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税种

第二节  税制税种

1949年,新中国刚建立,孝感的税收工作同全国一样,暂时沿用旧的部分税收制度。1950年 1月 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和发布 《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从而统一全国税收,建立中国的新税制。全国除农业税外,统一为 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随后,除薪给报酬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以外,先后公布各个税种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执行。这次建立的新税制是以多种税多次征收为特征的复税制。

1952年12月31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实行税制修正及实施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并于 1953年7月 1日开始实行。这次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为: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修订工商营业税;修订其他各税。经过这次修订,中国税种修订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农业税等 14个税种。

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营业税、印化税等4个税种合并统一为工商统一税;改变纳税环节;简化纳税办法;调整税率、奖励协作生产;合理调整其他工商税。经过上述改革,税制简化,中国计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关税、农 (牧)业税、牲畜交易税、契税等 11个税种。

“文化大革命”对税收工作冲击很大,当时已简化的税收制度被批判为 “繁烦哲学”“管、卡、压”的工具,是 “有利于资本主义、不利于社会主义”的税收制度,财政部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 (草案)》报国务院 1972年 3月批准,从 1973年 1月起在全国试行。其改革的基本内容为: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调整少数产品的税率;改变一些征税办法。经过改革,中国计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等 10个税种。全国人大于 1980年 9月和 1981年 12月先后制定并发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适用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法。

1983年6月 1日,全国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即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办法,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利率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办法,纳税后的利润留归企业自行支配。1983年实行利改税,孝感地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2571万元。从 1984年 10月 1日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以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其主要内容是把原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

自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至 1993年底,中国建立起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互相并存的复合税制体系,共有 31个税种。流转税类系列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系列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系列有: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税类系列有: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特定目的税类系列有: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建筑税。199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撤销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废止。

1994年,财税、金融、投资、外汇、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实行改革。其核心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市场发展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次税制改革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在原税制的基础上取消、兼并 14个税种,新开征4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由1993年底以前的31个减少到 18个。合并的税种: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盐税合并为资源税。取消的税种: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新设的税种: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赠予税。

经过改革税种体系 18个税种,其中,流转税类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类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类有: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遗产赠予税。

1999年 11月,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1年 1月,开征车辆购置税。2005年,开征19个税种。

产品税 1984年 10月 1日起,孝感全区开征产品税。其征税范围为工业品、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工业品列举 24类、27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列举 10个税目,共设置 280个税目。每个税目一个税率,最低税率是石灰、火柴,税率为 3%,最高税率是甲、乙级卷烟,税率为66%。产品税的交纳是对工农业生产和进口的应税产品,按销售收人和规定的税率,或者按课税数量和规定的数额计算纳税。对从事工业产品生产的企业,由企业在出厂销售时纳税。对于农林牧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给国家和集体收购单位的,由采购单位在采购环节纳税。至于生产者直接对外出售的,包括售给使用单位、个体贩运者、消费者及其他非国家指定收购单位的产品,则由生产者在销售环节纳税。对于工业企业把自制的属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应税的中间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和以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应税产品,由企业移送使用时纳税;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属于工业企业加工的,在收回产品时,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纳税;属于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委托加工的,应于收回产品时在该企业所在地纳税;属于基本建设单位,其他使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在收回产品时,由委托单位代扣代交税款;对于经营进口物资人 (产品)的单位,由进口单位在产品报关进口时纳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

印花税  在凭证上贴印花税票的方式纳税o 1988年 6月,国务院颁布 《印花税暂行条例》; 10月,孝感地区恢复独立开征印花税。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有 1角、2角、5角、1元、2元、5元、50元、100元8种。1994年,印花税划归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屠宰税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孝感地区继续开征屠宰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由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交纳产品税,屠宰时不交屠宰税;单位或个人自己屠宰的,由屠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屠宰税。个体屠商或集体伙食单位直接向养猪单位或个人收购生猪,不征产品税,屠宰时征屠宰税。1985年后,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按购进总额征产品税,不征屠宰税,税率为 3%0 1994年,屠宰税划归地税部门管理。

