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粮食财务

第四节  粮食财务

一、财务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孝感地区粮食部门财务体制随着粮食流通体制、财政体制的变化,经历多次变革。

1950年至1952年9月,全区粮食工作分属两个系统:(1)财政系统,所属孝感专区粮食分局,对各县粮食局的财务管理实行预决算制,一切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列报。(2)贸易系统,所属中国粮食公司孝感分公司,对各县粮食支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大回笼制。基层单位的销货收人和其他收人,一律全部逐级上缴回笼。所需收购资金和一切费用开支,编制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审批下拨。孝感粮食分公司的一切经费,由湖北省粮食公司审批拨付。

1952年 9月,孝感专区粮食分局与孝感粮食分公司合并后,成立孝感专区粮食局,属政企合一体制。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统一预决算管理,列人中央财政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以湖北省粮食厅为编制单位,资金由省粮食厅统一管理。专区粮食局负责资金缴拨、会计报表汇总等业务。各县粮食局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统收统支。粮管所为报账单位,费用实行计划控制,差额缴拨办法。

1957年 1月,湖北省粮食厅决定实行省、县财务工作直接挂钩。专署粮食局的财务工作,只加强对辖区内有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再办理粮食款项的上下缴拨和会计报表汇总等事宜。专署粮食局的行政经费开支,由当地财政列报。

1958年,学习咸宁、公安等县 “以表代账”的做法,全区粮食企业财务工作 “大破大立”。实行会统合一,以表代账,以单代账形成无账会计。在一段时间内单纯追求简单化,当年全区粮食部门亏损 116万元,比 1957年增加亏损 95万元。

根据中央财贸体制实行两放 (人员、资金 )、三统 (计划、政策、流动资金 )、一包 (财政任务 )的精神,湖北省粮食厅、财政厅联合通知,从 1959年 1月起,将粮食企业财务收支下放给地方,列人地方预决算,湖北省粮食厅只掌握年度财务费用计划,县在年度计划内可以自行安排。同时将粮管所下放到当地人民公社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直接对外办理一切结算手续。结果出现纪律松弛,粮食调度不灵,资金挪用严重,财产管理混乱,入库粮食不讲质量,随意赊销粮油商品等现象。因此,中共湖北省委于当年5月决定把下放到地方的粮食企业和权限又收到湖北省粮食厅集中管理。

1961年,孝感专署贯彻中共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集中财权、粮权的精神,重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在财务管理上纠正 “以表代账、以单代账、以卡代账”的错误做法;同时开展 “三清”(商品、资金、财产 )工作,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财务收支的缴拨关系,基本上恢复 1958年以前的法。

1962年3月 12日,贯彻湖北省粮食厅 《关于加强粮食企业管理和经济核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区收回财务管理权限,实行计划控制,分级负责的办法,恢复以县粮食局为核算单位,粮管所实行报账制度。由于加强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和费用管理,明确各级审批权限,使全区财务工作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1963年,全区粮食部门净亏738万元,比1962年减少749万元。1971年,根据湖北省粮食局、财政厅的联合通知,各地粮食部门财务管理体制又下放到地方财政管理,工商企业的盈亏都纳人地方财政预算,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缴拨办法,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为了解决粮食部门长期以来吃大锅饭的问题,1980年实行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新体制要求,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将粮食企业亏损包干给粮食部门,节约归己,超过不补,改变过去那种企业收支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省财政厅对省粮食局按净亏包干,省粮食局对各地市粮食局采取按商业、工业、运输三块分别包干的办法。对议价粮油经营实行商品分账核算,单独计算盈亏。对粮油商业企业分两种包干形式:一种是按万斤销存量计算,政策性亏损定额包干;另一种是按总额采取政策性亏损指标包干。对粮油工业、运输企业全省统一按计划利润试行指标包干,对包干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试行节余分成办法。商业、工业、运输企业分别结账,互不相抵。孝感地区粮油商业企业采用的是按万斤销存量计算,政策性亏损定额包干,由于财政体制的改变,工、商、运输企业缴拨由原来财政就地缴拨转为向省粮食局缴拨。工业、运输、议价利润每月由下往上逐级上缴。商业亏损、粮油提价补贴由上至下逐级下拨。

