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务机构

第二章  国家税务

第一节  税务机构

孝感专员公署财政税务局 1949年7月,孝感专员公署税务局成立。1957年 7月,专员公署财政科、税务局合并为孝感专员公署财政税务局。1958年 ,将原中国人民银行驻孝感专员督导员办事处、保险办事处和孝感财政税务局合并为孝感地区专员公署财政局。1959年 11月,孝感专员公署划人武汉市,孝感专员公署财政局并人武汉市财政局。1961年恢复孝感专员公署财政局和孝感专员公署税务局。1970年 11月,孝感地区财政局、税务局合并。1977年,孝感地区财政税务局将原税收科一分为三,成立税政科、计会科、利润监交科。1965年,孝感地区税务机构设地县局 8个,税务所70个,人员 707人,其中,地县局 139人,税务所568人。1984年,孝感地区财政税务局设机构 109个,其中,地区局 1个,县市区局8个,税务所100个 ,人员 1641人。

孝感地区 (市 )税务局 1985年 6月,孝感地区税务局与财政局分开单独设置。地区税务局内设人秘科、税政科、计会科、征管科。年底增设集税科。1985年,孝感地区税务局设机构 108个,其中,地区局 1个,分局 4个,县市区局 7个,税务所 96个,人员 1750人,其中,地县市税务局 309人,分局69人,税务所 1372人。1986年 11月,增设国税科 (国营企业所得税科 )和集体企业所得税科。成立地区税务局直属分局;1988年 11月,增设监察科。1989年 2月,增设办公室、稽查队,秘书科改为行政科;1989年 4月,全省税务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管理;1990年 4月,成立税务检查室;1991年 1月,增设涉外税收管理科;1992年 11月,增设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科;1993年 1月,增设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与涉外税收管理科合署办公;4月,增设进出口税收管理科。7月 19日,孝感地区税务局更名为孝感市税务局。1993年 8月,孝感市税务局设税务机构 188个,其中市税务局 1个,直属分局 1个,县市区局 8个,基层税务所 179个。

孝感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全国实施新一轮税制改革,确立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并在征管机构上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系统从省级地税局到县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国税部门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以及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1994年 8月,孝感市税务局分别设置为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和孝感市地方税务局。孝感市国家税务局下辖汉川、应城、云梦、安陆、广水、大悟、孝昌、孝南等 8个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孝感市国税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内设科室有办公室、税政科、征管科、计划财务科、涉外税科、人教科、监察室、行政科、税检室、稽查队 (后成立稽查分局 )等。1994年底,孝感市国税系统设机构 136个,其中市国家税务局 1个,直属分局 2个,县市区局 8个,基层分局 125个,人员 2686人。1995年 4月,税政科分设为增值税科和消费税科,增设法规科和出口退税科;1996年 3月,设立计算机中心;1997年 3月,稽查分局更名为稽查局;1998年4月,孝感市国税局直属二分局更名为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2000年,涉外税科更名为涉外分局,进出口退税管理科更名为进出口退税管理分局,广水市国税局划归随州市国税局管辖。到2000年底,全市国税机构设 78个,其中市国家税务局 1个,副处以上分局 2个,县市区局7个,基层分局 68个。基层分局中城镇分局 11个,农村分局 57个,共2467人。

2001年,全市国税机构实施改革。孝感市国税局设立教育培训中心,取消税政一科、科政二科,设流转税科、所得税科,计算机中心更名为信息中心,发票管理所更名为发票管理中心。县市机构亦作相应调整,同时收缩县市基层分局,其中汉川、应城、云梦、安陆、大悟、孝南等 6县市区局均将原 10个分局,收缩为 6个分局,包含 1个城区分局;孝昌县作为机构改革试点,实行集中征收,取消全部基层分局。2001年年底,孝感市国税系统设机构 54个,其中市国家税务局 1个,县市区局 7个,副处以上分局 3个,基层分局 43个 (农村分局31个、城镇分局 12个),共21% 人。2004年 11月,县市农村分局进一步收缩,其中汉川收缩到4个,孝南、应城、安陆、大悟收缩到3个,云梦收缩到 2个。2005年,随着增值税起征点提高,税源逐步向城区集中,孝感市国税机构收缩到35个,其中,市州局 1个,县市区局7个,副处以上分局 3个,基层分局24个,基层分局中,农村分局 18个,城镇分局6个,共2193人。


2005年 1月 1日起,由交通部门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改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孝感市国家税务局设车辆购置税办公室 ,负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