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业管理

第四节  渔业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49年底,成立孝感专署湖业局,主要任务是督办湖税、负责管理湖草,处理湖区渔事纠纷。1951年4月,孝感专署湖业局改称水产局。1952年 10月,撤销水产局,设专署水产科。1956年 10月,恢复专署水产局。1968年 12月 ,撤销专署水产局,其业务并人专署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1970年 10月,水产工作移交到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水利电力科主管。1971年 6月,水产业务并人孝感专区水电局,内设水产科。1976年2月,成立地区水利局,内设水产科,负责全区水产工作。1978年 5月,成立孝感地区水产局。1983年 12月,改设为孝感地区水产管理服务公司。1986年 2月,恢复孝感地区水产局,同年成立地区渔政管理中心站。19% 年 12月 3日,市政府以孝政办发 〔1996) 124号文确定,市水产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有关渔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渔业发展战略、行政政策和技术政策,组织实施 《渔业法》。2001年 12月,孝感市水产局内设办公室、科技生产科、综合管理科和计划财务科 4个职能科 (室 ),孝感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孝感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孝感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孝感市白濒懈渔场4个局属企事业单位。至 2005年机构没变。

二、渔政管理

孝感解放初期渔政业务主要是处理捕捞区域的纠纷,以传统习惯作业区划定界限。1953年3月20日,孝感专署在应城长江埠召开各有关县的县长座谈会,解决辖区内湖草纠纷问题。1954年9月,专署建设科在孝感县召开渔、灾民代表会议,解决关于发展渔业生产,避免发生渔事纠纷等问题,确定渔、灾民作业,泛水期间,任何人均可自由作业,不加限制范围;水退堤现后,应以乡、村、湾为单位,按原有作业习惯的湖泊河段为作业范围;灾民可按技术、业司 (捕鱼网具 )评分,参加渔民组织。凡有蓄禁习惯的湖泊,一般应在水退堤现后可以蓄禁。产鱼的河段,原则上是按原有习惯,各禁各段,互不越界。1957年 12月28日,专署批准试行 《湖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几项暂行规定 (草案)》。

湖区进人生产合作化后在柴草、渔猎生产引发诸多矛盾 ,政府开始以地方法规形式来解决渔事纠纷,保护水产资源。1958年 1月,专署制定 《关于加强湖柴、湖草及渔、猎生产领导的几项规定》,要求各地达成协议,教育群众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协议规定,制造纠纷;生产场地在县之间,而界线尚不明确的,各有关县应在生产季节到来以前通过协商,共同确定;跨县生产时,必须组织协商;继续解决湖泊、渔场、埠头使用权限和投资分益管理等问题;做好泛水湖、河、港、汉的定期蓄禁,定期开湖生产,提高天然捕捞产量。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渔政管理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各地严重案件不断出现。 1968年 7月,应城县黄滩区田、吕二姓农民在杨家懈为捕鱼发生冲突,造成一起数百人参加的恶性宗族械斗。“文化大革命”中后期,迫于渔政形势越来越严峻,严重影响水产生产开展,渔政管理工作又开始受到重视。1972年4月23日,地区革命委员会发布 《关于加强渔业生产管理的布告》,对渔政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977年 8月,地区水利局向地区农办、地区革命委员会呈送 《关于童家湖养殖场生产建设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请求解决诸多问题中包括解决黄破天河公社群爱大队童家坡生产队干扰破坏渔场生产问题。1980年 8月 15日,地区水产局、黄破县革命委员会、孝感县革命委员会联合制定实施 《童家湖湖区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 5月 6日,汉川县水产局增设保卫股。之后,大悟县成立渔政站。1983年,执行 《渔业法 (修改稿 )》。1985年 5月,成立汉川县国营仙女烷养殖场公安派出所。同年 10月,省公安厅批准成立王母湖、野猪湖养殖场公安派出所,应城县国营养殖场设立治安办公室,配备专职民警,加强对渔业治安秩序的管理。1986年9月 12日,成立孝感地区渔政管理监督站。至此,地区及各县市都设立渔政管理机构。渔政部门从此依据 《渔业法》履行渔政管理职能。

1987年 8月 28日,地区公安处、水利局、交通局、水产局、地委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 《关于清除 “迷魂阵”等有害渔具的联合通知》,取缔河道中使用的以 “迷魂阵”为主的有害渔具。10月,大悟县渔政管理站查处一起 “三无”船舶案,当事人不服,上诉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渔政站胜诉。该案件是全省渔政系统内在 ((渔业法》实施后第一例经法院审理判决胜诉案。

1988年 2月 16日,行署办公室转发 ((全区渔政工作会议纪要》,强调安排抓好 “两证一照”(养殖水面使用证、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 )发放;坚决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加强市场上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抓好渔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建立群众性的渔政管理网络;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1989年 1月10日,行署办公室发出 《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行署决定成立孝感地区渔政管理领导小组。1990年3月,孝感地区行署发文实行大水面蓄禁,制止电捕鱼,取缔有害渔具,保护渔业资源。