1982年全国实行粮油购销差价包干,随之实行财务包干。粮食超购加价款,按中央对省实行征购基数比例包干的办法由省粮食局按 0.66%包到地市。省留丰歉不平衡机动幅度5.34%。包干数以外多购的粮食,上调省的其加价款由省负担。各地自行留用的,由当地财政负担。没有完成征购包干基数的,由省如数扣拨加价款。粮油提价补贴和经营亏损两块。由于中央财政对省实行 “分灶吃饭”,包到省财政,按钱随粮走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随粮食包干,由省财政厅按净亏损直接包到各县市财政,一定三年不变。经协商,省下达孝感地区1982-1984年粮油财务包干指标,粮油经营亏损为 549万元,粮油提价补贴 1276万元,粮油超购加价机动幅度为 9%。指标到县市以后,工、商、运盈亏相互调剂,统一安排。只有粮油议价仍然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如果实现利润,按 20%分成给企业自行使用,其余的抵交粮油平价经营亏损和提价补贴的缴拨款,由各地、市、县财政局监督处理。财务包干到县,县以下实行分级核算,定粮食购、销、调任务,定费用水平。有关粮油的基本建设,简易建筑费不包括在财务包干之内,仍由湖北省粮食厅集中掌握,统一分配;更新改造资金,仍按原办法由湖北省粮食厅统一规定提取比例,分级提取,分级管理使用。

1982年,粮食财务管理体制下放到县 (级)财政管理后,其管理体制一直延用至今,但随粮食流通体制变革,粮食财务相关政策却不断变化调整。

1985年,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实行收购比例价,即粮食实行 “倒三七”比例价,食油实行 “倒四六”比例价。对按合同定购价收购粮食发放预购定金,对粮食企业发放预购定金所发生利息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补贴。从当年起库存定购粮食超过核定平均库存,进行超储粮食补贴,每超过0.5公斤给经营费0.22元的补贴。

1987-1989年,为弥补定购粮食不足,国家实行 “议转平”政策,对 “议转平”粮食按合同定购粮食给予一定加价款补贴外,再给予50公斤0.064元差价补贴,不计人盈亏由国家给予补贴。1989年,实行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粮食企业由此增加的价差亏损作为政策性财务挂账上报。

1990年,按 《国务院关于建立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全区开始建立专项 (中央)储备粮食,其储备粮食利息费用由中央财政拨付,拨付方式由中央财政对省财政,省财政对省粮食局,再由省粮食系统内部层层下拨。其管理方式直到 1998年垂直管理后才改变。

1991-1992年,国家连续两年提高粮食定购价和粮食统销价,逐步实现购销同价,粮食销售提价补贴逐步取消。粮食市场放开后,提出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 “两线运行”机制。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关键是财务分开、核算分开,单独反映盈亏实绩。1993年,粮食收购价格和经营放开后,国务院规定既要保护农民利益,又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粮食定购限制在一定范围,粮食供求萎缩,其粮食市场矛盾尤为突出,从 1994年 10月起全省又恢复粮食定购制度。