牲畜交易税  国家征收的税种有牲畜屠宰税和畜产品交易税。1952年 11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新规定:征收屠宰税的对象是经营屠宰业的屠商,不得向农民征收;在 50户以上的集镇,经交易所和牙行(或经纪人 )成交的牲畜交易,应征收交易税,农民直接出售给屠商的猪、羊,无中间人当面成交者,可以不征。在牛、羊、骡、驴、马、猪的交易中,确系农民与农民直接交易者,亦可不征。此政策孝感地区一直沿用至20世纪 80年代。1981年 12月,国务院颁发 ((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随即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细则,孝感地区实施新规定:凡在湖北境内进行牛、马、骡、驴四种牲畜交易,不论是否通过交易所、行栈成交,均向买方按成交总额征收 5%的牲畜交易税;互换牲畜找补差额的,按找补差额向找补方征税;以物资交换牲畜的,按市价折币向物资交换者一方征税。1994年,牲畜交易税并人营业税中。

工商统一税  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为划分为 108个税目,最高为69%,最低为 1.5%0 1985年,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孝感地区执行国家规定只对外商按工商统一税规定征收。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取消工商统一税。

房产税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0月 1日,孝感地区执行条例税率有两种: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人计算应纳收人的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 12%0 1994年房产税划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孝感地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年缴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分别为市内工矿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居民0.5元,市郊区0.4元,建制镇 0.2元。国家机关、公园名胜、市政绿化、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等均免税。199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 10月,孝感按照国家改革步伐要求,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孝感地区第二步利改税 936户,除烟草和粮食 63户外,比第一步利改税415户,增加458户,增加 1.1倍。其中,商业部门和供销社系统增加的户数最多,商业增加331户,占全部增加户数的72.3%,比第一步利改税 195户,增加 1.7倍;供销社增加55户,比第一步利改税 36户,增加 1.5倍。小型企业为 654户,占69.85;大中型企业为204户,占21.8%;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为 78户,占8.4%。其中,工业企业,小型占61.6%,大中型占16.9%,微利和亏损企业占21.5%;交通企业,小型占70%,大中型占20%,微利和亏损企业 2户占10%;商业企业小型占63.1%,大中型占29.6%;微利和亏损企业 38户,占7.3%0 1985年,对全区国营食品企业实行利改税,从当年 1月 1日起实行。1989年,执行省财政厅规定,从 1月起,对地方国营施工企业所得税率由35%减按 25%征收。1994年,国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得税暂行条例》。孝感地区从当年1月起实施。除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外,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农村个体户及其他条例符合集体企业条件的企业均改按集体企业所得税纳税,集体企业的各级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开支后的结余,也按集体所得税的规定纳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款按年计征,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率是全年所得额在 1000元以下的10%,全年所得额超过 1000元至3500元的部分 20%,全年所得额超过 3500元至 10 000元的部分 28%,全年所得额超过 10 000元至25 000元的部分 35%,全年所得额超过 25 000元至 50 000元的部分 42%,全年所得税额超过 50 000元至 100 000元的部分48%,全年所得额超过 100 000元至200 000元的部分 53%,全年所得额超过 200 000元以上的部分55%0 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并人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 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人调节税的规定》。孝感地区于当年执行该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 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1993年废止,合并到企业所得税。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国务院于 1986年 1月2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孝感地区于当年执行该条例,该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应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的收人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该税采用 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 1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3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纳税人全年所得额超过 5万元的部分,加征 10% - 40%的所得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即行废止。

