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开征税种

第三章  地方税务

第一节  开征税种

从 1994年 1月 1日起,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市州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省级固定收人包括:原省级收入挂钩企业增值税总额的25%,原中央四个部门下划增值税总额的25%,在武汉市和各地新办的省直企业的增值税 25%,湖北省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 (不含武汉市 ),省属企业所得税 (利润)和计划亏损补贴,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级其他收人等。地市州固定收人包括:本级企业增值税的25%,营业税 (银行保险营业税除外 ),本级企业所得税 (利润 )和计划亏损补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遗产和赠予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转让收人、其他收人等。省与地市州共享收人包括:(1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省 70%、地市州 30%分享;(2)耕地占用税按省 45%、地市州55%分享;(3)印花税按省20%、地市州 80%分享;(4)教育费附加收人按省 10%、地市州 90%分享;(5)资源税实行省与地市州五五分享;(6)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省级 10%、地市州90%分享。

1994年7月 1日,地税机构成立后,孝感地税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同时负责征收的费种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河道堤防维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基金。

一、地方各税

营业税  征收范围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三种经营行为,具体分 9大类: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税目基本上是按行业来设计的。1994年以前营业税税制有 12个税目,1994年以后实施的新税制有9个税目。原营业税税率共设计四档:15%, 10%, 5%和3%; 1994年以后实施的新税制将营业税税率简并为两档:5%和 3%,另对 “娱乐业”设计为5%一20%的弹性税率。

境内营业税税目税率

 

新营业税税制从 1994年 1月 1日起实行。分税制后,营业税划为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除铁道、各银行总部、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并成为地方税收入的主体税种。1995年,孝感市地税局制定 《孝感市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行专业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 “源泉控管”。1998年开始实行 “税警联合办公、利用交警对车辆年审把关;统一征收标准,车辆年检税收收人一律作为市级收人”的征管办法,建立以公安、交警为主的车船税税收代征控管网络。是年,孝感市地税局印发《孝感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建安行业营业税实行 “分包纳税、双向制约”管理。1998年,制定 《孝感市建筑行业承建私房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对私房建安税收实行直接征收或 “委托代征、开工预缴、竣工结算、定期稽查”。1999年,孝感市地税局制定 ((孝感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业税收实行直接征收或委托代征、按 (月)季缴纳、年终结算、定期稽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分 7%, 5%, 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城区7%、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主要的地方税种,1994年 7月 1日划归地方税务局征管。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4年 5月颁发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确定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 (含 3万元 )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万元 (含 10万元 )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002年以后新设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1997年,省政府颁发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地税局相应制定 《孝感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重点对国有小型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区分企业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一35%的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0%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税法列举 10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列举三种情形,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机构分设后,个人所得税征管得到强化。1994年入库488.8万元,1995年人库 784.9万元,1996年入库 2234.3万元,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针对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市地税局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1)对高收入阶层相对集中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医院及科研、设计院所等财务核算健全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单位,委托其代扣代缴;(2)对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的收人者,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专项整治与协商,密切与支付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强化源泉控管,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体系。(3)对个体劳动者和各类承包人,通过制定分行业的单项管理办法来强化征管,如制定 《孝感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孝感市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孝感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管理办法》等。同时,制定 《个人所得税单项考核办法》,对城区个人所得税收人征管实行单项考核,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1999年 11月,孝感市地税局编印 ((个人所得税法规及操作实务》,汇编1994年1月至1999年10月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及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等内容,统一规范孝感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资源税  孝感市开征资源税的税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 7个。

境内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 40%, 50%和60%。其中,(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40%; (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 60% 0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1995年 3月,孝感市地税局贯彻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建立纳税证明单制度,对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转让交易、办证环节实行源泉监缴控管。具体程序是:(1)纳税人首先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分别进行土地使用价值和房屋价值评估,取得评估结果报告书 (表 ),然后持该表(书)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手续;(2)地税机关在纳税人依法足额缴纳税款后,开具 《房地产转让纳税证明单》。纳税人再持该证明单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3)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缴过程中,对于没有 《纳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于没有交足税款的,督促其补交后重新开具 《纳税证明单》,再据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两种:(1 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的具体标准为城市 20%、县城25%、建制镇和工矿区30%;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分为两种: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0 1997年 12月22日,湖北省地税局制定 ((湖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从1998年 1月 1日起,湖北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统一规定执行。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经租人缴纳,经租的房产,由取得租金收人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转租的房产,由取得转租租金收人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房产税实行登记制度,凡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房产税的纳税事项自行核定,填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根据房产税具体情况的不同,税款征收可分别由纳税人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

印花税  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印花税可采取缴款书代替贴花。为加强控管,印花税可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委托代扣印花税和代售印花税票的方法征收。对购销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下列比例核定计税额的办法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商品流通企业 (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 ),以零售为主的,按采购金额的50% - 70%核定计税额,以批发为主的,按购销金额之和的60%一80%核定计税额;工业企业按购销金额之和的50%一70%核定计税额;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分别按收取费用、承包金额、借款金额、保险费收人的 100%核定计税额。

