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收入

第三节  财政收入

1949-2005年,孝感财政收人由380万元增长到213 772万元,增长 562倍。特别是地改市以来的12年,市本级作为一级财政,收人增长十分迅速,“龙头”位置日益显现。1993-2005年,市本级财政收人由2430万元增加到 31 314万元,年均增长23.74%,高于同期全市财政收人增幅11.17个百分点,收人在全市排名由第 7位上升到第 3位。

1949-2005年孝感市财政收入

 

财政收人组成包括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其他收人。财税分设前,财税局为收人征收主体;财税分设后,财政部门主要征收农业四税,国税、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负责征收工商税收。

一、农业税

1949年 6月 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 《中原区 1949年公粮合理负担暂行办法》。孝感地区农业税政策为:贫农负担占其收获量的6%上下,中农负担占其收获量的 16%左右,富农负担占其收获量的25%左右。1950年,农业税征收结合查田定产进行。全区查出 “黑田”159 731亩。在征收方法上,实行土改区和未土改区分别进行。1954年,全区遭遇百年未有的洪水灾害。受灾田地占总亩的44.85%,农业产值占上年61.78%。当时贯彻 “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政策,农民负担未增加,实际负担占实有产量的 11.15%0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全区沿用土改后的负担税率及依率计征与逐级核定任务相结合的过渡办法。

1959年,人民公社实行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农业税任务开始核定到队,由队统一缴纳。为帮助 “穷队”赶 “富队”,核定农业税任务时,对穷队进行适当照顾。1960年,农业受灾,农业税附加降为12%,其中,省5%,专署2%,县5%。对社员自留地和新开垦的荒地暂不征收农业税,国营及地方国营农场以场为单位比照附近人民公社的负担水平征税。

1963年,农业税参与收入总额分成。省定孝感专署分成比例为 25%。这一年,全区完成中央正税37 576万斤 ,9个县按任务完成 ,6个县超额完成 ,超计划 110万斤。1964年 ,国营专属 5个农场从 8月起按常年产量5%开征农业税。1966年,全区遭受较严重的春冻、夏秋干旱,夏粮夏油比上年减产二至四成。黄破、应城、大悟等县受灾最严重。按照减免政策,全区减免农业税 3600万斤。1979年,执行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 《关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省核定孝感地区起征点减免3800万斤,占农业税任务的12.51%;享受减免队 11 898个,占总队数的37.45%。

1985年,农业税统一改为折征代金,不再征收粮食实物。折征代金由乡政府组织征收,采取直接到户征收,或派人驻农副产品收购点征收等多种形式。1988年,全区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旱灾,缺口粮达 12.45万户,减免农业税任务 5627万公斤 (金额 1857.5万元 )。

1990年,云梦县在全区率先成立财税检察室,由财政局和检察院抽调专人联合办公。地区财政局在全区推广这一做法。1991年,全区遭受罕见暴雨洪涝灾害,影响农业税收人 1609万元。1992年,国家调整粮食主要品种价格,湖北征收单价由原每公斤 0.42元调增为0.50元。全区农业税征收任务 12 563万公斤主粮数不变,征收金额调整为6345.57万元,增加986.2万元,调增幅度为 18.4%0 1999年,孝感把农业税征收与减轻农民负担结合起来,反对 “一季完成全年”和 “贷款缴税”的错误做法,提出根据季节特点和农民收人情况,稳妥组织农业税收人,不借征,不超征,让农民休养生息。

2000年,广水市划归随州市管辖。孝感市农业税计税面积调整为379.24万亩,常年产量 13 400万公斤,依率计征农业税主粮任务为 9576万公斤,计征税额 10 534万元,农业税附加 1580.1万元。2001年,全市遭遇重大旱灾,农作物大面积绝收。市政府印发 《关于抓紧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紧急通知》,确保灾歉减免资金及时兑现到户。

2002年 4月,湖北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具体内容是 “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 “三提五统”,取消面向农民收费的政府性集资和基金,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政策,改革村级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200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农业税税率由7%调整为 4%,正税 20%的附加相应由1.4%调整为0.8%,正税加附加合计为4.8%。政策调整后,孝感市依率计征农业税主粮任务 12 958.4万公斤,按稻谷 1.1元/公斤计征农业税额 14 254.2万元,农业税附加 2821.3万元,减负 12 635万元,减幅达 42.8%,亩平减负 37.2元,户平减负 133.6元。2005年,全市免征农业税,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17 012.9万元,亩平49.5元,全市农民种田全部实现 “零税赋”。

1949-2004年孝感农业税收

 

 