国营企业调节税  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规定大中型盈利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缴国家部分,分别采用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或缴纳调节税办法。孝感地区从 1983年 6月起,大中型盈利企业一律实行缴纳调节税办法。调节税实行一户一率,由财政部门核定。以1982年决算数据为准,先计算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额,减除核定的企业留利数,得出企业应上缴利润额;企业应上缴利润数占计税所得的比例,即为企业的调节税税率。按环节计算,企业当年计税所得额比上年增加部分,减征 60%的调节税。1984年 5月,湖北提高小型企业标准,部分企业由大中型改按小型企业纳税;当年利润计划大于 1983年实绩的大中型企业,超额完成计划部分免缴调节税。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 1983年实现利润为基数,调整由于改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企业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和合理留利后还有余额的,其余额占基数利润比例即为调节税税率,税后余额达不到 1983年合理留利的企业,不征调节税。除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外,企业当年实现利润超过基数利润部分,按定比计算减征70%的调节税,一定 7年不变。1994年,国营企业调节税取消。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6月,国务院公布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孝感地区当年执行该规定,规定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及国营投资占50%以上的联营企业,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和用福利基金发放的实物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2.5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 2.5个月至4个月部分,税率为30%;超过 4个月至6个月部分税率为100%;超过 6个月部分税率为300%。发给矿山采挖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 10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农牧业生产实行大包干联户计酬或家庭承包的农牧企业 ,以及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单项奖金,免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规定所有国营企业 1984年奖金税的起征点为 2.5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额,超过的依政策征税。1985年7月,国务院修订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人均超过免税限额 1个月以下部分税率 30%,超过免税限额2个月以下部分税率 100%,超过免税限额 2个月以上部分税率 300%0 1994年国家取消国营企业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8月,孝感地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乡镇集体企业凡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帖及加班工资的,每人每月计税标准工资按 60元计算,未执行国营行业工资标准和没有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及加班工资的,每人每月计税标准工资为80元。其他企业凡执行国营行业企业工资制度的,计税标准工资每人每月60元。集体企业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 1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免税,超过 1个月的合并计征奖金税。发给职工集资人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人股额 15%以下部分免税,超过部分计税。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加班工资限额内的免税,超过部分计征奖金税。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按全年计算应征奖金税额,免征 1-8月应缴纳的奖金税,即按全年奖金税额的1/3征收。1994年,取消集体企业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孝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规定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核算的国营事业单位,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等缴纳奖金税,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征事业单位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征限额,按事业单位经费渠道和工资改革奖金来源核定。1994年,取消事业单位奖金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孝感执行国务院规定,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利税挂钩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为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 7%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资调节税。超过 12%至20%部分,税率为 100%;超过20%以上部分税率为300%。未列人工资总额基数的 10种特定燃料原料节约奖、副食品补贴、科技发明和技术进步奖、计划生育奖等,不计人工资增长额。部分企业 1985年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超过 7%,但当年新增工资和核人工资增长总额的奖金,人均不足 4个月标准工资的,可给予一次性减免工资调节税的照顾。1985年,湖北省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效挂钩。到 1991年底,全区88户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占全民所有制企业 803户的 10.96%,挂钩企业的职工有 16 000多人。全区国营工业企业挂钩户数 14户,占全部国营工业企业 141户的9.93%;挂钩企业职工人数为9481人,占全部国营工业企业人数43 015人的22.04%0 1989-1991年实现工效挂钩的工业企业产值平均递增 14.3%,销售收人平均递增 10.7%,实现税利平均递减41.3%,工资总额平均递增 12.5%。挂钩企业实现利税下降幅度大,主要是地区棉纺厂效益下降严重。1989年该厂实现税利 1024万元,而 1991年实现税利为 一683.3万元。实行工效挂钩工业企业采纳的办法有三种:(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浮动;(2)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3)工资总额同实物量 (工作量 )挂钩浮动。全区工效挂钩工业企业有4户采取与上缴挂钩,有 10户采取与实现税利挂钩。工效挂钩的形式亦有三种:总挂总提、总挂分提和分挂分提。实行总挂总提形式的当时只有地区水泥厂 1家,其他 13户工业企业均实行总挂分提形式。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均控制在 1:0.5一0.7之间。1991年全区全民所有制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挂钩范围是地、市、县属全民所有制非农业企业 803户,1990年平均职工人数 106 366人。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以鄂劳薪 〔1991〕022号文件核定全区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0年工资总额基数 15 021万元为基础,要求工资不下浮,加上合理翘尾部分 517.6万元。1991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 15 538万元;实现税利基数为 8150万元。挂钩工资浮动比例为 1:0.75。地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从 1985年开始试行。地直企业 1991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有 13户。其中,工业企业 5户,非工业企业 8户,占应挂钩企业 54户的24.1%a 1994年,取消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 1月,孝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人调节税暂行条例》,开征个人收人调节税。个人收人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达到规定纳税标准收入的公民。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应税收人,包括工资、薪金收人,承包、转包收人,劳务报酬收人,财产租赁收人,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人,投稿、翻译取得的收人,利息、股息、红利收人,以及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人。个人收人调节税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收人扣除规定标准的费用后的余额。有多项应税收人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人,劳务报酬收人和财产租赁收人4项应税收人汇总计算,按月征收;其他应税收人分别计算按次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支付单位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两种征收方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分为按个人综合收人计税的超倍累进税率和按个人单项收人计税的比例税率两种。根据国家政策,对若干项目免征个人收人调节税,以示鼓励和照顾。1994年,取消个人收人调节税。

