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按照五级行政体制框架,现行财政体制包括中央对湖北省、湖北省对孝感、孝感对县 (市)区、县 (市)区对乡镇四个组成部分。

一、中央对湖北的财政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至2005年,中央对湖北财政体制大体经历四个阶段: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1978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1980-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94-2005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二、湖北对孝感的财政体制

在全国大的体制背景下,省对孝感的财政体制,多数年份是省直管县,少数年份是省托管县 (地改市后实行以市带县,时间起止 1994-2004年共 10年 )。主要经过以下演变:1949年 8月,实行中央集中统一的财政政策。孝感专署任务是统一分派各县公粮任务并报省备案。1953年,国家实行中央、省、县 (市)三级财政体制。湖北省在原县、市地方财政的基础上,建立县、市一级财政。1955年,省将地方固定收人全部划给县、市,将固定比例分成收人和调剂比例分成收人全部划给县、市。同时实行收支两包干,结余不上缴的办法。专署为一级财政管理,不与县发生拨款关系。1959年,省对专区一级财政实行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定额上解,超收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63年,省对地方执行 “收支定额,比例分成,一年一变,结余归各级”的财政体制。1964年,根据省制定的体制,结合专区的具体情况,对县采取:(1)属于国家财政预算部分的,按照省的规定执行。(2)专署 2%的农业税附加全部收回,不再下放到县。(3)对各县的地方自筹收人 (不包括水费收人 )专署根据各县不同情况从当年 1月 1日开始,通过金库分别对县提取 10%一15%,由专署统一安排使用,规定对孝感、黄破、汉川、汉阳4县提取 15%,应山、大悟、应城、安陆、武昌、蒲忻 6县提取 12%,云梦、嘉鱼、咸宁、崇阳、通城、通山6县提取10%0 (4)留县的自筹收人,由县统一安排使用,但是,必须将收支计划报专署批准后执行。1965年,专区作为一级财政,专区财政享有对所属县和专直单位收支指标的分配调剂权;对所属县 (市)和专直单位财政工作的领导监督权;对本级机动财力的安排使用权。1966年起,专署不再作为一级财政,省对专署的预算收支实行 “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71年,省对各地区、市实行 “定收定支,比例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县财政管理体制由地区制订。1972年,省颁发 《农村人民公社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确定公社财政是国家一级财政,受公社革命委员会和上级财政部门双重领导。根据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社财政由国家预算收支、地方预算外收支和公社自筹收支3个部分组成。

1976年,省对地市实行 “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比例分成,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办法。孝感地区挂钩比例定为 50%。在预算执行中,超收多分收人,短收相应减少收人。省对县办 “五小”工业企业分成办法规定 ,盈利企业利润 40%纳人国家预算,60%留县。如果发生亏损,80%由国家弥补 ,20%由县弥补。县预算外工业企业纳人预算内管理,参与分成,不缴纳所得税。县办 “五小”工业企业分成收人的提取,以企业为单位,全县统一算账,报地区财政批准,年终一次提取,下年使用。

1978年,省对地市财政体制实行 “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超收分成的比例,孝感 50%。县办 “五小”工业,对盈利企业 40%纳人国家预算,60%留给县作分成收人;亏损企业80%由国家预算弥补,20%由县的分成收人弥补。分成收人的提取,以企业为单位,全县全年统一算账,报地区财政局批准后,年终一次退库提取,下年安排使用。对已建立公社一级财政的农村人民公社 (不包括县辖镇)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即按公社当年预算内收人完成数 (不包括农业税 )分成 1%,作为公社机动财力,年终由县财政局统一算账,一次提取,如数下拨,下年使用。从 1978年起将五种地方税全部留归地方财政,五种税款全额缴人地方金库,不作总额分成和超收分成收人计算,省、县、社三级分成,缴省10%,留县 60%,公社 30%。