1996年,国家大幅度提高定购粮食价格,全省提价幅度达到47%,由于提价原因刺激粮食生产,粮食产量又出现新一轮大丰收,致使粮食市场粮价急剧下降,定购价与市场价出现严重 “倒挂”,粮食企业库存猛增,经营形成巨额亏损。1996年,全市粮食商业企业亏损 8809万元,比上年利润432万元减利增亏9241万元。1997年亏损达到 27 179万元。为此出台相应财务财政政策:(1)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价粮,其超过正常库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利息、费用补贴。全市粮食企业 1997年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达4515万元。(2)降价销售定购粮价差补贴,弥补因降价销售定购粮所发生的差价损失。1997年 6月至 1997年 7月 10日共发生差价损失 3504万元。(3)为了解决产粮区储粮难问题,1996-1998年陆续安排建仓贷款,其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1998年,国务院制定以 “四分开,一完善”(即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分开、新账与老账分开,完善价格机制 )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以 “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粮食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销售必须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保证供应 “封闭运行”;一项改革即加强粮食企业自身内部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人员分流、主附分设、资金分离 )为重心的粮改政策。期间,相关粮食财务政策发生以下变化:(1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发行对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和费用提供贷款,收购资金实行 “封闭运行”管理。(2)完善了超储补贴办法,从超储补贴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在销售后给予补贴,促进粮食顺价销售。(3)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 1998年 8月 1日起,免征增值税。(4)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5)清理认定 1992年4月1日至 1998年5月底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全市纳人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138 435万元,已停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亦称附营业务占用)34 253万元,其他新增企业性财务挂账 17 813万元。(6)抓紧处理陈化劣质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储备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粮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7)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2000年 8月,全市划转中央专储粮 80 997吨,其中稻谷 50 957吨,小麦 12 820吨,玉米 17 220吨。划转专储粮新陈品质差价补贴 6757万元。2002年,又销售处理 “甲子、五O六”储备粮油2172万公斤,按孝感市财政局 ((关于 “甲子、五O六”储备粮油销售收人结算的通知》上交资金 1271万元。

2005年,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启动早稻和中晚釉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但粮权归中储粮总公司安陆直属库,全市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收储库和延伸点收购市场调控粮食早稻 3279万公斤、中稻 41 604万公斤,贷款 63 019万元。

二、资金管理

资金占用管理  粮油作为特殊商品,季节性强、收购集中、销售期长、库存量大、储存时间长。全市粮油经营量常年在 25亿公斤,2002年达27.45亿公斤;平均库存常年 10亿公斤,2002年达 14.85亿公斤。粮油商品资金占用资金较大,最高年份 2002年达 372 545万元。随粮油价格调整,流动资产逐年增加,但受粮食经营状况、财务挂账的等方面原因影响,粮油商品占流动资产比例却逐年下降,粮食商品占流动资产比例从 1982年的75.51%,下降到 2005年的20.62% o

