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事任免

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1994年4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3年 10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5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订。

一、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市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57人 (次 )。其中,任免政府工作人员71人 (次 );任免法院工作人员 112人 (次 );任免检察院工作人员 64人 (次);任免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10人 (次)。

1994年,常委会决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40人 (次 );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命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共 163人 (次)。

1995年,常委会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 13人 (次)。

1996年,常委会对因机构改革而进行的人事调整及时开展任免工作,先后任免27名政府组成人员和23名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个别任命 1名副市长,依法决定代理市长人选。

1997年,常委会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人 (次)。二、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

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43人 (次 )。

1998年,常委会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2人 (次)。其中,任免政府工作人员39人 (次);任免法院工作人员 14人 (次 );任免检察院工作人员 5人 (次 );任免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4人 (次)。

1999年,常委会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0人 (次)。其中,任免政府工作人员39人 (次);任免法院工作人员 14人 (次 );任免检察院工作人员 5人 (次 );任免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2人 (次)。

2000年,常委会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0人 (次 )。其中任命 38人,免职32人。

2001年,常委会先后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3人 (次 )。其中,任免 18名政府组成人员和 巧名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

2002年,常委会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0人 (次)。其中,任命 38人,免职 32人。

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

2003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次会议依法任命政府组成人员 23人 (次),第 6次会议任命政府部门负责人4名。常委会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28人 (次 ),批准撤换下级人民法院院长 1名。

2004年,常委会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4人 (次 ),批准任命县 (市)区检察院检察长7人,接受 2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委员职务。

2005年,常委会先后依法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人 (次),决定撤销 1名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