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价格与收费

第三节  价格与收费

一、农产品价格粮食价格

1953年 ,粮食开始实行统购统销 ,国家制定价格。1993年,湖北省放开粮食经营,放开价格。1994年,恢复粮食定购定销,并制定定购定销价格。

1950-2005年孝感市部分粮食收购价格

1950-2005年孝感市部分粮食销售价格

1950-1999年孝感市皮棉收购和调拨价格

油料油脂价格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价格由国家定价,1992年湖北省政府决定取消油料油脂定购政策,购销价格全面放开。

1950-2005年孝感市部分油料油脂收购价格

1950-2005年部分油脂销售价格

其他土特产品价格  主要是蚕茧 (丝 )、烤烟、茶叶、生猪、活鸡、鸡蛋、活鸭、鸭蛋、鲜鱼、残黄牛、黄牛皮、桐籽、木梓等产品价格。这些农副土特产品价格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制定,1984年后又陆续放开。

1950-1998年孝感市部分农副土特产收购价格

1950-2005年孝感市部分农副土特产品销售价格

二、工业品价格

食盐价格 1966年4月 1日,食盐地区差价调整,重点是降低最高限价。除精制盐外,其他盐种每500克零售价格凡高于0.17元的一律降为 0.17元。以零售价格逆差计算,食盐批零差率全省统一价为 11%。为进一步降低农村和山区盐价,继续缩小地区差价,1978年 11月 1日降低食盐销售最高限价,每500克由0.17元降为0.15元,食用盐的批零差率一律执行 11%0 1984年 6月,扩大食盐批零差率,降低食盐批发价格。全区市场每50公斤食盐批发价一律为 13.05元,零售价为0.15元/500克。1988年,县城以上 (含县城关)市场食盐零售价格,散装食盐一律执行500克0.15元,塑料袋装食盐500克0.20元,1000克每袋0.38元。1989年,散装食盐每500克 0.33元,袋装 500克 0.38元,1000克0.74元。1993年,应城为一价区,散装零售价0.33元/500克,袋装 0.4元/500克,0.76元 //1000克。孝感为二价区,散装零售价 0.34元/500克,袋装 0.42元//500克,0.78元//1000克。广水、大悟、汉川、云梦为三价区,散装零售价 0.35元 //500克,袋装盐 0.43元/500克,0.80元 //1000克。1995年4月25日调整食盐价格,二价区市场散装盐0.45元//500克,袋装0.56元 /500克,1.03元//1000克;三价区市场散装盐0.46元 //500克,袋装盐0.57元/500克,1.05元 /1000克;四价区散盐0.47元 /500克,袋装盐 0.58元/500克,1.07元/1000克。1996年 3月 1日起,调整食盐价格,食用盐散装 0.49元/500克,袋装盐0.60元 //500克,1.10元/1000克。2000年 1月 18日调整食盐价格,三价区袋装盐0.90元 //500克,二价区袋装盐 1.00元//500克。2005年 10月 18日,全省统一核定纸塑小包装 (500g袋)食盐零售价为1.30元/袋。

生产资料价格   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价格。

1953-1998年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

1952-1998年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

食糖价格 1959年,食糖列为集中管理的第一类重要商品,由商业部实行计划管理。1962年,食糖实行高价政策。1965年 7月 5日起,国产白糖、古巴糖实行平价,敞开供应。1965年 8月,国家对机制白砂糖销售价作了调整,降价幅度平均为9.2%0 70年代,食糖供应再度紧张,1973年开始将收购鸡蛋奖励布票改为奖售食糖。每收购 1斤鸡蛋,奖售食糖 100克。1957年到 1985年,孝感地区各县食糖综合差率均执行3%。1985年后食糖价格放开。