1979年,省对地区、市 (县 )实行 “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孝感地区增收分成的比例各县为22%,地区财政从地直企业分成20%,从县分成 10%。省在 1979年全省财政决算编审工作会上,确定荆门县油税、孝感地区盐税、各县电税,从 1979年起上划为省级收人,为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确定 “三税”分别按年终实际人库数,给所在地、县分成 2%,由省给予补助。

1980年,实行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1)财政收人:把所有的财政收人划分为中央固定收人、地方固定收人和调剂收人。中央固定收人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人、关税和中央的其他收人,地方固定收入有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收人、盐税 (省规定盐税为省级固定收人)、农业税收人、工商所得税收人、地方税和地方的其他收人。调剂收人为工商税收人。(2)财政支出: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人民防空经费、城镇人 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等划为地方支出。(3)分级包干:即按财政隶属关系层层包干。从 1980年起,湖北省取消地区一级财政 (省对地直财政实行 “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一年一定”的办法,对所属县市工商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给地直分成 10%),省财政直接对县财政包干,地区财政对县级财政只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4)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根据划分的收支范围,以 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确定。收支基数确定以后,如果支出基数大于地方固定收人的,按大于部分占调剂收人的比例确定为地方留成比例。执行中按这个比例在调剂收人中留成,地方在调剂收人中的留成部分加固定收人即为自己的留用资金。全区属这种类型的有6个县,其调剂收人留成比例分别是:孝感45.58%,广水42.37%,安陆33.11%,云梦46.46%,应城 19.77%,汉川 34.18%。如果将全部调剂收人留归地方还抵不住支出基数的,其调剂收人留成比例为 100%,并按支出基数大于收人基数部分实行定额补贴,属这种类型的有大悟县。

1985年,省确定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定额上缴或定额补贴、收入超基数分成”的财政体制。具体做法是:划分税种,中央对省基本上是以第二步利改税后设置的税种作为划分收人的主要依据,总体上将财政收人划分为中央固定收人、地方固定收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人三大类。(1)中央固定收人:包括原体制规定的中央固定收人和新体制规定的电力、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的产品税的70%。(2)地方固定收人: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调节税、农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五种税、契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收入、四个部门的产品税的30%部分。(3)中央和地方共享收人: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地方国营粮食食品外贸企业的亏损补贴、外资和合资企业的所得税、五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财政收支基数具体计算办法是:财政收入基数二 1983年决算收入 一上缴折旧基金 +粮油食品亏损退库 一政策因素调减项目+政策因素调增项目。财政支出基数= (1983年决算收人一地方税 一上缴折旧基金)x总额分成比例 一定额补贴 +政策因素调增项目。收支基数确定以后,决定在 1985年和 1986年两年内,除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以外,把地方固定收人和共享收人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基数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省对地、市、州、县 (市 )除执行中央的规定以外,另外把一部分地方固定收人和共享收人划为省级收人,其中涉及到孝感地区的有:盐税收入、银行和保险公司营业税及奖金税、建筑税。省对地、市、州、县 (市 )的挂钩办法是:收大于支的定额上缴,收人超基数的按四六分成,即上缴省 40%,县市留成60%;支大于收的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每年递增5%。新体制确定孝感地区定额上缴的有孝感、广水、安陆、云梦、应城、汉川 6个县市,其中安陆是省政府确定的综合改革试点县,省规定收大于支的县不实行收人超基数分成上缴,只按定额上缴数每年递增 5%上缴,因此,全区实行收人超基数比例分成的只有孝感、广水、云梦、应城、汉川 5个县市 ,地区本级收不抵支。为调动地区的积极性 ,省决定从 1985年起 ,收入超基数的部分,全部留用不缴;定额补贴,每年递增 5%由省增加补助款;地区所属县、市,收人比上年增收的部分,省继续给予 10%的分成,地直新增支出,应本着先收后支,量力而行的原则,用自己的增收解决自己的新增支出。新体制确定对孝感地区、大悟县和地直实行定额补贴财政体制。

