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负担

第二节  农民负担

新中国成立以来,孝感地区农民负担状况和负担监管工作大致分四个阶段。

一、隐形负担阶段

50年代初至 1981年,为农民负担隐形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极大提高。但是国家追求实现工业化,采取农业为工业提供原始积累以换取工业发展的政策,利用工农产品的 “剪刀差”,把年均200亿 一300亿元的巨资从农村农业转人城市工业。据测算,从 50年代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前夕,全区农民通过 “剪刀差”等形式,为国家提供约30亿元的资金。但在当时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的税收和粮食统购任务、集体的提留是在社员分配之前提取的,并不直接由农民承担负担开支。因此,对农民而言,负担是隐性的,农民没有切身的感受,也就没有农民负担问题和负担监管工作。

二、负担形成阶段

1982-1990年,为农民负担初步形成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公社体制逐渐解体。到1984年,全区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这一时期,农民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负担。(1)粮食定购。全区每年粮食定购任务5亿 一6亿斤,定购粮实行国家定价,农民承担着价格 “剪刀差”。1987年,国家出台粮食定购合同的 “三挂钩”政策,国家与农户签订双边合同书,合同定购粮国家以现金与农户结算,定购以外粮食实行市场指导价。(2)资金负担。农民除承担政策内的农业税、村三项提留 (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乡五项统筹 (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民政优抚、民办交通 )等资金负担外,还要承担各种收费、摊派和罚款。(3)劳务负担。1985年开始,农民每年要负担道路建设工 日3个。1988年,国务院 《批转水利部 <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意见>的通知》下发,农村劳动力开始承担劳动积累工,一般每劳每年 10-20个工日。这一时期,农民负担经历从无到有、到较快增长的过程。据地委农研室和地区农委的百村农民负担抽样调查数据,农民人平资金负担由1985年的人均32元增加到 1990年的58元。在 “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新的分配体制下,作为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农民,对负担加重的感受更为直接,农民负担问题逐渐显现。为此,党中央第一次提出农民负担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其方式主要是加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1984年,中央 “一号文件”概括农村工作的十大问题,其中第六个问题专门强调农民负担问题: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保证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经费。1985年 “一号文件”提出 “凡要农民出钱兴办的事,都要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不得任意提价”。是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 《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1990年,下发 《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加强对 “三乱”治理整顿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是年,国务院下发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问题凸显阶段

1991-2001年,为农民负担问题凸显初阶段。这个阶段,农民负担问题日益凸显,项目不断增多,标准不断加码,各级对减负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升级,措施力度也不断加大。从负担项目看,1990年国务院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明确 “农民除向国家缴纳税金外,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部分义务工,是应尽的义务。”从 1993年开始,基本水费、绿化费、集资、畜禽防疫费、共同生产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偿还、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等逐步纳人农民负担范围,统一测算审批下达。政策内的农民负担项目从 1990年的10项 (农业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民政优抚、民办交通、义务工 ),增加到 1997年的 18项 (新增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基本水费、教育集资、共同生产费、畜禽防疫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偿还、劳动积累工 8项)。从负担标准看,提留统筹以乡为单位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人的5%,各种集资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人的 1%,共同生产费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人的 1%以内。少数地方都把这几项 “打满打足”,加上卡外增项加码,到 1999年,全市农民人均实际负担达到 223元,极端值达400多元。以后负担有所下降,到2001年下降到 169元。

这个阶段,各级陆续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制。(1)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1996年,孝感市成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书记、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农委、纪检、监察、审计、物价、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负责 日常工作。(2)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制体系。1991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3年,执行全国人大通过的《农业法》就农民负担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执行省政府发布的 《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颁布的 《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7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日益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3)实行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度。1997年始,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一级负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把减负工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农收费的专项治理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部门负责制。(4)建立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严重事件和恶性事件 “一票否决”。孝感市从 1999年开始,连续三年对上一年度负担重、信访多、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乡镇、村实行重点监控。(5)实施农 民负担预算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每年农民负担实行定项限额,层层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严格预算。审批后的负担填人 《农民负担监督卡》,一户一卡,一卡管全年,一卡管全费,对卡外负担,农民有权拒付。每年开展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分别在夏、秋两季农民负担结算的关键时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6)实行农民负担 “一定三年不变”。1999年初,中共孝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 ((关于做好 1999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 “十不准”的政策规定。

四、制度完善阶段


2002-2005年,为农民负担问题监管制度巩固完善阶段。2002年开始,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 “减轻、规范、稳定”的指导思想,以 “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两项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为主要内容,农民负担逐年减轻,全面减轻。2002年,全市合同内负担总额 3.5亿元,比改革前 2001年的5.22亿元减少 1.72亿元,下降32.9%,每个劳力承担的劳务负担上限由30个降为22个,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2003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全市减轻农民负担 930万元,劳务负担上限控制在每劳不超过 15个。2004年,农业税税率由7%降为4%,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全市农民负担资金总额 2.1亿元,比上年减少 1.3亿元,下降38%,劳务负担上限控制在每劳不超过 10个。2005年,全面免征农业税,基本实现农民 “零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