卷烟价格 1965年以前,孝感地区以武汉批发价加运杂费用,再加综合差率的办法计价。武汉至各县甲、乙级烟加 1.5%一4.5%;丙、丁级烟加2%一5%。省外产品,按起点批发价加综合差率计算。从 1966年起,省内卷烟地区差价按产地零售价倒推批发价。1981年 11月,全面调整烟酒价格。省外卷烟产品地区差价仍执行原规定的每盒加0.02元;省内卷烟产品,销地市场内按产地零售价每盒加 0.01元,听装每听加0.03元。甲级、乙级和丙级卷烟批零差率和计算办法不变,丁级和戌级烟的批零差率一律扩大为 巧%。经过这次调整,卷烟零售价 (包括武汉、襄樊、广水、利川烟厂 ),甲级烟 (下同)提价 0.292元 /盒,乙级烟提价 0.081元 /盒,丙级烟提价 0.029元 /盒,丁级烟价格不变。1982年 6月,武汉、襄樊、广水、利川等烟厂部分卷烟的厂、销价格实行降价。同年 8月,省外购进卷烟 (上海产卷烟除外 )地区差价以地产零售价格为基础,省内市场每盒烟一律安排差价0.01元,即按产地零售价加0.01元销售。1983年再次降低部分甲二级烟和过滤咀烟产地厂、销价格。1991年 8月 1日起放开卷烟零售价格,1992年 1月 1日起放开卷烟三级批发价格,1992年 10月 15日起放开卷烟调拨价格。

手表价格 1953年,进口手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1956年和 1965年两次大幅度降低进口手表价格和质量差价。1965年,一、二类高档手表标准品平均下调 30%。根据市场供求情况,1973年调整进口手表、怀表销售价格。瑞士产劳力士、欧米茄、浪琴等提高20%,一类三等表提高30%,二、四、五类表提高40% 0 1979年2月,调低进口一类手表销售价格。一类一等标准品劳力士 17钻全钢大三针男表,每只零售价由540元降为450元;一类二等标准品欧米茄 17钻全钢三防三针男表,每只零售价由420元降为350元;一类三等标准品价格不变。1982年2月,种类手表零售价格平均每只降低40.4元,降低幅度为 15.79%。国产手表50年代末投放市场。到 1985年,全国一直执行统一价格。六七十年代主要制定手表试销价格,70年代后期开始制订统一的销售价格。1978年9月 1日,调整部分国产手表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红旗牌、广州牌、延安牌、海狮 17钻全钢三防男表,每只零售价由 110元降为 90元;蝴蝶牌 19钻全钢三防男表,每只零售价由110元降为95元;山城牌、金猫牌 17钻全钢三防男表,每只零售价由90元降为80元;天津产东风牌和上海牌日历男表,每只售价由225元和220元一律降为200元。1979年9月至 1982年10月,实行电子手表试销。1982年 1月,全面降低国产机械手表价格,平均每只降低 21元。1984年5月,再次降低国产机械手表价格。一级表的零售价格由每只70.90元降为 55.70元,二级表零售价格由每只55.60元降为 50元,三级表零售价格由每只50元降为40-45元,四级表在当时价格基础上每只降低3.5元。1985年4月,手表价格放开,实行企业定价。

自行车价格 1984年以前,自行车销售价格由省统一制定。1977年9月,武汉牌70型28寸自行车出厂价为每辆 112元。1979年2月,黄石产春燕 PA75.128型自行车,产地批发价为每辆 122元,零售价 139元;销地市场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率2%制定,即每辆批发价124元,零售价141元。1984年1月1日起,适当降低武汉、沙市、黄石生产的自行车销售价格。1985年,除 “永久”、“凤凰”、“飞鸽”牌 自行车外,其余牌号自行车实行企业定价。1992年自行车价格全部放开。

缝纫机价格  孝感地区主要使用武汉产大桥牌、老河口产红梅牌和襄樊产海欧牌缝纫机。1970-1982年,武汉缝纫机厂生产的JAI-1型二斗藏式缝纫机出厂价每架为 112.10元,产地零售价为 121.60元。1983年降低缝纫机销售价格。武汉产大桥牌、老河口产红梅牌缝纫机,每台当地零售价由 136元降为 124元,当地批发价由 129.60元和 121元降为 110.70元;襄樊产海鸥牌缝纫机每台当地零售价由138元降为128元,当地批发价由123元降为 114.30元。缝纫机批零差率仍按 12%不变。1985年4月缝纫机实行企业定价。

