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政支出

第四节  财政支出

财政收人持续快速增长,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政权运转提供有力支撑。全市财政支出明细科目,新中国成立初 5个,2005年达到 32个。2005年,全市财政支出27.95亿元,是 1954年的 161倍。

1954-2005年孝感市财政支出

 

 

 

 

一、基本建设投资

1950年,省拨粮以工代贩修复江汉干堤民堤、修水库。1952年湖北大旱,省安排基建投资新建一批水库,孝感有孝昌金盆浴鲤水库、安陆周家冲水库。“一五”期间,省在孝感专区先后修建汉川闸、叼汉湖水系的排水工程。

1958年,全区基建支出3049万元,比1957年增长 167倍,其中,支援经济发展基本建设支出增长481倍。这一年各地大办工业、大办农业、大办教育。1959年 3月,专署财政局对文教基建投资节约处理作出决定,要求每一项工程要按省委规定,节约 10%。同年5月,发出加强基建财务与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1959年4月,专署财政局向专署上缴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要求在推行投资包干和基本建设中贯彻 “多、快、好、省”方针情况下,健全建设银行职能。1961年,贯彻中央 “调整、改革、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先压缩基建规模,后调整基建支出结构。1962年,湖北省恢复基本建设集中管理体制,一切基建投资纳人省计划,资金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从严掌握。自筹资金安排 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批准,省财政厅审查资金。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一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开始进行由拨款改为贷款的试点工作。湖北省从 1986年起,实行国家预算内的地方统筹投资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均分为拨款投资和 “拨改贷”投资两部分,实行两种资金供应方式,分别管理,分别核算。1995年2月,成立孝感市财政局基本建设科,从当年起,对全市施工和房地产企业实行决算审核和批复制度。1998年,发行国债专项资金,加强农林水电及基础设施建设。从 1995年到 1999年,全市省拨基建资金 17 315万元。

2000年,加大对建设项目的预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和管理,全市除云梦县和孝昌县外,市直及其他县市区财政部门成立财政基金审核机构并开始运作,当年自查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概算 4756万元,审减金额 266万元。

2001-2003年,加大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全市中小学校危房改造、中心血站、环境治理、商品粮基地、水库及水源工程、城市建设配套等项 目投资。在资金拨付上,对财政性资金投资 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经审核后再按进度拨付资金。2004年,对重点项 目实行会计委派制,首次直接派人到孝感市污水处理项 目进行实地跟踪管理。

2005年,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通过查阅账簿、检查凭证、实地查看、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绩效分析等方法,看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计划外工程,是否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2000-2005年,共争取国家和省对孝感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70 151万元 (含国债专项资金 )。

