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营体制

第四章  物资购销

第一节  经营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为消除私商盘剥,迅速发展生产,使农民真正翻身脱贫,党和政府领导农民用集资人股的方式,办了合作社。1950年全国合作社工作会议召开。1954年7月,调整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的城乡分工、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另组织系统。同月,召开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至此,供销合作社形成独立的体系。

1958年 4月,财政部、第二商业部通知:“供销合作社停止执行所得税制度改按利润入库并实行利润分成”,表明供销合作社从财务制度方面改变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同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以上的各级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并从组织上将县以上供销社合并到商业局。同年 12月国务院决定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这些单位的人员和资产一律转归人民公社使用,直到 1961年供销合作社从商业局分出,但其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以上供销社又和商业局合并。1975年恢复各级供销社,但只变动管理机构,没有提出恢复集体所有制的问题。1977年 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宣布 “供销合作社已发展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

1982-1984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出3个 1号文件,都提出和强调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问题。其核心就是改全民为集体,改 “官办”为 “民办”,恢复 “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还社于民,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逐步把供销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全区供销社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从 1982年开始了体制改革,到年底,80%的基层社开展清股分红,有61个基层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成立理、监事会。大悟县在各基层社贯彻执行扩大经营自主权、开展清股分红扩股和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于 1983年 1月21日率先成立县联社。行署在大悟县召开全区供销社体制改革会议。到3月底,全区各基层社和8个县社全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县联社。1995年,全市供销社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 〔1995) 5号文件,正式退出政府序列。


2001年,孝感市编委发文,明确孝感市供销社为市政府领导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及其相应职能。孝感市供销合作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承担全系统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市属企业的稳定和经济管理;对市直社有资产以出资人身份行使经营监管职能;退出政府序列但仍承担着政府委托的有关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及抗灾救灾等为农服务职能。市供销合作社与下级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和经济从属关系,市供销合作社具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的两重法人地位。