1952-2000年孝感市部分常用工业品价格

成品油价格 1950年 11月,汽油按规定牌价提 22%,柴油按牌价提 15%,润滑油按 40号马达油、800度红车油提价 15%,其他各种润滑油按照其余上列两种油品的正常比例提升。1953-1964年,个别调整不合理价格,并适当降低。1965, 1967, 1971年,先后 3次降低石油销售价格。从 1983年4月 1日起,开展高价油经营。对石油商品计划分配部分 (即平价油)的价格保持稳定,计划外实行高价。1966年,对汽油、柴油实行最高限价。56号汽油每吨批发价为 750元,0号柴油每吨批发价为 600元,煤油零售价每市斤0.50元。汽油、柴油只限于县城关 (含县城关镇的国营批发商店或门市部 )以上市场,煤油限价为所有市场。1967年降低汽油最高限价,其批发牌价的最高限价每吨700元。1984年3月,0号柴油最高限价每吨由500元调为600元,各地限价也在当时批发牌价基础上增调 100元,以上价格一直沿用到 1985年未作变动。1986年,对计划外高价油实行最高限价。汽油最高批发限价为 1150元 /吨,最高零售价为 1285元/吨;柴油最高批发限价为 1010元/吨,最高零售限价为 1130元/吨。1991年3月,70号汽油批发价由728元/吨调到 845元/吨,调高 117元;灯用煤油从 630元调到735元,调高 105元;0号柴油批发价由525元/吨调为 779元/吨,调高254元。1992年,试行成品油平转高及统一计划内高价成品油价格,规定汽油批发价为1922元 /吨,煤油批发价为 1719元/吨,0号柴油为 1737元/吨。1994年5月 1日,调整成品油价格。孝感汽油批发价为2603元 /吨,零售价为 2756元/吨;煤油批发价为2221元 /吨,零售价 2362元/吨;柴油批发价为2159元/吨,零售价 2296元/吨。1995, 1996, 1997年,湖北省 3次调整成aflu油价格,70号汽油批发价由2504元 /吨调整到2633元 /吨,零售价由2635元 /吨调整到2791元 /吨;0号柴油批发价由2130元/吨调整到 2595元/吨,零售价由2259元/吨调整到2745元/吨;90号汽油批发价调整到 2624元/吨,零售价2900元 /吨。2000年,成品油零售实行分片作价。孝感市区及所属 8县市区都属二价区。2005年,连续 5次调整成品油统一销售价格。二价区油价从 2000年初的90号无铅汽油零售价3100元 /吨、93号无铅汽油 3317元 /吨、97号无铅汽油 3503元 /吨、0号柴油 2720元 /吨,调整到 2005年 7月 23日的90号无铅汽油零售价 5330元 /吨、93号无铅汽油5650元 /吨、97号无铅汽油 5969元/吨、0号柴油4968元 /吨。