二、支农支出

新中国成立初期,孝感专区以各种方式扶持农村生产发展。1958年,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在水利支出中设立。1959年,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穷队及发展社队工副业和多种经营。1963年,财政直接支援农业集体经济的资金有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造林补助费、支援穷队投资、抗旱经费、水库移民建房费等五项。1973年以后,重申 “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钱物结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等原则,机动财力70%以上用于支援农业,主要用于大搞治山、治水、治土、改田、改地、改河的农田基本建设,加速农业机械化。1973年后,设立支援社队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的专项资金。改变财政对农村社队无偿补助的一贯做法,在全国率先实行财政周转金管理。1976年后,财政支援农村社队支出大幅度增长。1979年,对支援农村社队的资金实行效益合同制。1985年,中短期即有收益的生产项目,都改用周转金方式,实行有偿支援,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而没有直接经济收人,或受益者不易确定的项目,仍采取无偿补助。1988年,增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科目;1989年,增设粮食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科目;1995年,设立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科目。2000年,农业生产支出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支持农产品由劣质向优质调整,布局由零星分散向区域规模调整,低效作物向高效作物调整,传统种植向优化种植调整;支持农业基础建设,着重支持改善水利灌溉设施,改造低产田;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力度,支持培育和建立科技示范点,同时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特别是对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实行 “月均季度考核机制”,平均到每个月、每个季度拨付。2003年,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科目作重大调整。款级科目有:行业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支出、其他支出。林业支出类款级科目有:行业管理、森林救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森工、造林、防沙治沙、其他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类包括水利行业管理、防汛岁修抗旱、水文水质水土水资源管理、水利建设、气象支出。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属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户储存,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部分专项资金拨付实行 “以物代资”,所需物资由市统一招标采购。2004年,全市统一制定水稻良种补贴预补卡和水稻良种补贴登记册。做到 “五个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做到 “六个不准”:即不准改动补贴卡片的数额;不准抵扣当年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增加农民负担。享受补贴的农户达 95.5万户,至 2004年底,全市实际落实水稻种植面积 318.7万亩,共计发放良种补贴资金 4152万元。(其中,实际落实早稻补贴面积 43.8万亩,发放良种补贴资金 438万元;实际落实中稻补贴面积223.7万亩,发放良种补贴资金 3355万元;实际落实晚稻补贴面积51.2万亩,发放良种补贴资金 359万元。)到 2005年,全市支农支出 16 223万元,占支农支出总额的64.4%。全市实际落实水稻种植面积 322.91万亩,实际发放良种补贴资金 4304万元。其中,全市实际落实早稻补贴面积 37.84万亩,发放良种补贴资金 378.4万元;全市实际落实中稻补贴面积 241.27万亩,发放良种补贴资金 3619.03万元,全市实际落实晚稻补贴面积 43.8万亩,发放良种补贴资金 306.58万元。

三、教育支出

1950年,县立中学、小学、师范及专署教师训练班经费由县自筹开支,不列人财政预算。1951年,专立中学及县立中学经费纳入省统一预算。1952年,幼儿教育、扫盲等工农业余教育费都纳人省预算统一管理。1953年,县成为一级财政,师范及中小学教育经费全部纳人预算。1954年,在职培训的学生,其供给待遇改由原单位发给,不再列人教育经费。1956年,小学下半年的经费改为县管理,在乡自筹中开支,同时省对农村小学经费采取以专署为单位抽补平衡的办法。1958年,计划发展小学生 12万人,中学生 4365人,中等师范学生86人,实际小学生 361 355人,中学生 24 171人,中师 542人,还有幼儿园 18所,1166人,林业、水产、工业、卫生、水产、业余文化学校,汉川大学、黄破大学、专署孝感大学等。教育费成为事业开支的主要部分。1959年,教育经费 1001万元 ,加上 1959年省下达的发展计划需开支 358万元 ,共计1359万元,比 1958年增加490万元,上升56.4%0 1961年,调整教育计划,对中小学进行压缩,削减设备购置费。1962年,对教育计划再次进行调整。全年教育支出为 10 719 544元,工资总额8 440 336元,全区有各类学校 2805所,教职员工 18 028人,分别比上年下降5%, 7%, 2%, 17%, 1963年,再次进行农村小学教师由 “公办转民办”,参加生产队的分配。1966年,增加师生串联经费支出。1976年,增设 “共大”、“五七”大学补助费。1978-1980年,教育支出分别增长 26%, 13%, 12%0 1983年,高等教育支出列人省级预算。为鼓励勤工俭学,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勤工俭学周转金,支持勤工俭学活动开展。1987年,执行 ((湖北省校办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继续执行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农业税附加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中小学校舍建设。1991年,改革预算管理办法,对学校继续实行经费与计划任务挂钩的方式。地直机动财力大部分安排在教育事业上。1992年7月,行署颁发 《孝感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经费收支标准及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财政依据收费单位收支预算和财政核定的包干指标下达预算内综合收支计划。1993年地改市后,财政部门加大对发展教育事业支持力度。19% 年,对教育部门供养人 口进行清理,核减不符合留任资格民师,减少财政支出。同时,扶持孝感市高级中学创办三佳电子机械配件厂等单位。1991-1998年,全市预算内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由 19.87%提高到22.32%0 2000年,对教师工资实行 “三核一代”,即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2001年,县乡教师工资上划县级统发。2004年,财政供养教师的四项工资足额打入预算,不留缺口。2005年,巩固 “县财统管”的教师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全市教职工总人数 59 801万元,全年应发工资62 458万元,实发工资62 458万元,教师月人平工资 870元 /人。D级危房改造面积 73 424平方米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两免一补”资助人数 70 904人,资金均落实到位。