营业税 1984年 10月 1日,孝感地区在全区开征营业税。营业税税 目按行业设置,共 11个税目,25个子目,税率从 3%至 15%。凡从事税目税率表所列商业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的,分别依照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从 1985年 1月起,对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征收营业税给予优惠。新办乡镇企业经县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免税 1年的照顾;一年后仍有困难,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再酌情减免。农民个人除比照乡镇企业外,其肩挑运输和贩卖蔬菜、柴草、饲料、种子种苗种畜仔猪禽的收人免税,走乡串户的个体艺匠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农民贩运粮食应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减为 3%0 1987年,对物资部门以批发价 (或供应价 )销售给工矿企业运输队、专业运输公司、车队以及个体运输专业户的汽车,按批发征税;销售给机关、团体、事业等使用单位的汽车,一律按零售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部分营业税划进增值税,国税部门只征收金融行业营业税,征收率 3%o2003年后,国税部门停止征收。

增值税 1982年 7月,孝感按照国务院规定,对生产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整机产品的企业试行增值税。1983年 1月,在生产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的县辖镇办企业和县以上企业试行增值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草案 )》,财政部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草案 )实施细则》和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湖北省进行相应补充。从 1984年 10月 1日起,孝感在全地区开征增值税。1993年 12月 13日,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孝感市自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 17%。对农产品、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等国家规定的商品,实行 13%的优惠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除外,税率为零。对于已征税款,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纳税人为购进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可依票面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抵扣税额,适用抵扣率为 10%, 1998年 7月调整为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无进项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1998年7月对从事商贸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4%。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600 -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 - 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销售额50-80元。2003年、2004年,孝感市经过二次调整,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 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 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 (日)销售额 200元。