电价 1950年 10月 16日,孝感执行新电价,照明一级每千瓦时 0.15元,二级 0.20元,三级 0.25元,动力用电0.12元;1953年,照明每千瓦时0.20元,非工业 0.15元,普通 0.10元,大工业 0.06元;1960年,动力用电每千瓦时0.07元;照明0.14元;1963年,调整农业用电价格,电网夏售电价每千千瓦时50-55元;1965年农村加工工业用电,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5元,照明用电每千瓦时不超过 0.25元;1966-1977年,全省电网内供电电价统一,而各类电价基本维持原有水平,孝感这期间电价标准:照明用电 (不满 1千伏 )每千瓦时0.20元,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85元,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58元,农村用电每千瓦时0.06元;1978年 12月起,对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扬程在 51一100米的每千瓦时电价 0.04元,扬程在 101至 300米的每千瓦时电价 0.03元,300米以上每千瓦时电价0.02元;1985年,孝感地区经委统一组织 (或用户直接)向省电力局认购电量,认购量承担高价燃料与平价燃料的平均差价,每千瓦时电增加 0.10元,作为差价弥补;1988年,孝感地区境内实行电网峰谷分时电价,高峰7小时,平段 10小时,低谷 7小时,高峰电价比当时分类价高60%,平段电价按当时分类电价,低谷段电价按当时分类电价的40%计价;1993年 7月 1日起,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电压等级不到 1千伏的提到每千瓦时 0.25元,1千伏以上的提到每千瓦时0.245元;1994年 1月起,提高电网电价。其中,非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3元,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0.052元,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4元,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4元,排灌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4元,同时随电费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按原电价的8%征收,其他电量经折算,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35%征收;1995年调整电网电价,10千伏安以下,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由0.245元调为0.28元,非居民照明电价由每千瓦时0.385元调为0.428元,城市商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578元调为0.642元,非普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310元调到0.355元,农业生产电价由每千瓦时0.251元调为0.289元;19%年再次调整目录电价。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由0.280元调到0.32元,非居民照明用电由每千瓦时 0.428元调为0.469元,商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642元调为 0.69元,非普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355元调为 0.403元,大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265元调为0.305元,农业生产电价由每千瓦时 0.289元调为 0.330元,农业排灌用电由每千瓦时0.098元调为0.139元;1999年7月 15日再次调整目录电价,10千伏安以下,居民生活用电由每千瓦时0.32元调为0.447元,非居民照明由0.469元调为0.592元,商业电价由0.69元调为0.827元,非普工业电价由0.403元调为0.509元,大工业电价由0.305元调为0.385元,农业生产电价由0.330元调为0.42元,农业排灌用电由0.139元调为0.195元;2002年 12月 10日又一次调整目录电价,10千伏安以下,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调为 0.52元,非居民照明调为0.687元。商业电价调为 0.932元,非普工业电价调为0.584元,大工业电价调为0.409元,农业生产电价调为0.455元,农业排灌用电调为0.22元;2005年 5月 1日部分调整目录电价,10千伏安以下,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不变为0.52元,非居民照明调为 0.859元,商业电价调为 0.951元,非普工业电价调为0.689元,大工业电价调为0.496元,农业生产电价0.455元,农业排灌用电0.22元。

为加快电力建设,孝感在电价上采取一些具体措施。(1)实行多种电价政策。从 1987年起,对外地组织的 “加工电”、“超产电”、“网权电”等电量实行计划外价格,定向销售,价格一般高出计划电0.05.0.08元。(2)开征电力建设基金,作为地方电力建设专项资金。开征范围是除居民照明、农业排灌、学校、医院、部队、煤矿、农药厂、化肥厂之外的所有用电。(3)实行煤炭加价和铁路运输加价。孝感 1985年、1986年每千瓦时电价加 0.04元,1987年加0.003 15元,1988年加0.007 1元,1989年加 0.021 5元,1990年加0.024元。(4)实行全省综合电价。1991年全省综合电价每千瓦时加价 0.048元,1992年每千瓦时加价0.0731元,但对居民照明、农业排灌、福利工厂、中小学校、幼儿园 (教学实验室 )等用电免征。1993年,地县 (市)自组电全地区平均加价0.044元。实行二次综合加价办法,对缓解供电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91-2001年孝感各县市统一电价二次加价标准

水价 (1)自来水价格。孝感市自来水公司成立于 1976年 4月,1979-1981年建成一水厂。供水价格 :生活用水 0.28元 /吨,生产经营用水 0.33元 /吨。1992年 11月 1日起 ,生活用水调为 0.35元 /吨,生产经营用水调为 0.4元 /吨。1993年 2月 1日起,生活用水调为 0.4元 /吨,生产经营用水调为 0.45元 /吨。1994年 4月 1日起 ,生活用水调为 0.6元 /吨,生产经营用水调为 0.7元 /吨。1994年 6月 1日起,新增商业建筑业用水价,标准为 1.0元/吨。1997年9月 10日起,生活用水调为0.95元 /吨,行政事业用水 0.82元 /吨,工业生产用水 0.95元 /吨,商业及建筑业用水 1.4元 /吨。2000年 12月 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 1.05元 /吨,行政事业用水 1.2元 /吨,工业用水 1.2元/吨,经营服务用水 1.6元/吨。至2005年底均执行此价。