四、社会保障支出

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在 1951年2月5日,政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56年,执行全国统一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对男满 60岁、女满 55岁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按照工龄长短逐月发给退休金。退休金最低发工资的50%,最高发工资的70%。因公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发工资的80%。退休金直发到本人死亡为止。死亡时,一次加发3个月的退休金为丧葬补助。对工作人员因年老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符退休条件,本人自愿退职者,一次发给退职金。退职金按工龄计算,最低每满 1年发 1个月工资,最高每满 1年发 2.5个月工资。1958年,确定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一次发给50-100元丧葬补助;对已故退休人员直系亲属,按其供养的人数多少,发给相当于本人6-9个月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1978年,执行湖北省规定,1949年9月底以前和 194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前者职务在副专级以上、后者职务在副县级以上的干部,以及 1937年7月7日前参加工作退体的干部退休后均作离职休养,工资照发。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分别发工资的90%和 8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按工龄长短发工资的60%一8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 25元发给。对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发工资的90%,另酌情发给护理费。退休离休人员易地安家的一般发给 150元安家补助费,由大城市到农村落户的发给 300元安家补助费。对在国务院104号文件下达后的退职人员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 20元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离休、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干部去世同等。1982年,孝感地区根据国务院提出的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精神,对 1921年 1月 1日至 1949年9月 30日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发原工资。1985年5月 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 17元的生活补贴费。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参加工作的职工提高退休待遇。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加 “离退休人员经费”科目。同年 12月,增加离退休人员经费。1996年4月,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1996年,全市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364个 (全额 302个,差额62个),离退休人员 15 327人。全市离退休经费为 6391万元。其中,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2049万元,公检法部门离退休经费 187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4156万元。到 1999年,全市离退休人员 17 309人,全年离退休经费 12 399万元,较上年增长44%。其中,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4833万元,公检法部门离退休经费374万元,较上年增长46%;事业单位离退休费4192万元,较上年增长 39%0 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通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孝感市立即执行。2003年,挤出 160万元资金,将市直企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的 “两费”一次性纳人社会统筹管理。2004年,对省核工业地质大队、孝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应城盐矿、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孝感分公司及湖北省汽车齿轮厂43名离休干部的 “两费”参照本地医保标准统一缴费办卡,全部纳人医疗统筹;将徐家河水库 12名退休干部纳人养老金社会统筹。在社会保障支出中,还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最低生活保障等支出。2005年,全市抚恤救济社会保障支出17 517万元,是 1949年 52万元的336.9倍。

五、行政管理费支出

新中国成立初 ,行政支出主要为行政机关、政治业务费、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费等。政治业务包括民主建设费、土地改革经费、政治宣传费等。1949年,行政机关国民政府留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人民解放军革命根据地调人干部实行包干制或供给制。薪金制干部每月薪给大米 75公斤至 100公斤,工友每人每月 65公斤至75公斤,除发实物 30公斤外,其余按二道机米折价发放。包干制人员按份分等供给,每份包括米 0.75公斤、油 5钱 (旧制 16两;下同)、盐 5钱、布4寸、煤或硬柴 1.5公斤。工友每月 50分至60分,科员 65分至 80分,股长 80分至 105分。供给制人员的生活费和工作学习由国家供给,11月供给标准为:菜金,大灶每 120元 (旧人民币,下同),中灶 300元,小灶 444元,荣誉军人 140元,犯人 60元;津贴费,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黄烟 0.5公斤;公杂费,干部每人每月73 600元,勤杂人员3520元,学员 3200元;洗澡费每人每月 800元,理发费每人每月 1600元,药费每人每月 1600元,马杂费每人每月3200元,学习费每人每月 1600元,电话费每人每月6400元,自行车修理费每人每月 6400元;卫生费每人每月 900元,保健费猪肉 1斤,折价 3200元;棉衣每两年一套,棉被每4年一床,每双鞋发土布 1尺 3寸。1950年,个人生活费全部包干供给,包干项目为粮食、菜金、日用品、鞋袜、草帽、过节伙食补助、运费、棉被、轻病员补助等,勤杂工每人每月发大米52.5公斤,区长以下干部每月 55公斤,县级干部59.5公斤,专署级干部 80公斤,服装供给部按标准折米发给。机关公费部分以油光纸为计算标准,区、县单位每月发 12张、18张、20张。