流动资金管理 (1)计划和使用。1953年,省粮食厅规定,财务计划应根据商品流通计划、商品流通费用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加工计划、劳动工薪计划、其他有关计划以及上级单位分配的利润额等项控制数进行编制。资金分为收购、运杂费、经营管理费、税款、包装低值易耗品购置、大修理费等六大项,专款专拨,专款专用。若因粮食上市量突增,收购资金不足时,在不影响其他任务完成的原则下,暂时挪用其他资金,收到后及时归还,但其他项目绝对不准挪用收购资金。下拨资金按照资金收支计划在少拨勤拨的原则下分别下拨。无论专、县级未编制资金计划单位,上级即不予调拨资金,亦不准挪用上月节余款,更不能挪用回笼资金。编制正确的资金收支计划,及时反映经营资金的投放、回笼情况,合理运用贷款额度,均衡货币收支,便于掌握与监督资金调度和计划执行,以达到改善资金管理,节约资金使用,保证资金供应目的。资金收支计划为上级核定缴拨额度,掌握资金运用与向银行办理信贷的依据。1959年9月,湖北省清理资金委员会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 《关于清理资金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指出,对于用于财政性支出的企业流动资金,无论是地方统一抽用或企业自行动用都应当清理。一边清理,一边归还。1962年3月,对资金管理作明确规定:粮食企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转和加工等业务周转性的需要,流动资金与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严格划分清楚,分别管理,严禁互相挪用;粮食企业流动资金除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资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抽调;粮食商业与粮食工业的流动资金不准相互挪用;银行贷款实行分项贷款的办法,粮食企业的商品贷款和费用贷款严格分开;加强信贷资金计划管理,银行信贷资金只能用于商品购、调、存所需要的资金和费用;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有物资保证;商品购销必须坚持 “货进来,钱出去,钱进来,货出去。钱货两清”的原则;银行借款与商品库存相适应,结算资金与商品调运量相适应;粮食企业代管的国家储备粮资金,必须保持分配的总额不变。各级粮食企业均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企业代管的国家储备粮资金,只能用于:商品定额资产所需要的资金;非商品定额资产所需要的资金;结算及其他资产需要的资金,不得作其他用途。加强对商品资金的计划管理和非商品资金的定额管理,定额部分由代管国家储备粮资金解决,不向银行贷款;核定非商品资金定额时从实际出发,既要保证业务需要,又要节约使用,避免积压;各项非商品资金定额,必须分别掌握,不准相互动用;企业必须按资金使用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提高商品资金占用比重,降低非商品占用比重。各县必须按月、按季检查企业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企业借款和商品调拨储存不相适应,占用借款多,应及时通知企业查明原因,并督促企业归还银行借款;对超过非商品资金定额的积压物资,应限期调拨处理 ,或增加定额等。1999年 3月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印发 《湖北省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存货管理。对粮油商品、包装器材、材料物资和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实物保管和保管责任制,健全收发、领用手续,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盘存,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加强存款管理。收储企业只能在农发行开设相应存款专户,严禁多头开户。加强应收及预付账款的管理。收储企业按月预提坏账准备,年终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4%清算。收储企业要建立账款回收责任制,最大限度减少呆账、坏账损失。收储企业应履行财产损失的鉴定和报批手续,对固定资产损失每笔超过 3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 5万元、流动资产损失每笔超过 5000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 2万元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处理。

(2)资金来源。粮食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分为自由资金和借人资金两部分。自有资金由国家财政拨给,借人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粮食商业的自有资金,由财政部拨给粮食部,再由粮食部拨给省粮食厅,省粮食厅根据各地粮棉油商品流转情况拨给专区粮食局,并逐级下拨,遇有业务情况变化,专区粮食局对所属单位,必要时进行调整。企业对分配的自有资金,除了可以作必要调整项目以外,必须保持分配总额不变,不得 自行增加或减少。银行贷款是粮食企业流动资金取得的主要来源。粮食企业按照收购资金计划遂向当地银行贷款,为了简化贷款手续,不需逐次作保,即可向银行贷款。以后为了既保证收购资金及时充分供应,又节约资金使用,在银行支持下,不断改进信贷办法。1955年 7月 1日起贷款权下放到各县,各县粮食局与当地开户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并通过银行直接对外办理结算。贷款权下放后,粮食局与银行加强了联系,使资金供应及时,资金结算加快,还促进资金收支计划编制的正确与及时。1962年,区 (乡 )级粮食企业所需收购资金,凭县粮食局和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计划直接向银行办理贷款,实行 “下贷上还”的办法,上划县粮食局。1964年 12月,为了进一步简化手续,加速资金周转,省分行、省粮食厅发出 《关于对收购一、二类农副产品所需贷款实行充分供应的通知》,通知规定:粮食部门按季编制贷款计划,在收购中遇到有贷款计划不足时,当地粮食部门要会同银行于季末前 10天将超过贷款计划的情况联合上报,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实际需要增加贷款。以后还采取 “存贷合一”,以及坐支销货款等措施,保证收购资金供应。1990年,全区全面推广应城粮食局内部资金结算中心 (亦称内部银行)的资金管理办法,贷款实行“统贷统还”,内部资金转账结算,对外统一结算。资金结算中心的建立,加速了资金周转,有效控制企业成本费用支出。