1986年,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财政收人亿元县市建设,并规定进人亿元县市建设的县市,必须如期达到合同规定的收入目标,省财政厅按目标收入与 1986年决算收人差额的 10%借给周转金,连续借3年,实现收人目标后,分 3年还清。

1987年,为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省确定对全省 20个上缴县市实行递增包干上缴的办法,上缴基数以 1986年的实际上缴数计算。其计算办法是:1986年定额上缴数 ++1986年收入超基数分成上缴 +农业税上缴数。省确定孝感地区4个县市的递增比例分别是:广水为 10%,云梦、应城、汉川为 8%。安陆仍然执行 1986年确定的综合改革试点县的财政体制,定额补贴的孝感市、大悟县仍然执行 1986年确定的财政体制。

从 1987年起,省对20个收人上缴的县 (市 )按 1986年上缴数作为基数递增包干上缴的办法。超过递增包干上缴的部分全留,达不到递增包干上缴数的,按递增包干数上缴。卷烟税、烟叶税、酒税增收部分,仍按财政部的规定上缴中央 60%。省对应山、安陆、云梦、应城、汉川等 5个县财政体制为定额上缴和递增上缴3114万元;孝感、大悟和地直财政体制为定额补贴和递增补贴 1419.5万元。由于承担中央财政借款任务,省减少大悟县 5%的递增补贴。取消地直5%的递增补贴也作为借款调减数。其他单独结算项目,如农村返销粮增收上缴,农业税改按 “倒三七”增收上缴,粮食调拨经营费用,烧油特别税,菜籽油增销,烟草上划,价格补贴由收人改列支出等,继续按原办法年终单独结算。

1988年财政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六种情况:第一种类型是经费补贴,包括大悟县和地直,分两种情况,大悟县 1988年补贴递增 5%, 1989年取消递增,地直 1988年补贴取消递增;第二种类型是定额上缴,包括孝感和安陆两市,分两种情况,安陆市为综合改革试点县 (市),1988年是收人定额上缴的最后一年,孝感市没有定年限;第三种类型是递增上缴,包括应山、云梦、应城、汉川4个县、市,也分为两种情况,应山县是有烟厂的县,每年上缴递增 10%,云梦、应城、汉川 3个县、市上缴递增 8%a

1990年,广水、安陆、汉川 3个县市的亿元建设到期,按合同规定,亿元县市增收上缴数从这一年开始实行专项上缴。亿元县市专项上缴数= (目标收入 一1990年决算中不参与分成的收人)一(1986年决算收入一1986年决算收入中不参与分成的收入)。当年,原孝感市和应城市进人全省第二批亿元县市建设。

2004年,省政府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省财政厅在项目、资金、财政信贷和财政结算等方面实行省直达市、县 (市)区。省财政对 68个县 (市)(含7个县改区和神龙架林区)以及当年人均可用财力在2.4万元以下的 11个市州本级 (包括孝感市本级)省集中的增量,以2003年为基数,2004-2010年新增上缴省增量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对人均可用财力较低的荆州、咸宁、黄冈和孝感市本级每年给予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孝感市本级转移支付数为 1915万元。

三、孝感市对县 (市 )区财政体制

1993年,孝感撤地建市,孝感成为一级财政实体。7月,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委托孝感市管县,实行以市带县的财政体制,县市财政体制由孝感市负责确定。

1993年 12月,由于实行分税制改革,省对孝感以 “双轨制”为前提,对分税制前的体制作新的规定。其内容是:(1)以广水、云梦、应城、汉川 1993年递增上缴数作为全市递增上缴基数,从 1994年起每年递增 5%上缴省财政;(2)以安陆、大悟 1993年上缴数作为全市定额上缴基数,从 1994年起每年定额上缴省财政;(3)以市直 1993年定额补贴作为全市体制补贴基数,从 1994年起对市财政补贴;(4)按 1993年对地直的全市收人增收分成 10%的数额对市财政再补 1994年、1995年两年;(5)从 1994年起各项专款和各种结算只对市财政。