二、农业特产税

1950年,孝感执行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湖北省 1950年施行细则》,农林特产税与农业税合并征收。竹园、桐树、茶树、木耳等收入一般不征农业税,收人特多的户 (按产地批发价每户收人相当于2000斤主粮以上者 ),按6%征收农业税。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品目为木耳、黄连、获荃、党参、贝母、竹林、林木、茶叶、生漆、果类 10种,税率为4%至7%,其他农林特产暂不征税。1965年,农林特产税单独开征,收人纳人预算管理。1972年,农林特产税与农业税合并征收。1983年,再度单独开征农林特产税。1990年,全面开展农林特产税税源调查,建立详细的税源档案。1994年,农业特产税改为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实行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制度,同时开展市场稽查补征,堵塞征管漏洞。

1995年,开展效益财源、特产示范基地建设。全市建基地 14个,大悟板栗药材基地、安陆银杏茶基地、汉川应城精养鱼基地达到一定规模,成为全市首批省市县联办示范基地。1997年,市财政局要求各县市对特产税实行据实征收,纠正按田亩、人头分摊的做法。1998年,市财政局与市 “减负办”下发 ((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明确规定农业特产税任务测算、分解、征收的具体办法,指导县市开展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1999年,市政府印发 《孝感城区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征管方案》,规定从 5月 1日开始,孝感城区开征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 1月 1日起,取消征收生产环节的农林特产税,只保留烟叶收购环节的农林特产税征收。

部分年份孝感市农林特产税收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 4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孝感财政部门开征耕地占用税。1993年,开展耕地占用税政策大检查。各县市组织专班,对耕地占用情况逐一清理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开发区用地情况。在检查基础上,理顺省、地、县 (市 )三级征收机关之间的关系,完善同级征收办法,减少税款在途时间,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孝感地改市后,1994年,市财政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依法治税,查处耕地占用税偷逃行为。与市土管局一起,明确从基层土管所到市土管局在用地与纳税过程中,有关部门的配合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2004年4月,根据耕地占用税属地征管政策,市财政局将黄麦岭磷化工公司的耕地占用税征管权限下放到大悟县财政局。从2005年 1月起,耕地占用税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部分年份孝感市耕地 占用税征收

 

四、契税

1994年,孝感城区恢复征收契税,采取委托代征与农税部门直接检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征管。对房产交易关,委托市房产部门代征税款,市财政部门适时开展检查,减少契税的 “跑、冒、滴、漏”。1996年,对孝感市城区 36家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纳税清查,通过房产交易所进行源头控制。到商品房集中的地方进行逐户核定税额,下发 《纳税通知》、《催缴通知》进行征收。当年市财政农税分局直接征收、补征契税 160万元。 1998年,新契税条例出台。市财政部门组织为期三个月的政策宣传。1999年,市财政局农税分局设立办税大厅,方便城区纳税户缴纳契税。2005年 1月 ,契税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部分年份孝感市契税情况

 

五、工商税收

新中国成立后,工商税制经过几次大的改革。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中国的新税制。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合并税种,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营业税、印花税等四个税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单独成为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停止工商统一税,开征工商税。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把原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盐税恢复为单独税种。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种地方税。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6年取消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孝感财政与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由税务机构管理。

货物税 1949年 10月,执行 《华中货物税征收暂行办法》,正式开征货物税。为控制税源,在应城长江埠、咸宁、黄破、孝感、广水等地设查验站,检查货物进出口,查补偷漏税。1955年 1月,孝感将粮食应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合并,税率定为4%,将植物油的税率提高为 12.5%,对榨油用的油料停征货物税。1958年9月,停止征收货物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孝感专区开征商品流通税。为加强对原木税的征收管理,确定广水、花园、蒲沂、咸宁等地为木材重点征收地点。1957年9月,停征商品流通税,开征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50年2月起开征。按工商企业个人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分别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业税。营业税:1950年,对境内固定的工商业户开征营业税。1958年9月,停征营业税,改征工商统一税。临时商业税为 1949年开征。1953年 1月,将临时应纳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并人临时商业税缴纳,起征点调整为20元,税率一律为 8%。行商经营缴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按 5%缴纳临时商业所得税。所得税为 1950年 2月开征。所得税按工商业全年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由5%至30%,分 14级,除第一级与第二级间税率间隔 1%外,其他各级之间均为2%。  12月,实行修正后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采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9月,所得税更名为工商所得税。

印花税 1950年 1月,全区执行政务院公布的 《印花税暂行条例 (草案)》,开征印花税。1958年 9月,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88年,恢复单独开征印花税。

文化娱乐税 1953年,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初,全区开征文化娱乐税的城镇有孝感县城关、花园、黄破县城关、汉阳县蔡甸、应城县城关、长江埠和应山县城关、广水及武昌县金口、汉川县城关、马口等地。1966年,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屠宰税 1950年 4月,财政部规定,屠宰猪、牛、羊、马、骡、驴、骆驼,无论出售或自用,均从价征收 10%的屠宰税。1953年,屠宰税改按实际售价计税,税率为 13%;屠商所得税孝感专区为 12% 0 1978年,屠宰税下放给市、县管理,征收的税款全部留给县使用。1985年,国家取消生猪派购,市场活跃。9月,征收办法改为凡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支付金额缴纳产品税,征屠宰税。