(2)农业用水价格。1955年 10月25日,孝感县人民政府执行 《湖北省水利工程征收水费暂行办法》,开征水利工程水费,并作出补充规定:甲等区 (自然灌溉)每亩征收稻谷 10.5公斤,二等区 (半自然灌溉)每亩征收8公斤,丙等 (提水 )每亩征收稻谷 5公斤;在受益区内而未用的田亩,减半征收;个别地区 “三定”结束,公粮余粮均已收库,按当地粮食牌价缴纳。1957年,发布 《孝感县水利工程水费暂行办法》,规定灌溉用水每亩收谷5一10公斤,堤坑每亩收谷5.15公斤,随公粮征收。1958年以后,每年中型水库水费为每亩交谷 2.5一3.5公斤,或每亩提取 0.30-0.50元,以实受益面积计算。1962年,县人委 《关于水库、堤防征收水费的通知》规定,不论大中小型水库,凡受益田一律征收水费。金盆、八汉、滑石三大水库,按实际面积 4.7万亩,每亩收0.2一0.5元,收粮食0.5公斤,收水费 14 000元,粮食 24吨,随公粮征收。粮食按水库编制人数供应。堤防受益田亩,每亩收0.1-0.3元,由区社负责征收。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出关于水费征收任务的通知,强调水利工程要 “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水库受益区亩收0.8一1.2元,堤防亩收0-3元,随粮代征。抗旱泵站是交钱抽水。由于成本高,收费一直困难。1983年 3月 11日,孝感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孝感县水库、泵站灌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库、泵站执行 “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受益单位承担工程管理、维修和交纳水费的义务,采取基本费加水费的收费办法。基本费按受益面积负担,每亩0一2元随粮代征;水费按方 (泵站按台时)计算,交费放水。水量计算办法:水库从渠道首计算水量,减去合理水损。

芳贩水库:西干渠对小河减 5%,对王店减 10%;东干渠对小河减 10%,对花园减 20%,每立方米收费 0.005元,提水 0.004元。金盆浴鲤水库:对小河减 10%,对陡山、周巷减 20%,每立方米收费 0.005元,提水 0.004元。观音岩水库:对小悟减 10%,对丰山减 20%,对邹岗减 25% (含周巷的阳岗),每立方米收费 0.005元,提水 0.004元。滑石冲水库:对丰山减 5%,对杨店减 10%,每立方米收费 0.004元。八汉洼水库:对肖港减 5%,对朋兴减 10%,每立方米收费0.008元,提水0.004元。徐家河水库东干渠:根据进口水量,合理分摊,按立方米收费,水费由管理单位对公社结算,水放完账结清。1985年,孝感市 (原县级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市水库、抗旱泵站只收取水费或台班费。各类水费收费标准:水库放水按出库水量,减去规定水损后的水量计费,每立方米 0.008元,库内提水每立方米 0.006元。灌溉泵站按机组提水量,一级站每立方米0.005元、二级站每立方米 0.006元,计算作业费,加上台时耗电费为台时收费标准。排水泵站,按受益田亩,每亩每年收取排涝作业费和电费 1.80元。堤防到闸防洪保护费,按设计洪水位保护的面积,每亩每年收防洪保护费0.5元。城镇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按企业 1984年底总人数,每人每年收取防洪排涝保护费 2元。徐家河水库北干渠提水按台时55.80元收费。灌区用水由受益单位交钱放水抽水,对区结算防洪排涝保护费,各区由市财政部门随粮代征;城镇工商企业,由水利部门与所属主管局 (公司)进行结算。2003年,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既减轻、规范、稳定农 民负担,又有利于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2003年孝感市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

三、各项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包办一切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工资之外发放钱物。当时孝感只有工商、房产、民政等少数部门收取企业登记、房地产管理、婚姻证书等为数不多的 “规费”,并纳人财政预算。改革开放以后,一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普遍创收,以弥补财政拨款不足或增发奖金,使各种收费日益增多,一度出现严重的 “乱收费”甚至强索现象。1983年 7月,国务院、中央纪委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力量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其收费逐步纳人物价部门的管理范围。1983年 8月,湖北省清理整顿收费从孝感试点开始,经过2年多努力,分三批取消500多个收费项目,降低200多项收费标准。1987年以后,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1988年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收据,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2000年4月,印制 《孝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集资项 目和标准汇编》,2005年 10月,又修改重印,还编印 《孝感市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明白手册》,促进收费规范化。至2005年,孝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44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321个收费项目、1241个收费标准。