1989年 8月 18日,地区水产局下发 《关于渔政检查员整顿换发新证的通知》,开展自渔政机构成立以来的全区渔政人员首次整顿工作。1990年 2月 12-19日,地区渔政站举办首届全区渔政业务培训班。1991年7月,农业部授予汉川县渔政局副局长杨玉奇 “全国渔政先进工作者”称号。

90年代末至 21世纪初,全市渔政机构按照渔业法规要求,加强对水面、水产品经营、捕捞和渔船的管理,认真审核发放养殖水面使用证、捕捞许可证、水产品经营许可证和渔船营业牌照,清理 “三无”船只。同时,加强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控和保护,现场查处养殖水域污染事故,做好与养殖单位、环保部门及污染排放单位的协调工作,保证水产业生产顺利进行。市场上基本没有出现毒鱼、变质鱼、未达国家标准水产品的流通和经营。同时,严厉打击渔业违法案件,收缴电捕鱼器,放生青蛙,查处偷、毒、炸、抢渔事案件,查获电捕鱼船,保障和维护水产生产和经营。在 2001年全省打击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的统一专项治理行动中,全市共出动渔政人员近 100名,渔政执法车辆 8辆,执法船只5艘,在通江水域的汉江、汉北河、府河、澄河等河段查处非法案件 500多起,违规作业的渔船200多条,捣毁非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窝点 6个,没收电捕鱼器300台套,查处毒鱼案件 5起。

进人21世纪以来的渔政管理,工作重点主要是三个大的方面:(1)春季禁渔。2002年始,每年4月 1日一6月 30日,孝感市根据湖北省水产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对所辖位于汉川市境内96公里汉江江段,上自汉川市沉湖杜公村与天门市接壤,下至汉川市新河镇曙光村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交界,实施三个月禁渔期。孝感市委市政府为此项工作成立孝感市汉江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禁渔实施方案。孝感市水产局负责人代表市政府与汉川市分管农业副市长签署责任状。汉川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水产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与沿江 12个乡镇签署责任状,实行禁江统一领导,划片分段,包干负责,各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禁渔期间,渔政部门加强检查督办,深入到渔村、码头、船头、水产市场实地检查,基本做到 “江中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江鱼”。2003年春季,禁渔范围扩大到孝感市境内的与汉江相连的府河等主要支流,涉及孝南、云梦等有关县市区,2004年春季禁渔渔政管理活动由禁江、禁河扩大到与这些受禁江河相连的湖泊。(2)取缔有害渔具渔法。2002年,继续取缔有害渔具渔法,清除府河、汉北河中捕鱼 “迷魂阵”。对非法渔具销售加强监管,遏制非法渔具经营,收缴不符合标准的网具,查处取缔电捕鱼器销售窝点,没收电捕鱼器。2003年,清除主汛道内的迷魂阵400余套。2005年,对全市渔具商店进行专项宣传,严禁销售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及违法的电捕鱼器;规范渔药、渔饲料经营行为,开展渔药、渔饲料联合大检查。共没收假、伪劣、失效渔药 120箱,违禁药物 80余箱,有毒、有害渔用饲料和添加剂 15吨,销毁不符全国家行业标准 10箱,查处违规渔药经营户 10家。(3)规范行政审批。从 2002年开始,着手进行行业内的行政审批规范合理工作。对渔业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对凡是未经许可的行政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共减少收费项目5个,把原有13个审批项目合并缩减至7个,并全部进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依法制定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和进行养殖证的发放工作。各县市区相继以政府文件对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规划,并依法对使用单位和个人办理养殖证。至2004年底,全市共办理养殖证 152本,面积47.78万亩,占应发证养殖面积的50.5%。发放捕捞证627本。2005年帮助开通水产品 “绿色通道”,减少运输环节增加的费用,帮助养殖及经营户向上申报办理绿色通道证书256本。此外,加强对渔需物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与畜牧部门配合,对渔药、渔饲料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没收伪劣、失效渔药,销毁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渔药,打击和制止渔药、渔饲料经营中非法行为。与工商部门合作,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贩卖鱼类幼体、有毒鱼、腐烂鱼、变质鱼、污染严重鱼的行为;依法打击贩卖野生水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孝感市水产局、县市区局、乡镇水产站、安全检查人员及渔船驾驶员间层层签订 《渔业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书》,实施渔船检验制度。2004年,检验渔业船舶 3258艘,发放渔船牌照2400个,对证件不全的非法渔船予以取缔,对超过29年使用期的木制渔船实行强制报废。

1949-2005年孝感市水产品产量

 

 

1949-2005年孝感市水产养殖水面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