1951年 4月,执行湖北省 “统一工资标准”,以工资分为标准计发实物。工资分每分折食粮0.4公斤、白细布0.2市尺、植物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 1公斤,从一般职工到省正副主席共分 25级,每月工资从 100分至 850分。8月,调整行政人员工薪,专市县级平均数由 108分提高到 132分,提高22% 0为照顾发米计算包干制低薪制人员,从 10月份起,改按工薪新分计发。个人生活费包干,不论大、中、小灶每月发米45斤 (等于新 17分 ),其余折为新工薪计发。其中,大灶48分,中灶 86分,小灶 118分。保育费:1个月至 24个月者发60分,25个月至 48个月者发 65分,49个月至72个月者发 70分,72个月以上者按大灶待遇。保姆费每月发 69分,奶母每月发 84分。10月份每月分值为2288元。

1952年 3月,试行包干制人员津贴发放办法。同年,提高工资制人员工资标准。从 1953年 3月份起,乡干部供给一律按照每乡 3个人、每人每月 125 000元 (旧币)供给,每乡公杂费60 000元 (旧币 )。1954年,孝感遭受严重水灾,各项公用经费标准普遍降低,办公费下降 1元至5元,出差途中伙食补助由1元降为 0.8元,住勤费降为 0.40元,乡公杂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元降为 3.5元至6元。行政费减少,相应增加建设资金。同年,实行工资制。省从总预算内增拨孝感地区工资名额 1000名。到 1955年,全区有行政管理人员 7868人,工资制人员 4659人,包干制 3090人。其中,243人超编未处理。1955年7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废除包干制,并实行物价津贴制度。专、市、县按工资标准增加物价津贴 2%0

1956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一步改革,取消物价津贴,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按职务分为 26个级别,四类地区月标准工资由24元至436元。同时,乡干部由补贴制改为工资制,行政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全区成立工资改革委员会,实行民主评议。这次工资改革,升级面达40%。同年,乡干部纳人国家行政编制。为配合农业合作化、肃反审干及私营工商业改造等中心工作,行政管理方面增加物价、采购、林业、农垦、水产、国防体协、城市建设等机构,党团方面成立邮电、文教、财贸等机构。

1957年,在公用经费管理方面,规定暂停设备购置费开支,一般不进行房屋修缮,各项公务费开支标准,经费定额县级由97元降至93元,专级由145元降至 140元 (含电讯费)。专区作出规定,行政、党群机关和执行行政经费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如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农业局、水利局等 )的职工福利费均按现行实有工资的3.5%计算。各单位的办公费标准暂降低为每人每月4元。其他费用定额标准暂按 1956年的规定降低 巧%予以控制。