教育收费 1956年2月开始,按规定征收中、小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坚持 “乡村低于城市,山区低于平原,小学低于中学,初中低于高中”的原则。小学每生每学期收取杂费:城市不分年级2至2.2元,大山区县一至四年级 1至 1.3元,四至五年级 1.4至 1.8元,其他地区县一至三年级 1.5至 1.8元,四至五年级 1.8至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收取杂费:城市 3元,大山区2至2.5元,其他地区县 2.5至 3元。高中每生每学期收取杂费:城市 3.5元,大山区2.5至 3元,其他地区县 3至 3.5元。孝感地区对确有困难的子女杂费实行减免。减免比例以县为单位,一般不超过 20%,城市不超过 15%。减免原则是:困难大的多减,困难小的少减,不困难的不减,由学生家长申请,学校与社队或街道综合评定到人。住宿费、灯油费收费标准:住读生每学期交住宿费 1.5元,走读生在学校晚自习交灯油费 1元。1973年始,执行省调整后的中小学收费标准,一直到 1985年。1986年始,执行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规定的杂费收取标准。初小 (一至三年级 )每生每学期:大中城市3元,县镇 2元,农村 1.5至2元;高小 (四年级以上)每生每学期:大中城市4元,县镇 3元,农村 2.5至 3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大中城市 7元,县镇 6元,农村5至 6元。住读生每生每学期住宿费4至 5元 (含水、电费),走读生每生每学期交水电费 1元,在校生交水电费 1.5元。1990年,孝感地区调整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1995年,规定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最高限额。

1990年孝感地区普通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

2000年,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规定,初中阶段每生每学期收费:孝感市区 100元,县镇95元,平原丘陵地区乡村 80元,山区乡村 60元。高小阶段:市区50元,县、镇 48元,平原丘陵地区乡村 30元,山区乡村 25元。初小阶段:市区45元,县、镇 40元,平原丘陵地区乡村 25元,山区乡村20元。2005年,执行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收费标准:初中,大中城市 340元,县城330元,农村290元;小学,大、中城市 1一2年级 180元,3一6年级200元;县城 1一2年级 170元,3一6年级 195元;农村1一2年级 145元,3一6年级 170元。

医疗卫生收费 1952年 10月,孝感地区按省卫生厅规定,各级人民医院、诊所按中南区医院、诊所暂行收费标准实施;私立医院诊所医疗收费标准按公立医院诊所收费标准酌增 15%一20% 0 1960年2月,孝感地区按省规定降低医疗收费标准。手术费、住宿费、门诊费分别由降前的20多元、3元和 1元下降为8元、2元和0.70元。同年 3月 1日起,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病人不收住院费,只收挂号费和出诊费。1984年,针对医疗收费标准偏低的实际,对部分医疗收费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挂号费、住院费、注射费、手术费和部分检查费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其他各项标准 (加急诊、出诊、简单病床、家庭病床陪伴费以及新增收费项目等)由孝感地区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调整和管理。1999年,孝感市按省调整的医疗单位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执行。门诊诊疗费:部省级、市级医院每人次2.20元。县 (市)级医院每人次 1.70元,乡镇卫生院每人次 0.50元。住院诊疗费:部省委、市级医院每床 7.50元/日,县 (市)级 5.50元/床日,乡镇级 3.50元/床日。2005年,孝感市物价局印发 《孝感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对全市 3048项医疗服务标准进行核定,收费总水平下降9%0