1998年,按国务院 “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资金供应实行封闭运行。为此,市农发行、市粮食局下发 《关于印发孝感市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就是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管下,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 “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具体地说,就是收 1斤粮食,给 1斤粮食的钱;卖 1斤粮食,连本带息还 1斤粮食的钱,不还钱就不给新的贷款。1982年底银行贷款 33 177万元,到 2005年底增加到440 914万元。

固定资金管理  粮食企业固定资金是国家拨给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拨款。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各种固定资产的购置、修建、调拨、变卖和废弃都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1962年,固定资产除土地外都应根据每项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原值、残值及清理费用等资料计算的折旧率按月提取基本折旧。对已经使用而价值尚未确定的固定资产应当估价人账,按估价提取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1974年,固定资产基本折旧按固定资产总额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提取比例和提取时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1978年,粮食商业企业的综合折旧率为4.5%;粮油工业企业综合折旧率调整为 5%。各级提取比例,商业企业:县级提取 1.50%,地区级提取0.50%,省局提取 2.50%。工业企业:县级提取 1.50%,地区级提取 0.50%,省局提取 3%。工业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基本折旧基金,仍统一由省粮食局按全省提取数的50%上缴,其他单位不再上交财政。197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经委补充规定:为照顾一部分中小企业困难,凡固定资产原值在 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不再上交财政。新投产企业原来规定投产后三年内企业不留折旧,改为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企业留20%,上交财政 80%0 1980年,全省粮食商业、运输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仍按固定资产总额,省局提取 1.50%,地市局提取 1%,县局提取 2% 0 1999年,《湖北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收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行综合折旧率,年综合折旧率为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 (固定资产原值 5%)后的5%o

三、财务挂账及处理

全市粮食财务挂账进行多次清理,主要经历三个时间段:

1992年3月底前粮食财务挂账 1992年 3月底前粮食财务挂账,亦称老财务挂账,也称第一次清理挂账。是 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经营性财务挂账,以及政策性财务挂账在 1992年 4月至1994年 12月的33个月中产生的利息 (简称利息挂账 )的总称。1993年,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市政府组织财办、财政、银行、审计、粮食等部门,对粮食商业企业从 1982年粮食流通体制下放以来到 1992年3月底这一期间的粮食财务挂账进行清理。经过清理、上报、审核,最后省认定孝感市粮食商业企业 1992年 3月底粮食财务挂账总额为42 386万元 (不包括广水 ),其中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 37 738万元,经营性财务挂账4648万元。1995年 8月 24日,蒋祝平省长代表省政府与孝感市政府、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分别签订 《湖北省处理粮食财务挂账责任状》,责任状规定政策性财务挂账从 1995-1999年分五年处理完毕,企业性财务挂账从 1995-1997年分三年处理完毕。1995年又对 1992年 4月 1日至 1994年 12月 31日间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所形成的利息挂账进行清理。省政府核定孝感市利息挂账 1050万元。省政府在 1996年10月 20日又与各地签订 《湖北省处理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责任状》,要求利息挂账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一起处理,一并考核。老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及资金来源:1995年,孝感市政府从财办、财政、粮食和银行抽调工作人员,成立处理粮食财务挂账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落实老粮食财务挂账的日常工作。按省政府 〔1995) 128号文件确定的处理粮食财务挂账资金来源,筹措资金处理粮食财务挂账:(1)财政对粮食亏损退库的 80%每年 1539万元;(2) 1989年保护价补贴每年 314万元;(3)企业所得税返还每年 305万元;(4)专储粮新增费用补贴和奖励款每年 102万元;(5)建仓建货位资产折旧每年434万元;(6)企业自筹每年 1545万元。不足部分主要从财政专项补贴、财政增收,以及粮食企业定购销售节余和专项销售中筹措。处理粮食财务挂账各地做大量工作,上报完成老粮食财务挂账的工作任务,但受客观条件限制,部分地方贷款处理挂账 5227万元。处理老粮食财务挂账奖励:按省政府鄂政发 〔1994」11号文件和鄂处( 1995) 03号文件,经省处挂办组织验收,对完成当年处理粮食财务挂账任务县市区给予奖励。1997年,应城全部处理完成财务挂账,一次性奖励 48万元。1999年,安陆、云梦全部处理完成财务挂账 ,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47万元、30万元。2002年,孝南、孝昌、大悟、汉川全部处理完成财务挂账,各奖励 10万元。