消费税 1993年 12月,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孝感市从 1994年 1月 1日执行。规定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以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 11大类。消费税共设置 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 13个子目,列举 25个征税项目。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消费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有 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 4个。共有 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 3%,最高45%。第一类,烟,分甲、乙类卷烟,以及雪茄烟、烟丝,分别实行45%, 40%, 40%, 30%的税率;第二类,酒及酒精,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分别实行 25%, 15%, 10%, 5%的税率,黄酒、啤酒分别实行每吨240元、220元的定额税率;第三类,化妆品,实行 30%的税率;第四类,护肤护发品,1999年以前实行 5%, 17%的税率,1999年 1月 1日起,除香皂继续执行5%的税率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税率统一为 8%;第五类,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实行 5%的税率,非金银首饰实行 10%的税率;第六类,鞭炮、焰火,实行 15%的税率;第七、八类,是汽油、柴油,分别实行每升 0.2元、0.1元的定额税率;第九类,汽车轮胎,实行 10%的税率;第十类,摩托车,实行 10%的税率;第十一类,小汽车,按排量不同,分别实行 3%, 5%, 8%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孝感地区从 1985年 1月 1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使用比率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税率为 7%;在县城的、镇的税率为5%;在市区、县城以下乡的税率为 1%。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按工商税利润计提 5%的城建资金、国拨城市维护费和 1%的工商附加税取消。1994年城镇维护建设税划归地税部门管理。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的前身是车船使用牌照税o 1986年 9月,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 10月 1日起执行。孝感地区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湖北省政府实施细则,对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计税吨位的计算方法:车辆净吨位尾数在 0.5吨以下按0.5吨计算,超过 0.5吨按 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不足 1吨的,按 1吨计算;不及 1吨的小型船只,按 1吨计算;汽车拖车载重吨位按照七折计算,拖轮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0.5吨计算。1994年,划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 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重新公布该法,自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由地方税务局征收。1999年 8月 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取消 《个人所得税法》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的规定。1999年 11月 1日,国务院颁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恢复征收利息所得税,税率为 20%,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利息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乘以税率。

企业所得税 1993年 12月 13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孝感市自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将集体企业所得税等并人其中。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除法定税率外,为照顾某些盈利水平低的企业,设置两档较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万元的,税率为 18%;应纳税所得额超 3万元不到 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额超过 10万元的,执行标准税率 33%。按经济性质划分征收单位。其中,中央企业参股的企业属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地方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从 2002年 1月 1日起,所有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30%,另就其应纳所得税额征 10%的地方所得税。1991年此税种合并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各项投资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的一种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不超过 2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 25%,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计征 10%的地方所得税。1991年此税种合并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4月 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当年7月 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 33%,其中中央 30%,地方 3%,实际执行税率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按照政策执行多种优惠税率。

盐税  孝感境内的盐最早产于应城,后又在云梦等地产盐。20世纪 80年代后期,孝感境内制盐企业增多。到 1990年,有省盐矿、9047厂、9045厂、9510厂、应城市盐厂、地区盐厂、省化工厂、云梦盐硝厂等。1984年 5月,根据财政部通知,盐税由每吨100元调整为 115元。1984年 10月,盐税改为单独税种,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草案 )》,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进口盐的单位为纳税人,从量定额征收,由生产单位出厂时纳税,盐业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收购单位分配销售时纳税。1992年,对地方盐厂采取递增上缴等办法。以 1991年的上缴数为基数,云梦盐硝厂、应城市一盐厂、地区盐厂分别按5%递增上缴。1991年基数为735万元,1992年为765万元,1993年为796.7万元。1994年,取消盐税税种,盐税划人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2000年 10月,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孝感市自2001年 1月 1日起施行。由交通部门代征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 10% 0 2005年 1月 1日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 16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孝感地区自1991年度起实施。凡在中国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均属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纳此税。此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税 目分为两大系列,五档税率。基本建设项目系列按投资单位工程分别适用0%, 5%, 15%, 30%税率,对更新改造项目系列一律实行 10%税率。1994年国税地税分设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建筑税  国务院于 1983年9月20日发布 《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孝感地区自同年 10月 1日起执行;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孝感地区于同年 7月 1日起施行。建筑税的征收对象是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建筑税。建筑税的纳税人是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税计税依据是建设项目年度和竣工清算时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建筑税采用计划预征、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的征收方法。建筑税的税率,1983年 10月 1日开征时一律按 10% o税款由建设银行代征、代扣、代缴。

烧油特别税孝感未开征。资源税 1994年前孝感未开征。

1984-1993年孝感地区分税种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