1958年,财政、建行机构合并,所需经费列各级地方财政行政费预算。1959年 1月工商联合会停收会费,其经费纳人行政费预算,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同时,中央移交给地方的人民公安警察部队的各项经费开支,列人地方预算。1958年行政编制内人员8349人,其中,行政检查司法党团合计7768人,人民警察 581人,乡镇人员 6218人。每人每年平均定额806元,个人部分610元 (工资 605元,补助工资和福利5元 ),公用部分 194元;乡镇人员年平均定额 442元,个人部分 356元 (工资 350元,职工福利 6元 ),公用部分 86元。为贯彻增产节约,大力支援农田水利建设,对办公费大大压缩。对 1958年办公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规定:自1月份起执行,地区专署管理科、水利局、农业局按 1957年的执行标准下降20%,即由每人每月 4元,降为 3.2元。其他各单位,一律下降25%一30%。企业单位可在 1957年的基础上,酌情降低30%左右。

1959年,为适应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需要,行政人员大幅度增长。全年行政编制人员为 15 460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288人,党派团体 1773人,人民公安警察 939人。人民公社干部8460人。1959年行政费支出大幅度增长,国家机关人员全年开支 4 311 221元,人年平 995.87元;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全年开支 2 748 358元,人年平 1444.22元;人民警察全年开支480 684元,人年平 532.17元;人民公社干部全年开支4 959 492元,人年平 594.52元。全区行政支出首次突破亿元。

1961年,加强行政支出管理。对单位实行 “七包三定”,即有定额标准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汽车修理费、燃料费、自行车修理费、取暖费等 7项费用包干,对单位定人员、车辆定开支标准,定开支范围,公用经费下降25%0 1962年 1月,武装警察部队 (含专、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内)的一切经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供给,不再列人地方预算,全区武装警察 840人,从行政费中转出。人民银行系统的基层办事处、营业处、储蓄所及建设银行由行政编制改为企业编制,其经费不再由地方财政拨款。基层税务所人员 (含财政驻厂员)改列事业编制,会计辅导员改为事业编制。是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全区精减 17 102人。行政事业人员净减 10 244人,年末实有人数为37 4% 人。其中,行政人员11 461人,定编人数为 12 983人,净减 3622人;教育人员共减 4718人,年末实有人数为 18 049人。由于人员大幅度削减,1962年行政支出比上年减少 3 086 754元,下降25.3%0 1963年后,全区继续精减人员,行政支出比上年下降 15.4%0

1965年 8月,咸宁、蒲沂、嘉鱼、通城、崇阳、通山从孝感划出,成立咸宁专区,武昌县也划归武汉市,行政人员从 1964年的 11 468人降为 7587人,减少 2581人,行政支出从 1964年的 10 456 105元降为7 216 415元,下降44.9%0

1966年6月,规定办公费按核定人数标准包干使用。这一年,行政支出下降 9%,人员在 1965年的基础上继续减少 510多人,下降6.5%。与此同时,浪费也越来越大。为响应 “节约闹革命”的号召,1967年按原定预算指标节减 20%左右。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招人,不准晋级加薪,不准乱发奖金、福利费和附加工资,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途中伙食补助费、住宿补助费按原标准降低 1/3,节约各种物资,节约使用电报、市内交通费等公用经费开支,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用公款看戏、看电影、照相。1968年、1969年行政管理公用经费分别按上年预算指标扣减40% 0

1969年,基层税务人员纳人行政编制,经费由行政费支出,新增 594人,支出为461 320元。1969年,行政支出比1968年增长 22.8%0 1970年,县以上工会人员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全区县以上人行改为行政编制,增加行政民警45人。从 1971年起,农村人民公社按规定配备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和福利费,从军队国防费内划出,改由地方行政费开支。市场管理人员列人行政编制。1970年行政支出中增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放 “五七”干校劳动或到农村插队落户的支出。1971年干校人员增加到 931人,插队落户为147人。从 1969年到 1971年,全区行政支出分别增长22.8%, 8.5%和 19.1%0

从 1972年开始,严格控制人员增长。1973年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改为事业编制。1974年,对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每年的包干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各行政机关的缩制人数和公用经费定额核定。1975年全区行政人员 10 153人,1976年增加到 11 519人,1978年又增加到 12 994人,1979年增加 14 283人。1977年,原担负看守犯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县市中队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经费列人地方行政费开支。1977年,提高旅差费、会议费标准,对机关 40%的职工调整工资。1977年,行政支出比上年增长7.2%a