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亦称第二次清理粮食财务挂账 ),是对粮食企业 1992年4月 1日至 1998年 5月 31日期间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支出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上述期间粮食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账款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998年5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核实从 1992年4月至 1998年5月底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查实 1992年 3月 31日前粮食企业老财务挂账消化及余额情况。按省政府统一安排,由审计部门牵头,于 1998年6月 5日至 8月 16日,县市区审计部门交叉进行审计。最后上报省审计厅核复孝感市纳人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138 435万元,已停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也称附营业务占用 )34 253万元,其他新增企业性财务挂账 17 813万元。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政策规定。1999年7月,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计委、人行、国家粮食局、农发行 《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明确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1)增加过渡期。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国务院决定给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为 1999-2003年,在过渡期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不统一要求消化,实行本金挂账。(2)规定贴息范围。对清理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尚未摊人损益的费用支出、经营性亏损、政策性补贴未补挂账、老政策性挂账停息前正常利息开支、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上述六项挂账在 1998年 6月的利息支出七项内容,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其后人民银行又对附营业务占用农发行贷款给予停息。(3)实行专户管理。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分解落实到每个企业,在农发行设立 “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单独核算其本金消化情况。划人专户的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停收利息,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

至2004年8月底财务挂账  第三次清理粮食企业财务挂账,主要核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998年 6月至2004年8月底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查实 1992年 3月31日前粮食企业老财务挂账和 1992年4月至 1998年 5月底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根据湖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湖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9月,省审计厅指派荆门市审计局对孝感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2004年 8月底财务挂账进行审计。按湖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批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的通知》,至2004年 8月底,全市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账务挂账 338 220万元,其中,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190 501万元,包括纳人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138 435万元、已停息的新增企业性粮食财务挂账 34 253万元、其他新增企业性粮食财务挂账 17 813万元;1998年6月 1日至 2004年 8月 31日间粮食财务挂账 147 719万元,包括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127 180万元;企业经营性亏损及其他非政策性挂账 20 539万元。按湖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全市于2005年 12月31日前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265 615万元,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到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负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负担利息,中央财政负担 50%,省财政负担 25%,市县 (市 )区财政负担 25%0 1998年6月 1日至2004年 8月31日发生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从县 (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实行专户管理,并区别挂账内容,分设 “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

四、扭亏增盈

1953年,全区开始实行粮油统购统销,粮油购销价格有合理的差价,支付费用税金以后仍有利润,当年全区粮食商业实现利润 133万元。在 1953-1957年的五年当中是两年亏损,三年盈余。造成亏损原因主要有:1954年水灾,粮食减产,从外地调人粮食和油料价格高、费用大,企业出现亏损;区内粮食调剂频繁,集并费用大;灾害影响造成工作忙乱,管理不善,造成浪费损失。从 1961年开始,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为稳定粮食市场,安定人民生活,销售价格暂维持不变,形成粮食购销价格倒挂,政策性亏损增多,加之管理水平偏低,1961-1984年,年年亏损,亏损最大的是 1984年,亏损 1629万元。

