革企业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调整和改进产业之间、地区 (部门)之间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度。

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是国家在工资管理政策上的一次重大调整。改革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事业两块进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教师以及医疗卫生部门的护士除发工龄津贴外,还分别发给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底至 1994年春,随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即由原来的结构工资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块,扩充为四块,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根据国发 〔1993)9号文件精神,1993年 10月开始对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全市有 111 882人 (其中孝感市直9944人 )参加工改。1993年 9月末工改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为35 338 914元,人平月工资 316元,工改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43 593 066元,人平月工资390元,月人平增资 74元。

1983-1989年,全区实行浮动工资 7195人,享受山区津贴 3695人。1989年,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5982人办理调级手续。1990年,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调整工资,合计月增加工资 210.86万元,人平月增资 22.37元。1992年,为 12 800多人办理调整工资标准手续。

根据人发 〔1997) 89号和鄂人 〔1997〕 222号文件精神,从 1997年7月 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机关干部的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至 110元;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根据工资制度特点及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原见习期、学徒期工资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标结果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平月增资20元。孝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 144% 人调整工资标准,14 299人办理正常晋档增资手续。调标与晋档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平工资 681元。根据鄂人薪〔1998〕115号文件精神,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全市有 11 956人参加考试。

根据鄂人薪 〔1999〕 100号文件从 1999年7月 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根据鄂人函 〔1999〕 130号文件从1999年 10月 1日起正常晋升职务工资、鄂人 〔2001) 20号文件从2001年 1月 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鄂人〔2001〕 80号文件从 2001年 10月 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鄂人薪 〔2001) 79号文件从 2001年 10月 1日起正常晋升职务工资,1999-2001年共为孝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14 215人办理调整工资标准 3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审批手续 2次。

从 2000年 11月起,对孝感市直行政机关和部分中小学校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工资的发放开始实行“三核一代”(编制核编、工资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工资审批。2002-2005年为7万余人办理工资审批手续;积极研究探索与地方财力相协调的统一规范的津补贴政策,并提出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退职退休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规定,凡参加革命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国营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因公致残或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者,人事部门予以办理退休手续。此规定在孝感专区于 1953年正式贯彻实施,申请自愿退休的干部、职工较少,到 1955年 8月,全区经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只有129人,其中老弱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就有 107人。至 1957年,全区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职工442人。

1958年,国务院颁布 ((关于工人、职工退体退职处理规定》,对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实行统一退休条件和养老保险制度。依照文件规定,全区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有36人,办理退职手续的有645人。次年,办理退休手续 27人,办理退职手续 103人。

1961-1962年,由于国民经济大调整,紧缩机构,精简人员,全区退休、退职人员明显增多。据当年年底干部年报统计,全区各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精简人员 5400多人,其中,退休%人,退职 1934人。

1989年,办理退休手续 48人,办理提高遗属生活补贴标准手续 57人。1990年,为 15 434名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补贴和退休生活费,为776人办理到龄退休手续。1991年,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逐步健全,全区分设县 (市)、部门、乡镇三级管理服务机构 291个,建立退休干部 “自我管理服务小组”39个,退休干部“到龄即退”制度基本形成,举办 “离退休干部老有所为成果展览”。1992年,为 117人办理到龄退休手续。

1993-1995年,大力宣传贯彻离退休人员管理新政策,坚持 “到龄即退”制度,全市退休率达到100%。积极落实政治和生活 “两个待遇”,全市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活动室近400个,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学习、娱乐和休息场所。全市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普遍建立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逐步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制度。每年春节、重阳节等重要节日,召开各种形式的茶话会、座谈会、表彰会、庆祝会,推动全市敬老活动的开展。全市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部分离退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广泛开展 “老有所为”活动,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干部投人两个文明建设。

1996-1998年,对到龄应退休的人员采取直接发到龄应退通知书和对应退未退人员按退休人员调整工资等办法。3年间,审核办理孝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528人。同时,按照退休人员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把 “两个”待遇的落实作为退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对退休人员的 “两费”落实情况进行两次调查;两次为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每人增加退休费 60元。

1999-2001年,审批办理孝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493人。3年间,5次为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1999年3-8月,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调查。全市退休人员发挥积极作用的有 4729人,占退休人员总人数的30.1%,他们在不同的部门、领域、岗位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继续发挥余热。

2002-2005年,审批办理孝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手续 426人。同时,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