邮电资费 (1)长途电话资费。1986年,湖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规定长途自动电话有权使用费一次性收取。孝感工商企业单位每户收取 3000元,行政事业单位单机收 1500元。县城的长途自动电话有权使用费工商企业每户 2000元,行政事业单位单机 1000元。原来装用的市内电话单机未缴有权使用费的用户,均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19% 年 11月26日起,孝感市按省内300公里及以内每分钟0.50元,省内300公里以上 0.60元,省际 800公里以内每分钟0.80元,省际800公里以上每分钟 1.00元的标准执行。此后随着竞争的激烈,至2005年,也逐步为各种套餐所替代。(2)市内电话资费。1993年4月 1日起,孝感市城区开始安装程控电话。电话月租费为甲种 15.00元,乙种 24.00元;通话费0.20元/次,免费发话数甲种72次,乙种 120次;市区甲种电话初装费2600元/户,乙种电话初装费3200元 /户;市内电话移机 16.00元/部,装移机工料费400元。19%年 11月 26日,实行本地网通话费:营业区内每次 0.12元,营业区间每分钟0.40元,300公里以上每分钟0.60元。1999年3月30日起,降低固定电话初装费标准,孝感市区甲种电话 700元/户,乙种电话 900元 /户;各县、市、区甲种500元/户,乙种 800元 /户。至2005年,此项资费逐步为各种 “套餐”所替代。(3)电报资费。新中国成立初期,孝感地区电报资费每字 0.135元。1958年,电报资费按统一标准每字 0.03元执行。1992年 12月起,公众电报基础资费由每字0.07元调整为每字 0.13元,新闻电报每报每字为0.05元,由部局办理汇兑业务所发电报由1.00元调为 2.00元。电报传递费3公里加收0.50元,最高不超过 3.00元;投放费每份 1.00元,上楼投送第一、二楼免收,三楼每份 0.30元,向上增加一层加收0.1元,最高不超过 1元。1998年以后,随着网络发展,此项资费 “消失”。

邮政资费 (1)国内平信。1950年 1月 20日起,1封平信每重 20克及其零数,以小米 12两 (16两制市斤)的价格核定平信资费。当小米价格涨落幅度超过 20.25%时,平信邮资随之调整。1950年 5月 11日,平信邮资调整为0.08元。7月 1日,本埠平信邮资为人民币0.04元,外埠仍按0.08元执行。1990年 7月,国家物价局、邮电部规定:平信资费每 20克本埠由0.04元提高到0.1元,外埠由0.08元提高到0.20元。19% 年 11月起,不分本外埠,一律调整为 0.50元。1999年 3月 1日起,调为 0.60元,至2005年,均执行此价。(2)国内平常印刷品。1950年 1月,孝感按起重50克,邮资0.01元;51至 100克,邮资费0.024元。1950年 5月,一律以每重 100克按0.024元的邮资标准计费。1950年7月,本埠每重 100克,邮资0.02元;外埠仍执行每重 100克,邮资 0.024元的标准。1951年 3月,扩大本埠和外埠差额,每重 100克本埠0.01元,外埠0.025元。1958年 1月,规定每重 100克,一般省、区本埠邮资为0.5元,外埠为 0.03元。从1990年 7月底起,每重 100克本埠由0.015元提高到 0.04元,外埠由0.03元提高到0.08元。1996年 11月起,不分本外埠一律执行 0.30元。1999年 3月 1日起由0.30元调为 0.40元 ,至 2005年 ,均执行此价。

1952-2005年邮电资费标准

四、物价指数

1950-2005年,孝感市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 539.86%,平均每年递增3.54%,呈现 “三高二平一低”的特点。“三高”主要是 1951年解放不久物价波动影响、1961年 自然灾害和 “大跃进”失误影响,以及1986-1996年通货膨胀、需求增长旺盛和物价改革导致结构性上涨的影响,出现三次物价总指数高;“二平”是 1952-1960年,主要采取对带头涨价商品大量抛售、疏通商品流通渠道、组织恢复商品生产、逐步制定牌价等措施;1962-1985年,由于 “文革”期间物价基本冻结,“文革”后健全物价机构,加强物价管理和价格改革,使价格体系、比价关系趋于合理,2次物价总指数趋平。“一低”是1997-2005年,由于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和亚洲金融危机,以及货币贬值、经济衰退等不利因素影响,出现物价总指数偏低的情况。

1951-2005年孝感市零售物价总指数 (上年=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