从 1979年 11月 1日起,国家提高猪、牛、羊肉及蔬菜等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与此同时,给国家机关 40%的职工升级,增加工资;再次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标准。由于人员激增,开支标准提高,修缮费、购置费大幅度增加,行政支出增长较快,1979年比1978年增长 17.1%0

1980年执行对行政单位试行 “预算包干,节余留用”办法。1981年,对行政单位小汽车进行清理,实行定编管理。1981年,基层税务人员经费由行政支出转列税务事业费。

1983年,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从9月份起,一律压缩 10%0 9-12月,地直共压缩行政费167 147元。1985年,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刹住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歪风,纠正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变相提高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不正之风。1987年,全区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出差人员局级干部按每天5一10元的标准住宿,其他干部按每天 5一7元的标准住宿,超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节约会议费,节约设备购置费,节约房屋修缮费,节约业务费。地区行管局将 205万元全额预算包干经费分解到各单位,实行 “单位分管,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1988年,实行公用经费与补助工资挂钩的办法。行政经费支出比同期下降 7.8%。从 1988年 5月起,地直单位试行按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地直各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 8元,大中专学生和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4.7元,长期驻武汉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武汉市的标准执行。此标准执行到 1988年 12月底。

1992年,全区普遍实行会议专管员制度。地直会议就餐最高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15元,超支的由接待单位负担。据统计,全年地直会议实际拨款56.2万元,比预算节约 27.8%,比岗位责任制指标节约 19.7%0改革接待费管理办法,根据部办委局来客情况一次性分配代金券,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改革小汽车修理办法,实行定点修理。

1993年,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外出考察,禁止以公名义用公款吃喝,切实精减会议,加强电话费、水电费管理。1994年,在整个支出安排上坚持量人为出。行政支出保人员工资,保重点必要的支出,压缩各项非生产性支出。规定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使用 “大哥大”。1995年,结合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效益财政建设的要求,加强收人管理,促进财源建设,统筹安排预算,控制追加,清理财政供给范围,加强重点支出控管,建立效益考核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19% 年,严格控制会议费、水电费、差旅费、邮电费的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重点保证人员经费的发放和党政群机关的正常运转,重点保证对教育经费、计划生育事业费、科技经费的投人以及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必要增长。

1997年,坚持量人为出,收支平衡;坚持保工资兑现,保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政策落实,尽量压缩会议费、公务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坚持市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对车燃费实行定编、定标准包干使用,对会议费实行专人、专户管理。1998年,节约会议费近 100万元。1999年,实行会计委派制,形成拨款、审核、报账、监督一体化管理。1999年,财政部门审核的会议有 142次,单位上报会议费预算 622万元,审核后会议费支出454万元,与同期相比会议次数增加 41次,增长41%;会议费支出增加 26万元,增长0.7%,主要原因是:团委、妇联等七家群团组织四年一次的换届会当年二季度召开,共支出会议费 79万元,若扣除群团会议,会议费支出压缩 60万元,下降 19.6%0 1999年,从 7月 1日起,实行接待费使用审批单制度。同时对市行管局管辖的42个单位 1038人进行清理和核实,查出市行管局中有78名附属单位的人员,一直按在编人员在核拨经费。1999年 10月,规定实行对口接待。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不得超出800元每桌,厅局级领导不得超出600元每桌,兄弟地市党政领导不得超出500元每桌,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不得超出300元每桌,外地来孝考察的团体原则上招待一餐或二餐,标准400元每桌。市辖各县市 (区)原则上不安排接待,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标准不得超出200元每桌 (以上标准均含酒水)。

2000年,按照 “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三核一代 )的方法,对市直单位实行工资统发。2002年,对财政供养人员实行工资证、工资档案卡、工资档案卡 (副卡 )管理。加大对会议费、特招费控制力度,对不属于财政管理范围的会议不列人预算,对 “四大家”、“五小家”的特招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孝感宾馆等几家定点接待单位签定定点接待协议,按协议规定的价格结算。2004年,加强对市委、市政府大院的后勤管理。