交易税 1949年 11月,孝感执行 《中南区交易税征收管理办法》,确定牲畜、粮食、棉花、纱布、植物油、果品、药材、竹木、烟草、茶叶、皮毛、糖、纸张、麻等 14类 66个品目为交易税的应税货品。1953年,停征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1951年2月,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 《中南区牲畜交易税征收暂行办法》,单独设置牲畜交易税,孝感在全区开征。1974年,因征税范围缩小,税源减小,全专区仅征税 1000元。1978年,省将牲畜交易税下放市县管理,只对个人买卖牲畜征收牲畜交易税。

工商统一税 1957年税制改革后,印花税、货物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合并征收工商统一税。1973年取消工商统一税。1985年,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外商按工商统一税规定征收。

城镇房地产税 1950年,孝感专区部分城镇被省指定开征房产税。1953年,省增定孝感城关、广水、黄破城关等处开征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总值按年征收城市房产税的,税率为 1.2%;依标准房地价总值按年计征地价税的,税率 1.8%;依标准房地价合并计征的,年税率 1.8%;按标准房地租价计征的,年税率18%0 1956年,国家调整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房地产计税价格。计税办法调整后,依账面价值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 1.2%,地产税税率 1.8%,出租公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租的私房,按实收租金的18%征税。1985年后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孝感专区在部分城镇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62年 6月,全面开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军政机关、团体公用自行车继续减免。1974年,县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1985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改为车船使用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孝感地区执行 《湖北省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从当年6月起,全区国营企业利润分四种办法缴纳入库。省核定孝感地区国营商业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利改税方案。全区国营商业企业 320户。1984年 10月,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均改为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全区利改税 936户,除烟草和粮食 63户外,比第一步利改税增加458户,增加 1.1倍。1985年,对全区国营食品企业实行利改税,从 1985年 1月 1日起实行。

国营企业调节税 从 1983年 6月起,孝感地区大中型盈利企业一律实行缴纳调节税办法。以 1982年决算数据为准,先计算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额,减除核定的企业留利数,得出企业应上缴利润额。企业应上缴利润数占计税所得的比例,即为企业的调节税税率。按环比计算,企业当年计税所得额比上年增加部分,减征60%的调节税。调节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缴。1983年,核减地区机床厂1983年应纳税额 2万元,地区电子仪器厂应纳税额 1万元,地区钢犁厂应纳税额 1.5万元,地区印刷厂应纳税额 1万元。核减的税额在征税时直接从纳税单位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先扣减调节税,不足部分再扣减所得税 )。同年 9月,经省核准同意,地区财政局对地区交通运输公司、物资、供销各公司、站调节税率作出调整:地区交通运输公司,调节税率由30.66%调整为25%;地区物资、供销各公司、站调节税率由15%调整为 10%;企业的所得税仍为 55%不变,调整调节税率从 1983年 1月 1日起执行。1984年 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重新核定调节税税率。以 1983年实现利润为基数,除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外,企业当年实现利润超过基期利润部分,按定比计算减征70%的调节税,一定 7年不变。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6月,国务院公布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规定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及国营投资占50%以上的联营企业,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和用福利基金发放的实物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7月,国务院修订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扩大征税范围,提高免税限额。规定从奖励基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均应缴纳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人均超过免税限额 1个月以下部分税率 30%,超过限额2个月以下部分税率 100%,超过2个月以上部分税率300% 。

增值税 1982年7月,根据财政部的统一布置,对生产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整机产品的企业试行征收增值税,缝纫机税率为 12%,自行车为 16%,电风扇税率25%。从 1984年 10月 1日起,孝感在全区开征增值税。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依法缴纳增值税。

盐税 1958年,应城等产盐和销盐区的盐税由当地税务局征收。1972年,孝感地区完成盐税 1304万元。1973年,全区有再制盐厂7个,土制盐厂2个。1974年,为解决当时征收力量不足的问题,孝感专区经与省税务局与省副食品公司商定,暂将盐税委托省副食品公司长江盐业运销站 (下称盐运站 )代征。1978年,经孝感地区财政局申请设置专业盐税税务所,将原由省盐运站代征税款改由盐税税务所直接征收。从 9月 1日起移交给长江埠盐税税务所办理;各盐矿自销内销盐应纳的盐税从 1979年 1月 1日起移交给长江埠盐税税务所直接征收。1979年 11月,湖北整顿盐务,盐税上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