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规费征收管理

第五节  规费征收管理

一  公路规费

公路交通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和公路通行费、公路渡口过渡费等7大类,开始征收时间分别为 1950年、1965年、1986年 7月、1986年 5月、1992年3月、1985年、1985年。除公路通行费外所征收的交通规费,全部上解湖北省交通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公路交通事业。

1985-2005年孝感市公路规费

 

 

二、水运规费

水运规费即水运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家预算外事业费,分费目按规定用于航管部门一切开支和航道、港口养护费用。新中国成立后,境内各级水运管理部门相继成立,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根据国务院、湖北省政府和湖北省交通厅规定,从 1952年起先后开征航运管理费、航道养护费、航政费和港务费四费。1980年以前,由孝感地区航运管理局统收统支,之后改由湖北省航运主管部门统收统支。孝感地区所征全部费款按月上解湖北省航运局,然后由湖北省航运局按月下拨,专款专用。1981年,管理体制改革,省、地、县三级全部采取 “统收统支、超收分成、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实施管理。1984年,湖北省航运局对地区实行收支挂钩、区别对待的管理办法,在由湖北省航运局统收统支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各级根据情况按比例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1991年开征代理费,1993年确定为企业收费后停止征收。1992年 3月,按 ((湖北省水陆货物运输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开征客、货附加费,1998年取消。至2005年,按国家规定征收的水路规费费种有: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航政费、港务费和水路客、货运附加费等。

1980-2005年孝感市港航海事局水路交通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