2005年,完成津补贴清理和报送工作。2004年全市清理发放津补贴单位 1634个,津补贴执行人数143 784人,发放津补贴项目47个,津补贴发放标准为年人均4719元;市本级清理发放津补贴单位 204个,津补贴执行人数 14 022人,津补贴项目34个,津补贴发放标准为年人均 10 449元。2005年 1-6月全市清理单位 1634个,津补贴执行人数 143 734人,津补贴项目47个,津补贴发放标准为半年人均 3126元。市本级清理单位204个,津补贴执行人数 14 129人,津补贴项目35个,津补贴发放标准为年人均 6065元。推进政法部门 “收支两条线”改革 ,强化部门预算管理。

六、医疗经费支出

1952年,专署颁布 《孝感专区公教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每人每月2万元 (旧币,合新人民币2元,下同),由专、县管理委员会统筹统支,不发给个人。1953年,针对上年公费医疗管理不当而出现的某些混乱现象,8月6日专署又作出规定,加强医疗管理。同年,乡干部公费医疗编人 1953年经费预算。孝感专区原区镇数 147个,调整后为 160个,原乡数为2534个,调整后为1935个。同年,规定调训在6个月以上者,由原单位向当地主管公费医疗机关领取每月2万元。因在执行上发生困难,就此废止。同年执行新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人员派出学习,仍回原单位工作者,期满两个月,概由原工作单位向当地主管公费医疗机关领取每人每月2万元的医药费,交由学习人员带至学习单位参加公费医疗统筹统支。1957年,规定从当年 10月 1日起,对享受公费医疗患者收取挂号费、出诊金和住院费,医生要因病施治,处方用药量一般以3天为限。1961年,病人的拍片、针炙、超声波、暖气费用等列人公费医疗支出,同时对预防保健之类的体检经费也列人公费医疗开支。1965年,专署对专直机关公费医疗范围作出新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在国家预算内由财政部门拨款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及幼儿园在编的正式教职员工;经组织批准退休及长期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随供给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经费使用范围:凡医疗需要,事先经门诊部医生同意者,住院费、手术费、化验费、X光透视、拍片费、治疗针炙费、接生费、超生波治疗费、药品材料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在体格检查规定范围内的检查费用,均不得报销 (因公负伤例外 )。地专各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在编工作人员的子女年龄在 16岁以下者,可以参加统筹医疗。1966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治病医疗费,实行部分自费制度。即门诊医药费自付10%,住院费自付5%0 1971年10月1日,取消自费制度。

1977年,地直享受公费医疗的有 2944人。其中,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有460人。1978年规定:公费医疗享受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国家、行政费和事业费开支的正式职工。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在公费医疗门诊部凭证就医。从 1983年起,全区实行按标准将经费包给医疗单位,并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利益挂钩。到1985年,人均年支出64.45元,比全省人均年72元低 10.45%0 1988年深化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在确保享受对象防病治病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力求节约。1989年,地直公费医疗经费确定:在地区第二门诊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按人平每年 150元计算,除地直公费医疗办公室保留适当经费指标作为机动外,其余指标重新核定人数,包干到各享受单位,实行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地区医院、精神病医院、卫校、农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按人年 60元计算,师专教师按人年40元,学生按人年30元计算。统筹医疗对象,按核定人数每人每年补助 3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部分由统筹医疗对象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

1991年以后,推行将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到医疗部门的做法。1994年,公费医疗实行 “经费定额包干,定点现金就诊,单位审批报销,个人比例负担”的管理。具体办法是各地根据自身特点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定额标准,市直为 160元,各县一般在60一100元之间,财政按规定人数核定后指标包干到单位,改卫生单一管理为财政、医疗单位、享受单位或个人多方管理;变超支由财政负担为由财政、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压力。