境内印花税税目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计征。湖北省规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 0.5元至 7元;中等城市0.4元至5元;小城市0.3元至4元;县城 0.2元至3元;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2元。1997年 5月 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 1997年 1月 1日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大城市 1元至 10元;中等城市 0.8元至 8元;小城市 0.6元至6元;县城0.5元至4元;建制镇、工矿区0.4元至 4元。各类城镇适用等级税额原则按经省税务机关批准的适用税额标准提高 1倍,调整后,仍未达到下列标准应调至下列规定标准:各类城镇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标准为大城市 8元、中等城市 3元、小城市 1.5元、县城0.8元;各类城镇最低等土地年税额最低标准为大城市 1元、中等城市 0.8元、小城市 0.6元、县城0.5元、建制镇、工矿区0.4元。各市、县应依城市经济发展的变化相应调整土地等级,城镇土地等级划分,大城市不少于5个等级,中等城市不小于4个等级,小城市不少于3个等级,县城不少于2个等级,建制镇原则上也应划分土地等级。

车船使用税  凡在湖北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大小分别以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该税实行按年征收,分季预缴。1997年5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 1997年 1月 1日起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标准。

境内车辆税额

 

境内船舶税额

 

境内车辆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仍使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1995年 9月 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决定暂缓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2000年 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修改 <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从2000年 1月 1日起,对在湖北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台港澳同胞,依据国务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沿用中央人民政务院 1951年发布的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0年 1月 28日,湖北省地税局下发 ((关于做好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上述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按照政务院 1951年发布的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执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湖北省按固定税额征收。

境内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

 

境内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

 

 

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湖北省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台港澳同胞。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税款。城市房地产税计税标准为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20%的余值,年税率为 1.2%。计算公式: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20%后的房产余值 x 1.2%;出租房产的,按年租金收人的 12%计征。计算公式:按租金收人计征的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 x 12% o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 目按照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税。税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差别比例税率,分别为 。%、5%, 10%, 15%, 30%五级,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终按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从2000年 1月 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1998年 11月,孝感市地税局制定 ((孝感市城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税及跟踪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区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税目、税率核定与税款征收相分离的征管方式,并推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跟踪管理卡”进行管理,实行源泉双向控管。

屠宰税  屠宰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纳税人经营应税牲畜的,按其收购金额的3%计征屠宰税;纳税人未提供收购金额或提供不实的,由当地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纳税人自宰自食应税牲畜的,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生猪每头税额 10元 (山区县每头税额 8元);菜牛每头税额 12元;菜羊每只税额2元。纳税人自宰自食应税牲畜若有部分出售的,应将出售部分的销售金额折算成收购金额,按收购金额的3%计征屠宰税。从外地收购调进应税牲畜的,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抵缴屠宰税 ,不足的应予补缴;无完税凭证的,由收购者于运抵时缴纳屠宰税。1996年 10月,孝感市地税局对城区肉市的地方各税和定点屠宰场的屠宰税实行 “定额征收、统一入库、分别核算”的征管办法。1997年 1月 1日起实施新办法:境内饲养并销售或自宰自食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人;对饲养者委托销售的应税牲畜,由委托人缴纳,对经营收购或调人未缴纳屠宰税的应税牲畜,由经营人缴纳。屠宰税区别不同行为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或按头定额征收,纳税人销售应税牲畜的,由饲养者按其销售牲畜金额的3%缴纳屠实税,纳税人未提供销售金额或提供不实的,由当地地税机关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税额标准为:生猪每头18.24元,菜牛每头 30元,菜羊每只5元。纳税人自宰自食应税牲畜,按头定额计征屠宰税,计征标准为:生猪每头 10元 (山区县每头 8元 );菜牛每头 12元;菜羊每只2元。1997-1999年,实行 “农户代扣,兽医代收,财政代管,行政协调”的征管方法。屠宰税实行委托代征管理。其委托代征方式主要有委托村组代征、委托兽医站代征、委托乡财政所代征、委托兽医代征、委托村税管会代征、委托屠工代征。委托代征的税款占屠宰税收人的95%以上。

筵席税  凡在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 ,为筵席税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实行 15%到20%的比例税率,湖北省定为 15%。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 200元;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250元的,都必须按所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承办筵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1994年,将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筵席税暂缓征收。

二、规费

教育费附加 1994年税制改革,教育费附加改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改为3%0

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为3%,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x3%,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地方教育发展费 1997年 1月 1日开征。地方教育发展费以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收人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生产经营额的千分之一。应缴地方教育发展费=生产经营收人额 x征收率,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凡在湖北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范围内 (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费义务人。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者,按其缴纳的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堤防维护费。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由地税机关随税代收。凡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收的,其堤防维护费同时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