1977年 8月,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大力开展扭转企业亏损,增加盈利工作的通知》精神,孝感地区粮食局在安陆粮食局召开全区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工作会议;检查通报了上半年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情况;研究扭亏增盈的任务和措施;提出广泛开展 “十个一”的节约 (一粒粮、一滴油、一分钱、一度电、一两煤、一张纸、一根绳、一根针、一寸木、一分钟 )和 “八无”(附营无亏损、调运无遇回、商品无霉烂、计划无超支、包装无短少、职工无借支、业务无差错、账务无混乱 )的活动。9月 5日,地区粮食局成立扭转粮食经营亏损增加盈利领导小组,指导全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的工作。11月 1日,拟发 《关于认真贯彻、坚决落实扭亏增盈工作紧急通知》,重申 “十不准”(即不准乱摊成本、乱列费用;不准乱搞基建;不准无基建任务的企业,自行购买三材;不准自行处理购买粮油机械设备;不准自行雇请计划外临时工;不准自行处理摊派资金;不准附营企业使用小米机;不准赊销商品、预付货款;不准破坏粮油四统一管理;不准外借包装器材)。通过以上措施,1977年,全区扭亏增盈工作初见成效,商业亏损由1976年的1414万元,下降到 1148万元。1978年,商业亏损比1977年减少 542万元。

1980年 9月,省粮食局决定对设备利用率低、加工无原料、粮机产品无销路、运输车辆无货源、靠国家拨补亏损过 日子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当年粮油工业企业扭转亏损局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油议价经营,经营品种越来越多,经营量也越来越大,实行利润也逐年增加。1984年实现议价利润672万元,50%用于弥补粮食商业企业亏损。

1996年,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与经营性矛盾更为突出。2000-2002年,各地大力处理陈化粮,粮食商业企业亏损明显增涨,到 2002年粮食商业企业亏损达4764万元。

1998年,第二次清理粮食财务挂账后,全市粮食企业开展 “抓管理,促效益”的活动,各县市区粮食局全面开展企业费用送审制度,加强盈亏财务分析。1999年、2000年粮食企业亏损有所减少。

2003年,针对粮食企业亏损猛增的严峻形势,市粮食局下发 《关于做好2003年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对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六点要求。虽然采取很多扭亏增盈的工作措施和办法,但由于粮食账务挂账过大,企业亏损难以避免。2004年 8月底,全市粮食商业企业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账务挂账达 338 220万元,支付不贴息部分的挂账利息就达 9237万元,占2005年亏损的77%0

五、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筹资的专项资金。

风险基金规模 1999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比照中央的办法,从 1999年开始,地方政府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省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管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管理的原则:(1 坚持 “三项政策,一项改革”;(2)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拿出一部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销售价差;(3)实行包干后,地方财政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4)做到 “专户管理,钱粮挂钩”。在核定粮食风险基金总额时,明确省与地方财政筹资比例。按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金额的通知》,下达孝感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 11 000万元,按省与地方三比一的筹资比例,省对孝感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金额 825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2750万元。

1999年孝感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情况

 

2005年,按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省对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进行调整。调整依据:(1)按鄂政发 〔2004〕23号下达各市县的粮食储备量;(2)1997-2001年各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收购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总量;(3)按 2003年 《统计年鉴》的乡镇数,确定粮食直补必要的工作经费;(4)如果按储备量和收购量测算的包干规模与地方配套规模相同,市级增加50万元、县级增加 30万元。2005年 3月,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的通知》下达孝感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6462万元。按照孝感市2003年地方一般预算收人为基数测算,市县配套粮食风险基金2421万元,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财力补助,其中2005年918万元。

2005年粮食风险基金省转移支付与市县配套情况

 

粮食风险基金来源  孝感市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于 中央财政补助款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1999-2004年,全市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每年 11 000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8250万元,市、县财政配套2750万元。2005年调整总规模为6462万元,配套资金2421万元,其中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918万元,地方财政配套 1503万元。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1999年,省对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定购粮和保护价粮,超出合理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计划内自营出口粮食价差亏损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如有节余,可用于经政府批准的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补贴。2002年4月,根据国发〔2001〕28号文件,各地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全市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使用,主要是向销售环节倾斜,通过补贴销售环节的销售价差,降低库存数量,减少陈化粮损失。2005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发行印发 《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市县包干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依次为:市、县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粮食直补工作经费;1998年 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政府审核认定为政策性挂账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