1996年 3月,孝感市被列为全国第一批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在医改模式的选择上实行 “镇江模式”,即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比例,统一管理。19% 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 12 407人,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 6732万元,人均工资5426元,全年预算外收人为 13 783万元。确定总比例为 10%,经测算市直共筹集 632万元。其中,单位 322万元,财政255万元,个人55.6万元。

1997年,进行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按单位总工资的 10%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其中,单位负担 9%,个人负担 1%(简称 “9+1”的负担方式 )。在各单位中,财政负担的比例不一样,对市行管局,财政负担9%,对政法及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负担 6%,对医疗机构 (中心医院、门诊部、康复医院)财政负担4.5%,全额事业单位财政负担4%,差额事业单位 (除医疗机构 )财政负担 3%,中等专科学校财政负担2%,自收自支单位财政不负担。1997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13 254人,经费总额 16 952万元 (其中预算外收入 13 776万元),工资总额 7073万元,共征集医改资金 667万元。其中,单位负担355万元,财政负担252万元;个人部分共筹集 59万元。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纳人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医疗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直接进人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财政社保科按基金余额和支出进度定期拨人医管经办机构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1998年,全市医改全面启动。参加医改单位2370个,参加人数 134 800人。其中 1998年新增 679个单位,37 000人;市直参加医改单位 352个,占应参加的88.4%,参保人数22 264人,占72.5%。市直征收医改基金 1065万元,计人个人账户 504万元,计人统筹基金560元。1998年,市直实际支出医疗保险基金926万元。全市定点医院 134个。其中,三甲医院1个,二甲医院二个,一级医院50个,一般卫生院67个。市直确定医院7个,13个卫生所,两个药店,实行合同管理、一月一结算制度。实行医改后,医疗费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控制,19% 年,市直享受公费医疗的有9134人,人均支出440元,1997年,医改后参保人数 11 507人 ,人均支出 341元。

1999年 1月,孝感市人民政府颁发 《孝感市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规定孝感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孝感市为统筹单位 (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实行分级管理,分块运作,逐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6%。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人的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退休 (职 )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上述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企业因停产、半停产等原因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与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人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分别列支;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分别列支;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有资金列支;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人为基数,按参保职工性质和年龄分段记人个人账户。在职职工 30岁以下记人 18%, 30-39岁记人 22%, 40-49岁记人 26%, 50岁以上记人 30%;退休 (职 )人员记人 65%。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称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起付标准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9%确定。一年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 (含以下 )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400元。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 “分段计算,累加支出”的办法支付。

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 2.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如彩色B超、CT, ECT、核磁共振、伽玛照相检查、动态心电图、腹腔镜手术、使用 100毫安X光机进行的血管造影和肿瘤介人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体外震波碎石、射频治疗、微波透热照射、X光刀、伽玛刀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 70%。到 1999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达 103 800人,财政对公费医疗补助达2873万元。

2001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医管办 市财政局关于孝感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全额拨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市财政局按筹集标准全额补助解决;按比例拨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比例补助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筹。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的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他用人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市财政局承担医疗补助经费每年分两次划拨到市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补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2003年,市政府印发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9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对每一病人的最高赔付数额为 18万元。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拨 (或个人缴纳 )30元,用人单位缴纳 30元。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其单位缴费部分列人财政预算。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为职工全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改制企业 “一次性买断”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体人员及分流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全额缴纳。

2004年,出台 《孝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使原在孝感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现自谋职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农民等都可参加医疗保险,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出台 《关于建立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将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41名革命伤残军人全部纳人医疗保险。

2005年,出台 《孝感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 、农村特困户、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 (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 1000元时,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3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 “三无”人员和 “五保户”患病,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不超过 300元时,全额救助;患重大疾病医疗费超过 3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4000元。享受医疗救助后的差额部分,由乡 (镇、场、街 )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 “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享受医疗救助的同时,按每人每年 50元的标准安排定量门诊救助,直接发放到各福利机构,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