1994年,孝感市确立对各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具体内容如下:(1)广水市、应城市、云梦县、汉川县继续实行递增包干上缴的财政体制。1994年广水市仍按 10%递增上缴,应城市、云梦县、汉川县仍按 8%递增上缴。1995年起4个县市统一按 1994年上缴的基数递增 5%上缴。(2)安陆市作为全省综合改革试点,按省规定维持定额上缴体制。(3)大悟县因中央借款进入基数后成为定额上缴体制。(4)各县市区上缴省的各项单独结算任务和省的单独结算补助,维持省确定的项目和数额不变。(5)市财政对各县市区的农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资源税进行少量分税。其中,农业税市财政分成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财政分成 10%;资源税市财政分成25%。从 1995年起执行,年终与县市区单独结算。

原孝感县撤销以后,其财政体制相应取消。新建的孝南区、孝昌县和上划到市直管理的朱湖农场、双峰林场需要建立财政体制。经市政府孝政发 〔1994) 56号文件批准,本着 “倾斜孝昌、兼顾孝南”,保原县级孝感市既得利益的原则,理顺市、区关系,确定以 1993年原县级孝感市财政收支为依据,处理各项收支基数的划转。朱湖农场、双峰林场在核定收支基数的情况下,分别实行定额上缴、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

1994年 7月,市财政局确定中洲、华严农场财政体制。8月,市财政局确定孝南区、孝昌县及朱湖农场、双峰林场财政体制。1995年 2月,市财政局确定市开发区财政体制,实行 “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上缴”的管理体制。

从 1994年开始,孝感市继续实行 “双轨”运行的财政体制。其间对财政体制以及各项结算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是:1994年实行 “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务系统全部上划到省管理,其经费随之上划。1994年上划经费基数为79.1万元。从 1995年起,省实行支出基数定额上划,全市为 2707万元。

19%年,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帮助县市解决财政困难,省取消广水市、云梦县、应城市、汉川县递增包干上缴财政体制的递增 5%上缴部分,全市体制上缴基数为 6512万元。

1997年,省将原和地市州分享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投调税和资源税等 “七种小税”全部下放到地市州,全额入地方金库。省以 1994-19% 年地方三年上缴的平均数为基数,1997年起,每年递增 10%上缴省财政。全市上缴基数为 1357万元。

1999年,工商系统上划省管理,全市上划支出基数为 158万元。中央驻各市州的财政监察专员办撤销后,中央对各地进行支出基数补助,全市为 16万元。这期间,市级财政对相关县市区的财政体制以及各项结算事项也相应作调整。1997年将中洲农场和华严农场、朱湖农场的财政体制恢复到 1994年前的财政体制,继续由孝南区、汉川市管理,并相应调整市对县市区的财政体制。1997年大悟县化肥厂合并到市黄麦岭磷化工公司,1998年孝南区鸿祥米酒、孝南区广播局上划到市直管理后,市级财政对其收支基数进行补助和上划。

2002年,中央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属地征管,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60%,地方 40%。同时,省调整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属地征管,以2002年为基数,增量分享。确定部分税种的分享比例为:所得税 (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中央60%,省 15%,市州 25%;增值税中央 75%,省 8%,市州 17%;营业税省30%,市州 70% o

2004年 6月,省政府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1993年起孝感实行的以市带县财政体制同时停止执行。

四、县 (市 )区对乡镇的财政体制


多年来,各县 (市 )区财政根据所辖乡镇、办事处经济发展程度和实际可用财力,制定不同类型的财政体制,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激发发展活力,保障正常运转和重点改革需要。体制主要类型有:对发展较好的乡镇实行递增上缴;对欠发达乡镇实行定额补贴,对中间乡镇实行定额上缴。几年一定,调整完善。有的县市实行放权让利、财力下移体制,乡镇发展较快,占据县域经济的 “半壁江山”。2005年起,为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部分县市探索 “乡财县管”做法,帮助乡镇财政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乡镇财政困难通过县管得到部分上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